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合法化不是靈丹妙藥 淺析娼妓法律及政策

吳永康   |   明光社研究幹事、前城市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31/01/2001

最近香港的「企街」娼妓業起了很大的變化,大量內地的女士從合法及非法途徑進入本港賣淫,而大部份更是由黑社會安排下一批一批的偷運進港。她們大多數的經營方式是在街上兜撘,甚至會在一些公園中進行性交易,這已不是個別區域的問題而是一個跨區域的賣淫問題。警方要四出拘捕流鶯以杜絕違法行為。有人因此便認為這是一個禁之不絕的問題,要求政府倒不如設立紅燈區,一方面可省卻掃黃警力,另一方面又可擴大稅網從娼妓業中增加稅收。有學者更認為娼妓業應上市,使妓女更專業化,而整個行業亦會因為資源多了而得到更多的專業保障!

支持娼妓合法化的團體及論者,通常會提出其他已實行娼妓合法化的國家作為論據,但一般都只片面地羅列一堆國家名字而沒有進一步分析。有學者認為現行的娼妓法律含糊曖昧。究竟香港的娼妓法例是否這樣呢?娼妓合法化是一個怎樣的法律改革呢?究竟娼妓合法化是否真的能把現有的問題解決呢?這是娼妓法律改革的唯一可能性嗎?這一連串問題是必須正視的。

本文要旨並不是仔細研究各國的娼妓政策及法例,而是把娼妓政策及法律簡單分類並指出它們的分別。

娼妓政策及娼妓法律的分類

現時娼妓法例大致上可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禁制政策(Prohibition Policy),在這類政策下娼妓是既不道德也不合法,而一切與娼妓有關活動(prostitution related activities)例如「扯皮條」、經營妓院等等都是犯法行為。值得一提的是嫖妓本身在這政策下是有罪的,警方可以拘捕嫖客。美國一向被認為是一個性開放及人權意識高漲的國家,但美國現時大部分的州都採用禁制政策並沿用多年,中國也是實行禁制政策的國家之一。

第二類則是廢除政策(Abolition Policy),這政策的特色是它不視妓女本身為罪犯而視她們為被其他罪犯剝削的受害人,因此實行這政策的國家不會把「自僱」娼妓在私人地方進行的交易列為非法行為。廢除政策的基調是盡量減少娼妓,因為道德上嫖妓及娼妓這行為是要譴責的。這政策要制止的是剝削妓女的活動及維持社會治安,而並不是針對妓女。1英國及香港便是實行這政策的地區之一。

第三類的政策是規管政策(Regulation Policy),這政策接受娼妓為社會現實。為了保障公眾不受娼妓行業帶來的滋擾,實行這政策的國家通常實行妓女註冊制度及強制性醫療檢查。政策制定的出發點是保障公共衛生及公共治安。德國、台灣及新加坡是實行規管政策的地方之一。

第四類則是合法政策(Legalization Policy)在這政策下娼妓與其他職業沒有任何分別,因此不單娼妓、嫖妓是合法,其他與娼妓有關的商業活動也是合法的。基本上經營補習社與經營一所妓院是沒有任何分別的,老師及妓女也是職業。荷蘭的娼妓政策最接近合法政策。

表面上規管政策與合法政策沒有分別,因為兩者都容許有合法娼妓的存在;但其實規管政策只接受娼妓存在,並不鼓勵娼妓業發展,且因為要保障公共利益而要嚴加管制娼妓業;相反合法政策則無論在道德及法律上也接受娼妓為一個普通職業,因此政府是管理而不是管制娼妓業。

各地在實施娼妓政策特別是成立紅燈區都有不同的考慮,包括社會治安、都市在國際社會上的形象、娼妓政策執法者的管理水平、警員貪污情況、處理紅燈區尾隨問題的能力,例如獵豔旅遊(sex tourism)所產生的雛妓需求、少男少女賣淫問題等等。簡單地把別國的娼妓法律及政策引入香港是愚昧及短視的做法。

本地的娼妓法律曖昧嗎?娼妓合法化是甚麼?

香港的娼妓政策在尊重私人行為的同時亦考慮到公共治安的問題,因此法例容許妓女私底下進行性交易,但不容許妓女上街兜客及擴展營業。同時政策亦顧及妓女可能被黑社會操控,因此在法律上大致上與娼妓業有關的行為也是非法的。整體上現行的政策是保障社會大部分市民的利益,而政策背後的理念(即不認同娼妓為一般行業)亦符合一般香港人的道德取向。當然這可能與部分人對性的價值取向不同,但既然娼妓政策影響大部分香港人,娼妓政策及法律便要有認受性,因此要適切地反映社會上大部分人的意見。

根據現時一些團體的訴求,娼妓合法化是將香港由現在實行的廢除政策轉為合法政策。除了必要的法律修改外,其實這個訴求涉及的不單是在香港成立一個或多個紅燈區或紅燈商廈問題,而是要求香港政府視娼妓業為一個普通行業就好像一般的飲食業一樣,由現時廢除政策下的管制,變為合法政策下的有限度參與管理娼妓業。當中涉及的問題很多,不能一一在此評論。不過若果政府貿然在香港設立紅燈區或紅燈大廈而缺乏公眾認受性,那後果是社會不單對娼妓行業有排拒,甚至乎對妓女本身有更多的不滿;這是一個我們不希望看到的情況。

娼妓合法化是否對症下藥?

有論者認為紅燈區的出現會使娼妓集中在劃定區域,一方面使政府易於管理,另一方面又能杜絕現時「企街」妓女並把滋擾市民的機會減低。另外現時法例含糊不清,黑社會容易操控妓女,因此設立紅燈區政府便能名正言順介入管理,杜絕黑社會對娼妓的剝削。台北97年前曾有紅燈區及公娼(有註冊的合法娼妓)經驗,對台灣娼妓政策有研究的沈美真2指出公娼不但未能杜絕私娼(沒有註冊並在紅燈區以外經營的非法妓女),紅燈區內的公娼館更在警察及黑社會包庇下,暗地?奡ㄗ悃p娼及雛妓給嫖客,以「合法掩護非法」。亦有荷蘭法律學者Chrisje Brants3指出紅燈區的出現,必然會有妓女從中被淘汰出來,例如因為歲數、健康(吸毒、性病)、種族等問題,因此私娼是不會隨紅燈區而去。他更指出凡有私娼便必定有黑社會操控,他擔心這些私娼會比從前更「邊緣化」成為紅燈區合法化政策下的最大犧牲者。

荷蘭及台灣的紅燈區經驗值得本港關注「一樓一」的團體參考,香港在推行娼妓合法化後,其他所有的娼妓也可以進入紅燈區。現時本地「一樓一」妓女的競爭力是較低,她們未必一定能進入紅燈區,要在區外執業是犯法的,也必然有黑社會操控;此外她們亦要面對其他未能入區妓女的競爭,例如非法進入本地的外來妓女;而警方亦可以拘捕任何紅燈區以外的妓女。若果娼妓合法化,現時「一樓一」妓女可能會面對更殘酷的業內淘汰及更小的經營空間。

從以上粗略的分析我們知道娼妓法例及政策的改變要極為審慎。無論從那一個角度分析現時黑社會公然偷運妓女入港當娼這問題,相信大部分人都會同意這會對香港治安有深遠且不良的影響。在問題未生根之前,警方及入境處應把外地來港當娼者拘捕並遣返原居地,以杜絕黑社會從中謀利及更多婦女因此而受凌辱。香港政府宜切實執行現行法律,而不應草率改變現時的娼妓法律及政策。
 

  1. 英國在實行這政策之前成立委員會(Wolfenden Committee)對娼妓及同性戀進行研究(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Homosexual Offences and Prostitution)。他們認為“[The] fun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as we see it, is to preserve public order and decency, to protect the citizen from what is offensive or injurious and to provide sufficient safe guards against exploitation or corruption of others, particularly those who are specially vulnerable......”par13.
  2. 《台灣被害娼妓與娼妓政策》沈美真著前衛出版社
  3. The Fine Art of Regulated Tolerance: Prostitutionin Amsterdam,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1996 Vol.25 No.4 p.62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