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對同性婚姻的看法

何文康   |   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總幹事
12/11/2003

近年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地位的行動已成了一個世界性普遍運動,特別在歐美地區,更為熾熱。天主教教廷信理部於2003年6月發出《有關賦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建議的考慮》的文件以表明教會的立場。
 
此文件並沒有加入新的教義,只是重申教會一貫對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立場,並再一次肯定同性戀者或有同性戀傾向人士與所有人一樣有同等的人性尊嚴。不過要強調的是,此文件是針對從政人士特別是天主教的從政人員而言,因為他們有嚴重的道德責任去維持婚姻的尊嚴。此外,文件主要從哲學、社會學及法律的層面去論說,而本文則從信仰角度去探討此題。
 
天主教相信婚姻是神所立的神聖制度,否定此純為一個人為的制度。婚姻的召命在創造人時已銘刻在男女的本性上,即使不同的文化歷史有不同的表現,但不同民族的婚姻均有按男女本性的共同點(參閱天主教教理1603條)。
 
正如以往法利賽人問耶穌:「人可否休妻?」(參閱太19:3)。筆者相信耶穌會以同樣的答案回答同性婚姻的問題。創造者自起初對男女的計劃是甚麼?(參閱太1:27)好使「二人成為一體」(創2:24)。男女均是按神的肖像所造,神在愛中以自己的肖像造男女,好使男女藉婚姻的結合反映神的大愛。由於男女均是神的肖像,固此他們均享有同等的人性尊嚴,但需藉著彼此的不同去互補而成全對方。
 
天主教認為,同性結合不但違反創造者有關性愛的設計秩序,也否認了其豐富的象徵性意義,即性愛具體指出及實現自我交付及接納對方的婚姻事實-—二人成一體的事實。人是靈魂與肉身的結合體,所以其肉身並不是一件外在於人的依附體而已,而是具體地表現其個人的真實標記(body expresses a person)。根據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講法,同性結合的行為破壞了肉身在創造主計劃中的婚姻性意義(nuptial meaning of the body):在夫婦的房事裏,丈夫以「進入」的方式把妻子「迎接」在懷內,而妻子則以「接納」的方式把自己「交付」在丈夫懷內;正是透過這種真實互動式的「交付」(give)與「接納」(receive),夫婦二人成一體(one-flesh union)的現實能具體地在房事中表達出來(enacted)。簡言之,房事可說是夫婦結合的聖禮(sacrament)。在此意義下,天主教指出同性婚姻違反了身體作為聖禮標記(sacramental sign)的崇高價值,故此不能接受。
 
同性伴侶之間固然也可從事其他性愛活動(如口交、肛交或互相手淫)來表達他們之間的感情,但客觀上我們看到這些性愛表達方式決不能與夫婦的房事混為一談。在房事裏,夫妻表達出其自然的有機性結合(organic unity),但其他類型的性愛活動只可說「各自各精彩」,只是為自己或為對方尋求一種主觀上的性快感的活動而已,客觀上不能表現出真正的「婚姻共融」(marital communion) 。
 
此外,天主教始終主張,「婚姻制度及夫妻之愛,本質上便是為生育並教育子女的,二者形同婚姻的高峰與冠冕」(現代48,1)。神願意人特別參與祂的造化工程。神也降福男人及女人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創1:28)。因為神就是通過夫妻,使祂自己的家庭日益擴展充實(現代50,1)。生育子女並非外在於婚姻的一個制度,相反地子女是夫妻結合的標記,更成為他們相愛的連繫(bond of love),把愛情更提升到另一層次,就是把二人之間的愛,延伸及傳遞給他人-—即子女身上。在天主教的理解中,婚姻之愛具有其開放結實性(fruitfulness);即使對那些神沒有賜予子女的夫妻來說,他們也被召命藉著愛德,殷懇待客和慷慨犧牲,來散發婚姻的光芒(參考教理1654)。
 
明顯地,同性婚姻因缺少了兩性的互補特質而不能夠傳遞生命;一對同性伴侶的性愛關係與生育的善(procreative good)是分割的,在本質上對生命是封閉,不能結出果實(fruitlessness),將真愛延續給下一代。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或會主張,領養兒童就正是同性配偶服務生命的可取方式,故應受到法律認可。但天主教認為這種論調是不能接受的。同性結合所缺乏的兩性互補,對受照管的兒童構成一種剝削,奪去了他們可接受父親及母親關愛的經驗。此外,兒童也可能受同志家長的影響,在價值觀上認同同志運動,或在性心理發展上不健康,日後可能成為同性戀人士。天主教認為這是有違公義,是對兒童施加暴力。
 
有些人也主張,只容許異性戀人士結婚對同性戀者構成歧視,因為事實上後者只能對其他同性者產生吸引力;硬要同性戀人士堅守獨身貞潔或只許可他們在私底下進行性愛行為,是對他們過份苛刻,做成不公現象。天主教認為這種論調不對,因為除了同性戀者以外,也有其他類型人士會遇著相類似的情況,以致性愛活動對他們也成為不道德的行為。例如一位被丈夫遺棄的年輕女子,或一位要照顧半身不遂而不能行房的妻子的丈夫。縱使他們沒有獨身的召命,但天主教相信神會給他們相應的恩典,去履行其作為丈夫或妻子的忠貞責任。同樣地,天主教相信神也會賜給同性戀人士足夠恩典,被邀請過一個貞潔的生活。
 
天主教認為,同性戀人士或可尋求心理治療,以改變其性取向;這樣他們便有與異性結婚的可能。但天主教並不強迫人去這樣作。一個人可能始終是位同性戀者,這為他/她形成一種考驗。天主教強調「對他們應該以尊重、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神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性結合在一起」(教理2358)。
 
在面對同性婚姻的挑戰下,天主教覺得自身有責任站起來,表明不贊同給予同性戀者結婚的法律地位,這是為維護男女、兒童、婚姻、家庭及社會未來的福利,以保障人類共有的基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