宗教自由與公眾利益(續篇)

22/08/2016
背景


本社較早前發表的兩篇文章[1]提及,加拿大卑詩省的律師公會(LSBC)及安大略省的律師公會(LSUC)拒絕認可聖三一西部大學(TWU)擬開辦的法律課程,理由是TWU要求學生所遵守的行為守則(禁止夫妻之外的性關係),與兩個公會所維護的公眾利益有所抵觸。TWU不服上訴,卑詩省的法院判處TWU勝訴,而安大略省的法院則判處TWU敗訴。


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的律師公會(NSBS)亦於2014年以同樣理由拒絕認可TWU的法律課程。最近該省的上訴庭判處TWU勝訴。[2]


以上三個案件,均帶出法定機構的職權範圍,它們的決定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平衡公眾利益與宗教自由的問題。


新斯科舍省的裁決


NSBS認為TWU的行為守則帶有歧視成份,於是決定,除非TWU修改其行為守則,否則將拒絕認可其法律課程。TWU不服上訴,新斯科舍省的原審法庭指出,根據該省的法例,NSBS的職責是維護法律執業方面的公眾利益 (to uphold and 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the practice of law),而不是規範學校的運作。法律執業與法律教育不同。NSBS的職責只是通過維持法律執業的水平以保障公眾利益;而TWU的行為守則屬於學校的內部事務,與NSBS的職責無關。故此,NSBS基於TWU的行為守則而拒絕認可其法律課程,實際上是干預TWU的內部管治,超越了自己的權限。原審法庭於是判處TWU勝訴,上訴庭亦維持原審法庭的裁決。


三個省的裁決的比較


下表羅列了三個省的裁決的相關資料,包括:律師公會的法定職責(全部均涉及公眾利益),公會的決定有否超越該職責範圍,以及公會的決定是否顧及TWU的宗教自由。在判定公會的決定是否合法及合理時,法庭首先須決定公會是否超越了其職責範圍,若是的話,公會的決定便是不合法的;若否的話,法庭須進一步決定公會是否合理地平衡了它的職責與TWU的宗教自由之間的衝突。


故此,除非法庭認為,公會的決定是在其職責範圍內作出的,並且合理地平衡了不同權利之間的衝突(如安大略省的案例),否則,該決定便是無效的(如卑詩省及新斯科舍省的案例)。







 

卑詩省


(British Columbia)

安大略省


(Ontario)

新斯科舍省


(Nova Scotia)

律師公會的法定職責

to uphold and 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by, among other things, preserving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all persons

The Society has a duty to 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carrying out its functions, duties and powers

to uphold and 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 in the practice of law

律師公會有否越權?

沒有

沒有

律師公會是否平衡了其職責與TWU的宗教自由之間的衝突?

公會沒有考慮TWU的宗教自由

公會已作出平衡

由於公會已越權,故無須進一步考慮平衡問題

法庭裁決

TWU勝訴

TWU敗訴

TWU勝訴


 


結語


三個省的律師公會的法定職責均涉及公眾利益,但三者的公眾利益的範圍卻各有不同。從上表可見,卑詩省律師公會須維護的公眾利益的範圍頗大,包括保障所有人的權利及自由(preserving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all persons),相對之下,正如以上指出,新斯科舍省律師公會須維護的公眾利益則只限於法律執業方面。當公眾利益的範圍愈大或其意思愈含混,它對宗教自由或其他權利的潛在影響便愈大。故此,律師公會以至其他法定機構的關於公眾利益的職責範圍,應作出合理的規範。


香港的法定機構的權力及責任一般亦是通過法例去界定,其職責某程度上亦會涉及公眾利益。若該等公眾利益定得太闊或太含混,以至超出(或有可能超出)有關法定機構的法定目標,那麼,隨著社會風氣的轉變(無論是否涉及同運),有關法定機構基於這些太闊或太含混的公眾利益而作出的決定,便有可能干預宗教自由或其他的權利。以上加拿大的案例,香港應引以為鑑。


 


 



[1]梁永豪,〈專業資格認可與宗教自由〉,《成報》,2016年2月26日,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專業資格認可與宗教自由;明光社資料室,〈宗教自由與公眾利益〉,明光社,2016年8月4日,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宗教自由與公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