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規範化 可能?可行?

陸君樂   |   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教育)
03/11/2006

10月下旬有團體提出要求娼妓規範化,認為這樣做既可保障娼妓權益,亦可預防性病蔓延。另外亦認為現時本港有關法例容易令人誤墮法網,政府需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規管賣淫,「不利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仿傚外國對娼妓規範化則可以促進社會和諧。
 
乍聽之下,言之鑿鑿,細析之後,問題重重。
 
說起來永遠比實踐容易,要探討規範化或立例保障娼妓這議題,必須從現實角度出發。第一個問題是怎樣規範化?規範化至甚麼程度?像泰國、澳洲、荷蘭般?有關團體舉出一些外國例子希望香港仿傚,亦須知每地國情不同,政策不同,文化不同,是否真的外國月亮特別圓,香港便要引入呢?像剛剛舉例的三個國家,當中有兩個便是以Sex Tourism(性旅遊)舉世聞名,香港若要仿傚外地,必須考慮得更全面更周詳。

令人憂慮的通識教育專欄

二零零六年三月香港有報章的教育專欄連續數次這樣描述[1]:「雖然性工作合法,但是警方…」、「在法例上性工作是合法的…」及「…不針對合法的『一樓一』…」等。這篇文章屬教育專欄,學校很可能會借用來當通識科教材,讀者大部分是學生,但錯誤的資料和觀念則對入世未深的社會未來主人翁的影響深遠。
 
撰文者最明顯的錯誤就是對「合法」一詞的運用。合法的意思是指法律認可該項行為並會支持及保障。在本地顯著的例子有合法賭博,法律賦予馬會有舉辦賭博活動的權力。另一例子是墮胎,在香港法律規定下一名女性必須附合某些條件及遵從已設定的途徑進行墮胎手術才是合法,在那些條件以外的都會被視為非法墮胎,若被發現是有機會被檢控起訴。但香港的賣淫工作何時開始「合法化」?若早已合法化,關注娼妓團體又在爭取甚麼呢?

娼妓政策:論「非刑事化」

世界各地有關娼妓的政策可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禁制賣淫(Prohibition),第二類是娼妓非刑事化(Decriminalization),第三類是性交易規管化(Regulation),第四類是性工作合法化(Legalization)。德國、新加坡屬第三類,荷蘭則是第四類的表表者。[2]有關團體要求「規範化」應該是要求政府在有關娼妓的政策上採取規管化或合法化的做法。
 
現時香港屬第二類「非刑事化」,從以前明文規定任何人參與都是犯法到今天當娼或嫖均不算犯法,但大部分與娼妓業有關的行為則是非法,例如拉客或「睇場」,而「非刑事化」並不等同「合法化」,容讓另一例子以說明之。從前大部分國家,通姦是刑事罪(已婚人士和第三者發生性行為),到了今天,不少西方國家(包括香港)都已把通姦罪(Adultery)從刑事法裡剔除,但卻不會找到「通姦合法化」或「合法婚外情」等詞彙,賣淫[3]的情況亦相類,不過坊間不知何時開始出現了「性工作合法」的誤導觀念,實在是十分失實和危險。
 
「非刑事化」其實是一個灰色地帶,代表著政府不認可某些行為但又不宜以法律管制(不過不少行為活動即使到了合法層面,亦不代表是沒有問題)。若非刑事化等於合法化,政府現在便應該是以法律規範著賣淫活動(如售賣煙酒),甚至直接參與(如馬會的合法賭博,亦可從中獲利),這便是某些地方有公娼或官娼出現的原由,但香港卻不是這樣。

要濫權的還是會繼續濫權

1997年之前,台北曾設有紅燈區及合法註冊的妓女,屬第三類「規管政策」,妓女需要註冊及進行強制性定期驗身。若香港欲仿傚外地,以民族性及文化相近為理由,台灣是值得參考的。但據研究指出,當年規管化不但不能杜絕非法妓女,紅燈區亦阻止不了警察濫權及黑社會橫行的現象,兩股勢力更在區內提供私娼及雛妓給嫖客。[4]
 
為甚麼規管化後仍有這些事情發生呢?現實是,若未有紅燈區前有警察對娼妓濫權,不見得紅燈區設置後,警隊中的害群之馬會突然放下屠刀,回頭是岸,有關團體認為規範化/合法化能解決濫權情況實在有點一廂情願。較有效和公平的做法是濫權問題交回警隊,例如加強警隊內部有關的教育,或交予警監會,或仿傚當年處理貪污問題般成立另一個獨立機構處理,而非特別規範或保障某些行業,這才是治標又治本的做法。
 
在濫權和黑社會問題外,「設置紅燈區」在香港這個寸金尺土的彈丸之地要設置紅燈區亦實在難以執行。若設置於荒蕪偏僻之地,嫖客倒不如北上尋歡或於交通便利之地幫襯非法架步,最後「合法賣淫區」形同虛設;若設置於人流旺交通便之處,試問那個區議會會同意呢?

健康紙阻礙合法化?

在保障妓女健康方面,必須定期驗身,但屆時做法是羊毛出自羊身上?或是政府出錢,架步交人?前者意味著小姐們要自己付錢找醫生驗身,又或僱主替她們安排,但無論前者後者,架步為取得營運牌照,成本將會上升,因為沒有健康紙小姐便不能開工,最後極有可能造假證明文件,要不然便關門大吉或是選擇重返「非刑事化」的日子了。
 
娼妓難以購買醫療保險,行業本身合不合法是一個問題,感染性病風險高亦是另一個問題。所謂殺頭生意有人做,蝕本生意無人做,即使保險公司受保,保金亦定必極高,架步必需大幅加價,相信嫖客屆時寧選北上或「過大海」尋歡,客源將會大大下降。另一個做法是要求員工接多些客,但小姐們感染性病的風險又上升了,保金又會再高一些。
 
外國在這方面能夠實行而當地妓業不受影響是因為如荷蘭、澳洲等地周邊並沒有廉價的競爭對手,但香港則不一樣,北有廣深,側有澳門,再加上北方及東南亞來港的妓女,香港嫖客實在有太多選擇,要立例保障她們的健康,最後反而可能變成趕絕本地娼妓。

性病和殘疾歧視條例

另一個迷思是,驗身發現無問題並不等如風險降低,反而嫖客知道小姐健康沒有病後,要求危險性行為(例如唔用套)的機會更高。最後,驗身發現有問題的小姐,何去何從?公司會保障她們無工開的日子嗎?之前已討論了醫療保險難以實行之處,所以不能開工的小姐很有可能被公司(合法化後的架步)視為棄卒解僱,她可以透過「殘疾歧視條例」控告僱主嗎?還是更有可能重返非法架步開工呢?
 
除了醫療保健外,若架步為保障娼妓安全及健康而多多規限,這樣不可以那樣不可以,甚麼「花款」也沒有,嫖客極有可能會選擇幫襯非法架步或北上或「過大海」。另外因為要交稅、供強積金等,分分鐘還要交工會會員年費,小姐本人即使以自僱形式營運架步,成本仍然會大幅上升,最後自然要加價,但卻引致客量流失,最後受益的反而是非法娼妓、非法架步、廣深澳區的色情事業。

嫖妓行為也可以增進夫婦感情?論社會功能

有關團體以丈夫嫖妓能增進夫婦感情為理由來強化娼妓的「社會功能論」,因為丈夫解決性需要後回到家中便不會再在這方面要求多多了,這說法實在十分可笑。試想像丈夫老實不客氣地告訴妻子:「我去了嫖妓…為了改善我們的關係。」最後會發生甚麼事?若那樣的道理也說得通,那麼丈夫妻子的一切行為,不論健康嗜好或不良習慣,只要能間接直接減少磨擦,便可視之為能夠增進夫妻感情的行為了。
 
舉個比方,少年十分喜歡玩On-Line Game,家長憂慮兒子沉迷,所以在家中設下條件時限,但少年覺得打得「好不過癮」,更和家長吵了好幾次架,認為家長是在壓制他的「Game權」。最後少年在同學介紹下去網吧及朋友家中一起玩,打得十分愉快過癮,回到家後便再沒有和父母吵架了。借問一句,能否說少年幫襯網吧或往朋友家是在增進親子感情?
 
夫妻間性生活有問題或性需要不能解決,應找醫生、性治療師、輔導員等幫助;港人工時之長世界第一,回到家中已十分勞累,無心情進行性行為,這是工時長而非單單性需要問題,嫖妓決不是一個長遠、可被認同、正常的解決方法!若丈夫因嫖妓而染病,夫妻間的關係更是破裂得更快!需知即使用上安全套,在愛滋病及性病預防方面都不是100%,[5]而這風險更是隨著性伴侶的情況而倍化[6],亦有不少性病是安全套防不勝防。嫖妓解決性需要實如飲海水止口渴,喝得快死得快。

改變= 歧視?

有關團體亦經常「教育」市民不應歧視娼妓,但這亦可說是她們的「一籃子戰術」,便是「歧視= 不反對= 尊重= 認同= 應接納而非改變」。這種戰術在不少爭取平權的運動中十分常見,有時真合理,有時假合理,但說出來時因為字字政治正確,往往沒有太多人異議。
 
但想深一層,我們亦不應歧視肥人(其實根本不應歧視任何人),但為了他們的安全和健康,我們都會建議他們減磅減肥,改變身形,而在這過程中,其實是在改變生活習慣,指出他們問題之處,難道這是歧視?同樣,希望或幫助娼妓離開這行業又是否歧視她們呢?不少報導和研究均指出娼妓不是一種長遠、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姑勿論甚麼因素引致),從社會成本和利益角度出發,幫助「一樓一」轉行比要求規範化或合法化妓業更有效益,那麼為甚麼有關團體仍是要選擇這種「不利社會安定和長遠發展」的政策呢?

性交易– 一世的工作?

香港政府現時強調要向知識型社會發展,鼓勵市民資源增值,又說要搞資歷架構等系統,但娼妓這行業卻和這些方向背道而馳。不是說當妓女不需要技巧,但她們的技巧和資歷卻不能幫助她們使性交易成為一生一世的工作,或升職轉行。嫖客的本質是見異思遷,對愈年輕貌美的妓女愈有興趣,試問那個嫖客會忠於一個妓女?一個四十多歲的中年妓女又能夠否靠化妝或拉面皮,來和十八廿二的妓女競爭?特別喜歡光顧較成熟妓女的人肯定是嫖客中的小眾,最後年老色衰而又沒有其他技能的妓女能夠怎樣維生呢?
 
賣淫本身根本不是一種長遠的工作,但已經投身於此行業的年輕女子卻難以抽身而出,因為錢實在搵得太容易了!現實有多少「風月俏佳人」的故事呢?到一天她們發現失去競爭能力的時候已太遲,亦沒有甚麼技能可幫助她們轉業,最後淪為「五六十蚊有交易」。
 
規範化可以幫助她們或改善她們的情況?還是需要幫助她們培養其它技能和知識,例如理財觀念技巧等,好使她們能夠早日轉行?其實規範化不是不可能,而是不可行,至少在本港如此:本來不違法又不合法的「一樓一」因規範化/合法化而增加營運成本,但又因沒有其他技能而難以轉行,最後迫於無奈於非法架步開工,因不能合法而成為非法及受黑社會剝削壓榨– 這將會是規範化後可預見的情況。

人人出賣勞力,但非出賣身體

關注娼妓的團體經常以人人都在出賣自己的身體勞力維持生計,妓女亦是如此,所以不應對娼妓抱差別眼光和對待,這說法似是而非,頗有誤導之嫌。的確不少人都在某程度上是在出賣勞力或腦力維持生計,但卻不是以肉身達到此目的,而娼妓卻是直接以身體謀生。可惜沒有人的身心可以一刀切地分割,肉體的行為或遭遇對心靈定必會有所影響,而妓女這種謀生方法正是不斷影響、衝擊、破壞著當事人的身心靈,要不然使用毒品和賭博這些用作麻醉心靈的行為在她們之間不會特別嚴重!從尊重身體和保障身心靈出發,妓女的工作更是對身體最大的侮辱和剝削!
 
不論從道德角度– 維護一個人的尊嚴,或現實角度– 規範化後對本地淫業帶來的轉變和影響,合法化或規範化都不是一個可行或可接受的建議,反而現時本港採取的非刑事化政策才是能夠平衡各方「需求」的做法。

 
[1]邱勁勳(2006) “通識通通識– 青鳥:性工作只是一個行業”於《明報》,3月21日。
[2]吳永康(2003) “娼妓合發化不是靈丹妙藥:淺析娼妓法律及政策”於《重尋真性》,香港:香港基督徒學生福音團契,p170 - 171。
[3]相類的情況是1991年「同性戀合法化」,其實通過的是「肛交非刑事化」,但字面只要稍稍變動,對後世有關方面的觀念和認知則影響深遠。
[4]沈美真(1990)《台灣被害娼妓與娼妓政策》,台北:前衛出版社。
[5]陸君樂(2005) “前車可鑑舊錯照犯?”於《燭光網絡》,第45期,p15。
[6]不少娼妓一天開工十二小時,接客十個以上,甚至倚靠藥物停經,即使把一個月五天休假和少數穩定的「熟客仔」計算在內(兩者有無都成問題),每個月平均仍然與約二百人性交,感染性病風險之高實在難以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