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理與倫理

社工如何在具爭議的問題上定位?
陳永浩博士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24/05/2010

 社工是一門助人自助的專業,擁有獨特的專業理論、知識、價值觀、工作方法及應用技巧。社工常常站在弱勢群體中間,以同理心去傾聽、了解他人的感受,以及幫助有需要的個人或群體。可是,在一些具爭議性的問題上,當倫理觀與同理心互相拉扯,社工又應如何「企位」?

社工:看護世界的醫師

是次對談,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林昭寰博士和與會者分享現時社工發展的方向,和社工如何定位的問題。林博士指出,社工發展有其神性的使命。現代的社工服務其實就是源自基督教會的慈惠服務,而在1928年於巴黎舉行的首屆世界社工會議(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Social Work, Paris),也對社工在靈性和理念上有要求:社工是「看護世界的醫師」;以利他主義(Altruism)為宗旨,而且要有犧牲精神,能放棄小我完成大我。[1]因此,我們不難理解社工具有改良社會和造福人群的使命,亦慢慢的將社工帶來專業的範疇與規管,如1968年英國《西博姆報告書(Seebohm Report)》就確立了現時社工的職權,專業和服務標準。
 
社工的「工作」,其實就是透過人際關係的工作和技巧(互信、互惠、理解、道德,英文可合成為TRUE: Trust, Reciprocity, Understanding, Ethics),促進個人,家庭,小組和社區的功能和福祉,以達至社會變革和個人的自我完善。可是,正因社工工作帶有使命性,而每人都可能有不同的理想與理解,以至社工有時會存在不同甚至相反的立場與觀點,使這個行業既有可塑性和多元化,但又可以出現矛盾和不協調,對一些社會問題有莫衷一是的看法。

如何理解「同理心」?

同理心被認為是社工的特色,除了是以案主角度設想外,其實也是帶著「一個人應該如何被人對待」的理念,是在於協助案主找出甚麼是值得選擇的目標,並將理想化成為現實的進程,所以是一個負載著價值,也有道德實踐而非只有技術上的工作。美國社會工作學者Biestek曾對於社會個案工作的專業關係(The Casework Relationship)提出了七個原則:[2]
 
1.個體化原則(Individualization)
2.有目標地表達情感(Purposeful Expression of Feelings)
3.節制的情感投入(Controlled Emotional Involvement)
4.接納原則(Acceptance)
5.非判斷化的態度(Non-judgemental Attitude)
6.案主自決(Self-determination)
7.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
 
簡單來說,就是每個案主都有其獨特性,將「人」的價值奉為最高標準,不應一概而論,與案主的溝通和表達應是有目的和帶有效果的,而不是隨便加上個人的感受;而在感同身受時,也不應感情用事。社工相信人人都有可塑性,並且是可改變的。所以,不應先入為主地判斷他人,也對案主要有必要的保護。

改良與革命、控制與照顧

可是,林博士也指出,隨著社工的繼續發展,香港社工也要面對種種的難題。首先,近年社工界在「一筆過」撥款的政策下,面臨追求量化和實效主義問題。社工往往因向上頭「交數」,容易量化、有實效的服務工作(如學校、社區中心興趣班等)就成為優先選擇,相反地,真正需要幫助的案主,或是難以接觸或需要長時間幫忙才有成果的個案就難於「交差」,處理的優先度會被降低了。另一方面,隨著工作量的增加,又要完成一個又一個的指標,社工對自身和社會價值觀的討論往往就因此減少,這對社會工作其實是不利的,亦往往使服務欠缺深度。
 
而且,香港社工的發展源自英美,西方社會著重個人的(Individual)發展,但中國人也著重群體和社會的因素。抗爭的社工模式當然有其可取之處,但如演變成類似當年荃灣合一社會服務中心因抗爭而導致最後解散的情況則是可悲的。[3]另一方面,社工也要注意「案主自決」的重要性,不要混亂了「改良與革命、控制與照顧」而左右了案主的意思或主導了事情發展。

從近期的社會行動中,林博士也指出,年青的社工在行動上的確更有創意,行動手法和技巧掌握上方式也見創新,但也較受自由主義和後現代主義權力論和社會論影響。林博士建議,社工界應多花時間在本土社會整體價值觀上作研究,多在業界中間討論和思考,才能令實際社會行動配合背後價值觀的訴求。
[1]參Lynne M. Healy and Nigel Hall (2007)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Social Work”。http://www.ifsw.org/cm_data/Art_InternationalOrganisationsSocialWork.pdf
 
[2]參Felix P. Biestek, (1961) The Casework Relationship. London : Allen and Unwin; Banks, Sarah. (2006) Ethics and Values in Social Work. Hampshire;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3]參龔涉:試談「合一事件」《先驅》第42期,1997年2月。http://www.xinmiao.com.hk/0000/4213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