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運動的反思

楊慶球博士    |   中國神學研究院中國文化中心主任
31/03/2001
五年前當我還在加拿大牧會的時候,那時同性戀運動十分高昂,傳媒、社會人仕一面倒支持同性戀運動。雖然沉默的仍歸大多數,一般教會尤其華人教會都不贊成同性戀這種生活方式。當時加國政府為了延續人權法,要通過歧視法案(Bill C41),任何人等不可以歧視不同性取向的人,否則觸犯法律,可受刑事起訴。那次反對的人很多,從加國各地傳真到國會的抗議信使辦公室事務幾乎癱瘓,最後法案仍然通過。
 

反對不因為歧視,反對亦不是歧視

反對的團體很多,除了華人教會,有西人教會、律師團體、回教組織、專業團體,我們定期開會,檢討聯合行動的目的。我們發現同性戀者並非怪異人仕,也不是不講理的人,他們也有自己的專業,甚至待人和善,與一般人無異。雖然很多同性戀者有很多性伴侶,但在自由資本社會,異性戀者也不見得純潔多些。為什麼要反對那法案,原因不是「歧視同性戀者」,事實上大部份人無論贊成或反對同性戀的生活態度,都反對歧視任何一邦人。當然生活的形式是有選擇,你喜歡這樣,我喜歡那樣,我不喜歡用手拿捏食品,不等於我歧視印度人。我反對吸煙,某些人極喜歡吸煙,你不能說反對吸煙的人歧視吸煙的人。生活是按各人的喜歡而選擇,大家在自己的範圍內各守本份,互不干涉。
 

從教育入手的同志運動

然而同性戀運動常常以受害人的心態,控訴周圍的人,特別有宗教信仰的群體。在北美同性戀者多為中產階級,有資源有財富,他們不單誇大受歧視的程度,通過立法保障自己不受歧視,且要推廣同性戀運動到每一個階層。例如︰在小學的教科書增加同性戀的教育,使小孩不單不會以同性戀為奇怪,更接納為正常途徑。又透過立法重新定義家庭,家庭的新定義不再是父母子女,可以是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只要他們住在一起,便算組成家庭。如果兩個男人可以組成家庭,則他們一方可以按夫妻的名義繼承另一方的遺產,或二人可以共同領養兒女,這樣整個家庭的觀念便瀕臨崩潰。

從法律入手的同志運動

事實上同性戀者從未超過人口百分之十,大部份(百份之九十以上)都以自然的、順性的男女結合組成家庭,可是這極少數的人反過來要改變大部份人的生活習慣、價值觀念。我們承認社會有差異,如傅柯(Foucault)把同性戀者看為社會的差異(different),說成被主流欺壓的小眾群體,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在人權法中所有人的權利已得到保障,某一小撮人不應較其他人有更大的權利。例如我們不必在立法程序上加上不得歧視乞丐、不得歧視妓女,或不得歧視近視的人。當某一個小眾群體無限上綱無休止地要求法律的保護,不單做成社會分化,也會做成大部份人不安。

同性戀運動常常感到被逼害,因為他們特別針對宗教團體,很多宗教團體都不贊成同性戀,甚至定同性戀為罪。基督教的聖經清楚反對同性戀。縱然甚至同志團契胡亂解釋聖經,明眼人都看見聖經是定同性戀為罪的。宗教有宗教的信念,這並不影響在社會生活上和諧共存。正如很多華人父母不喜歡子女信教,子女信教常遭受逼害,又或很多人不會投身教會界工作,因為這是一門沒有發財希望的工作。有些人甚至在宗教人仕背後嚅嚅細語,表示鄙視,難道我們也要敦促政府立例保障宗教人仕不受歧視,信教子女不受逼害?對同性戀人仕,他們已與其他人享有同等工作機會、住屋、交朋、購物、教育、參政,他們絕對不會因為是同性戀而受歧視。有些同性戀人仕仍深感被歧視,因為他們不被教會接納,不能在教堂「成親」。我們要尊重每一個信仰的特色,不能強加於其他群體難堪的事。例如一個基督徒偏要在回教寺內做雜工,但又不守回教清規。如果不獲取錄,便用人權去告回教寺。這點縱然合理也不合情。

當心教會的公共角色被消滅

環顧今日同性戀運動,並非要解除別人對他們的歧視、他們的目的是要大部份人的生活、思想都追隨同性戀,他們用各種方法尋機會控訴不追隨他們思想的人。如果有人在教堂外批評同性戀,要受撿控,要坐牢,在教堂內批判同性戀,今日還好有宗教法保護。將來,同性戀運動很快要挑戰這宗教法,誓要把教會從政府認可合法的慈惠團體剔除。除非教會同意同性戀,否則教會不再享有免稅的特權,變為一種社團(club),這樣、教會的公共角色便會完全消滅。

如此說來,好像危言聳聽,今日北美某些同性戀強大的地區,那裏的教會正日漸受到上述的威脅。除非停止批評同性戀,否則觸犯法律,教會被取消慈惠社團的資格。當同性戀運動一直發展下去,受迫害的不是差異者,而是主流者,或許那時同性戀的支持者(不一定同性戀)變成是主流,而反對同性戀是差異,受逼迫的是一群忠於上帝的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