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的神學探討

30/09/1999

(本文曾於香港神學院第四十四期院訊刊登,蒙李明德先生允許轉載)

一、引言

同性戀向來在一個以中國文化為主導的香港社會,皆被視為一種禁忌。尤以華人教會對此更加避而不談,認為是極大的罪惡。然而,由於香港社會漸漸開放,以往認為是禁忌的行為現在皆可以公開談論。因此,隨著香港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漸漸開放,香港教會亦察覺有此需要正視此一問題,本文就是按著這個處境而嘗試對這問題作一探討,俾使香港教會能對同性戀問題有較為全面和正確的態度來回應。

鑑於本文受篇幅所限,筆者只能以聖經神學和倫理學的範疇作有限的探討,並盼望以香港社會作為探討這個問題的處境。因此,在醫學和心理學方面的探討則不在本文的專業範圍之內。深盼此文能稍為帶動香港教會對同性戀問題有一更深入之研究,以應時需。

二、何謂同性戀

同性戀一詞在中文的譯詞似乎有誤導之嫌,從此詞表面的解釋乃是兩位同性別的人士互生戀情,與異性的戀情沒有甚麼不同之處;只是在性別上的差異而已。此種理解無疑使一般不甚知情的公眾人士對同性戀者較容易產生同情。

同性戀的字源來自「homosexuality」,此字可能是一位匈牙利作者金伯利(K.M.Kerbeny)於一八六九年首次採用。1因一般對男同性戀者則稱為GAY,此字早在十三或十四世紀在法國南部便很流行,乃是詩人歌頌優雅之愛的意思。因著此地區以同性戀聞名,故後來漸以此字作為男同性戀者的稱呼。2另外,女同性戀者則為「LESBIAN」,此字的來源來自希臘一小島LESBOS,因在主前六百多年這裡住了一位女詩人,她的詩便是以歌頌女性間的情愛而聞名的。3

無論以上稱呼同性戀者的名詞的來源是如何優雅和有歷史根源,但在實際上這些同性戀者多有不尋常的性行為。正如林孟平所下的定義:「同性戀就是一個成年人感覺同性較異性更具性的吸引力,於是以同性作為愛慕的對象;雖非絕對,卻通常彼此間有性關係。」4可見同性戀並不如外人所認為乃同性間的戀情,實際上同性戀者大多數是夾雜著性濫交的行為。雖然亦有少數例子是擁有同性間忠貞不移的愛情,但其背後仍然有著很多複雜的問題有待解決。

三、同性戀者的分類

著名權威性學專家金賽(A.Kinsey)在一九四八年所著的一本性學研究「男性的性行為」(SexualBehaviorintheHumanMale)中,將同性戀與異性戀兩者之間劃分為七類:0代表為絕對異性戀者、6代表為絕對同性戀者、3代表為雙性戀者。金氏在一個對五千個白人男子所作的性調查中,指出百份之卅七的美國男性在同性戀行為中經歷過性高潮,百份之十完全過同性戀的性生活已有三年以上,而百份之四的人則終生過著同性戀的生活。5另外,在一九六九年亞倫(C.A.Allen)在其著作中將同性戀者分為十四類,此分類法更能將不同種類的同性戀詳細分類出來,對於研究同性戀者的不同特徵很有幫助。6

四、同性戀問題的嚴重性和對教會的影響

香港於九一年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

香港立法局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此一法案,意即凡年齡達廿一歲的男子私下進行同性戀行為,不再屬於違法。7此法案的通過,意味著同性戀者站出來的第一步,十份一會便是在這條法例通過後的不久才正式成立(之前十多年已非正式地存在於香港社會)。8近年大眾傳媒,文化和藝術界對同性戀的宣揚和報導大增,相信此法案的通過有莫大關係。

十份一會的成立

十份一會於九二年正式成立,當時會員只有數十人。此會之名稱顧名思義是他們認為香港人口中有十份一比例乃是同性戀者,故估計約有六十萬名。若他們能集合這班人的力量,發揮投票的力量和政治的影響,同性戀合法化此一目標便很快地達成。在短短三年間,他們的會員已驟增至五百人。並且,他們爭取與其他群體和媒介的接觸,期望從中得到更多支持和諒解。9他們更從事一些聖經研究的工作,以他們的解經方法來證明聖經支持他們同性戀的行為。10他們引用原文和考古發現來反對傳統對同性戀的否定,這無疑對信徒和教會造成一定壓力。其中一個較為顯著的例子是家庭計劃指導會,他們公開評擊此會的一份宣傳品,其中指出「同性戀若在早期得到一些正確的治療是可得改正的」。家計會很快便承認錯誤,並申述他們不認為同性戀是錯誤或病態。11由此可顯示十份一會對社會和教會所造成的衝擊是不容忽視的。

同性戀者在香港的人數和影響力

根據九一年香港官方的估計,香港的同性戀者可能在廿五萬人以上,甚至可能多達五十萬人。12而根據十份一會的估計為六十萬人,這些數字皆有誇大的成份。較為確實的數字乃在九六年初一項港大的社會學系的調查發現,在一千位被訪的市民中,同性愛或雙性愛者佔百份之三點九。若以全港六百五十萬人口計算,則保守估計他們約有廿五萬人。13在商品市場的調查中亦有數據顯示,同性戀者的學歷程度,社會階層、消費能力皆比一般人為高,因此漸受商人和政客所重視。由此觀之,他們在社會所造成的影響力不容忽視。

同性戀者在繁殖後代的出路

以往最為人詬病的同性戀家庭是他╱她們不能繁殖後代,但隨著時代和科技的進步,此問題已可藉領養及人工受孕而得到解決。但這只能限於女同性戀者;而男同性戀者惟有藉著代孕母的幫助才可得以解決這個問題。時至今日,在一些同性戀者中亦發展了另一種解決此問題的方法,成為他╱她們的另一條出路。曾有一個個案就是一對女同性戀者的其中一位,借助另一位相熟的男同性戀者而成功受孕,最後三人合力養育這位嬰兒。14另外一種方法,便是由兩對分別為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組合一個四人大家庭。然後合作生育及照顧藉這種家庭組合而生出的下一代。15這些都是一般人難以接受的家庭模式,但同性戀者為著解決繁殖後代的問題,可能亦會甘於嘗試這種複雜的安排。到時社會上便會出一些複雜和畸型的家庭,當中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更是影響深遠。

小結

相信在不久將來,隨著同性戀者的「站起來」行動,香港教會所面對的對手,乃是一班受過高等教育的專業人士,他們會為著自身的性傾向不惜付出代價。此時此刻,教會要守著這個陣地是艱辛和嚴峻的,尤以在神學和倫理學方面的探討,更加要有一個極堅固的基礎,好讓世人知道基督教的信仰是回應這個問題的適切方案。

五、同性戀問題的神學探討

雙子城的罪惡

基督教傳統對創世記十九章一至十一節的記載,皆以同性戀為所多瑪罪大惡極的明證。直至一九五四年始被巴利(S.Bailey)的另一嶄新的說法所動搖,他大膽地以所多瑪人不接待客旅為他們的罪,與同性戀的行為無關。16此一說法被後來很多支持同性戀的學者所採用,17此說的最大支持理由是第五節的一個希伯來文(yadha'),此字可解作認識或性交。巴氏以此字在聖經中出現共九百四十三次,只有十次才用作性交的意思。因此,草率地斷定是認識之意,於是將此段經文解釋為所多瑪人抵觸了古代接待客旅的風俗而招致審判。

然而,當詳細分析整件事情,巴氏的解釋便有很多矛盾。首先,他忽略了羅得看這個「認識」為極大的惡,情願以自己的女兒來交換以防止這種極大的惡。另外,在第八節用一個字(yadha')緊接著前文出現,而這時的用法是指性交之意,即是他的兩個女兒是未經性交過的。在解經的原則中,緊接的上下文所用的同一個字的意思,比更多次出現在其他經卷的同一個字的意思更具參考價值。18因此,巴氏的解釋雖然甚有新意,但其中矛盾重重,只能顯出其曲解聖經的意圖。

基比亞的惡行

與上文相似的另一個記載則是士師記十九章十四至廿六節,當時基比亞的匪徒要求與投宿在老年人家中的利未人認識,此處之希伯來文亦是(yadha')。因此,亳無疑問這裡是指到基比亞匪徒是企圖要與利未人客旅性交。從老年人的回應,要求他們不要這樣作惡和不要作這醜事(士十九23-24)來看,將此處解釋為不接待客旅是很難令人相信的。再加上老年人情願以其仍為處女的女兒和利未人的妾作為交換條件,反映出那班人所要行的惡行是如何嚴厲,如果不是同性戀行為便很難令人得到一個較合理的解釋。

利未記的禁制

利未記中有兩處是很明顯記載著禁止同性戀的經文,但也一一巧妙地被巴氏和其他支持同性戀的學者所駁斥。他們所持的論點是利未記十八章廿三節和廿章十三節兩處所提到的禁令,乃是指到一些可能存在於迦南和埃及宗教中的男性廟妓。他們所持的理由是「可憎」一詞的希伯來文是(toeba),即不聖潔之意;但在埃及卻成為聖潔。因此,在非以色列宗教中習以為常的事,在以色列人中便以之為禁戒了。男性廟妓便是這種情況的最佳例子,因此在利未記中列為禁止之事;但對於同性戀的行為便不在這種禁制之內。19此一說法最大的弱點乃是男性廟妓在古代世界中仍未有證據顯示其存在,因此這說法純粹是一個沒有根據的猜測。

另外,史氏亦有其獨創的見解可作參考。他根據一些埃及神祗的傳說,塞(Seth)以詭計雞姦了他的對頭荷魯(Horus),以此侮辱敵人的象徵行動征服了他。因此,利未記中所禁止的並不是同性戀行為,乃是侮辱敵人的不憐憫行為。20

以上學者對利未記如此明顯禁制同性戀的解釋,筆者只能佩服他們的創意和努力。至於所持解經的合理性,則稍有釋經訓練的人也不會如此輕看上文下理的解經法。雅堅臣(D.J.Atkinson)提供了一個很正確的解經例子,他將利未記十八章分析為一個古代約章的形式,乃是教導兩性結合的神聖婚姻。其中的六至廿三節則為約的規條,第一部份則為指導在神聖婚姻中的禁戒(六至十八節),第二部份則為避免迦南風俗的污染(十九至廿三節)。因此,廿二節乃是針對同性的苟合會破壞了這神聖的婚姻。至於利未記廿章十三節,乃是作者臚列一系列致死的罪行。21這些經文的教導,皆是作者環繞性作為教導的重點,以符合神對聖潔的要求,完全沒有與廟妓或侮辱敵人有關。

保羅的教導

在保羅的教導中,主要有三段經文是直接指出同性戀是各種罪行的一種(羅—27;林前六9–10;提前9–10),現分述如下:

羅—27

史氏以同性戀者的性傾向乃是先天的,不是後天的,因此,當他解釋此節經文的意思時,便以違反先天的性傾向才是保羅所指責的罪。如此說來,一位先天傾向的同性戀者順著天性與同性產生性行為,便不在此處保羅所指責的罪中了。22史氏忽略了保羅在前文以創造為起點(羅—20),闡明在神可見的創造中,造男造女然後兩性結合成為一體才是祂的心意。順性的意思便是指到兩性的結合,現在那些不認識神的人以同性的性行為破損了神創造的心意,乃是逆性而行,此即是保羅所指責不虔不義之事。23

因此,保羅在此是刻意將他在當代所看到的同性戀風氣先作強調式的指責,隨後再一一指責其他想到的罪行(羅—29-31)。

林前六9-10

此處保羅亦指出一系列的罪行,凡陷在這些罪行的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其中他指出孌童和親男色的,在希臘來文分別為(malakoi)和(arsenokoitai)。根據麥尼爾(McNeill)所爭論,他指出這兩個字乃是指到那些縱慾的同性戀者和同性戀男妓。此處並沒有包括那些忠貞相愛的真正同性戀者,只要他們不濫交以致放縱情慾,他們是可以與異性戀者中的忠於愛情的人同被接納。24麥氏忽略了在原文字典(Arndt-GingrichLexicon)查考孌童一詞時,乃是指到「那些男人或男童容許自己被錯用在同性戀的行為上」。而親男色一詞則是指到「一個男性與另一個男性在床上性交」,可見保羅用這兩個字是很清楚指到用性戀的行為是備受指責的。25

提前—8-11

此段經文乃是保羅將舊約中的戒加以闡述,以指出那些不守律法的人的罪行。行淫和親男色的則是闡述第七戒的不可姦淫而說的,行淫乃是指到姦淫罪中對異性罪行而說的;而親男色乃是指到姦淫罪中對同性的罪行而說的。26而且,親男色的原文正是(arsenokoitai),從上文得知此字乃是指到同性戀的性行為的意思。因此,保羅對同性戀的指責是相當明顯的,他是完全接受舊約對同性戀的指責,並沒有因文化和時代有所轉變而改變立場。

小結

綜觀以上對有關同性戀經文的研究,聖經反對同性戀的立場是非常明確的,只要以一個客觀而正確的解經方法來加以探討,不難發現它的真相。筆者一方面驚奇聖經的立場是如此明確,雖經多年的時間亦沒有絲毫轉變;而另一方面,也驚嘆支持同性戀立場的學者,能如此抽離上文下理的規範,以創造性和新奇的方法來解釋聖經。對這些似是而非的解釋,實在難倒一些未經嚴謹解經訓練的信徒。因此,對信徒們在這方面的教導更加是刻不容緩,深盼香港教會能造就更多能分辨是非的信徒,以回應這個問題所帶來的挑戰。

六、教會當如何面對

教會面對的衝擊

i.對同性戀者接納的爭論

甲、對同性戀者自殺的責任問題

根據一些研究報告,同性戀者較易傾向自殺。27因此,當教會立場極其鮮明地指責同性戀的罪行時,自然會很容易因同性戀者自殺的個案增加而受到社會人士的壓力。因此,教會需要十分小心和有智慧處理,以免遭受無謂的壓力和社會人士的誤解,認為教會沒有同情心。其實,站在教牧的角度而言,可以參考耶穌處理行淫時被拿的婦人的例子(約八1-11),耶穌沒有避諱淫婦所犯的罪行,但以憐憫的口吻對她說:「以後不要再犯罪了。」這個例子可給我們幫助,一方面要同情這些被罪者的苦境,不能自拔的痛苦;但在另一方面,卻要幫助他們不要再陷溺在這種罪中。

乙、各宗派和宗教對同性戀者的立場

現時各宗派對同性戀的看法仍未有一合適的機會討論以取得共識,反觀美國一些宗派對同性戀者的接納和聖職的按立,皆有很大的爭議。28而其他宗教的立場亦會造成一定的影響,例如回教對同性戀非常反對,反而佛教則採取包容和接納的態度。29這些因素我們都是要了解和注意的,因此難怪在香港的社會中較多同性戀者接納佛教過於基督教,這種背後的因素是不容忽略的。

ii.認識同性戀者的特性

傳統對同性戀者的看法已經不合時宜了,男性化或女性化已不能作為判斷同性戀者的標準。基本上,有很多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在外在的條件上沒有太大的分別。但是,在一些性格,心理和行為特徵上,他╱她們是有一些共通的特性。首先,他們在尋找性伴侶上會比異性戀者較為濫交,在一個美國的調查的資料顯示,同性戀者的濫交情況令人吃驚,在受訪者中有七成半的人的性伙伴有超過一百人。另外,有調查資料顯示同性戀者的自我形象常常是偏低的,他們內心常存有一份無奈的傷痛。30因此,他們被認為是一群容易情緒低落和傾向自殺的群體。

七、同性戀者可藉著適當治療而改變?

同性戀傾向是先天或是後天呢?此問題到目前為止仍未有一個肯定的答案。可是,同性戀者採取先天或後天的看法,皆對他的問題得到解決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支持先天因素的同性戀者可以說是得到改正的機會幾乎等於零。在這樣的前設下,他們認為需要付上極大代價才能得改正是不人道的做法。有例子指出十份一會的發言人公開指責醫院以電流厭惡療法(electricalversion)醫治同性戀者為不道德和殘酷。31

反觀另外一些醫學上的資料,無論透過心理療法或行為療法,其成果皆有兩成半至全部得醫治的結果。32而另一個資料顯示,藉著一個五年醫治的療程,其成功率有百份之六十六。33這些數據都顯示了可得改正的事實,其成功率是令人樂觀的。而同性戀者得改正的成功率,很多時是視乎接受治療者能否正視其問題,並產生強烈的意願來改變他的性傾向。34

八、結論

同性戀的成因非常複雜,其中有些是非常值得社會人士的同情。他們當中有些是非自願的走上這條同性戀的道路,更有些是在少年時期被引誘而成為日後的同性戀者。韋約翰(J.White)親自描述他在少年期被同性戀者引誘的經歷,真是駭人聽聞。35最終他都能勝過這段非常慘痛的經歷,從一個被罪者的身份轉而成為一個超罪者的身份。因此,同性戀者是有盼望的,不要輕忽地放棄這個解決問題的機會。

另外,教會亦應該走出以往的框框,正視同性戀問題,嘗試多作探討和了解。教會其中一個重要的功能是醫治受傷的群體,同性戀者內心亦有很多無奈和傷痛,教會有否為這班人提供適當的援助,好讓他們也能經歷耶穌基督醫治的大能和釋放。

身為教牧群體的一員,對這個問題更加責無旁貸。一方面要裝備自己以回應時代的需要和衝擊;另一方面,亦要裝備信徒對此問題有一正確的認識和處理,俾使他們能站立得穩之餘還能幫助有需要的人。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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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ley,D.S.,HomosexualityandtheWesterbChristianTradition.London:Longmans,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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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ranza,P.J.,HomosexualityandtheWordofGod:abriefoverview.HongKong:TenPerCentClub,1982.
Cleaver,R.,KnowmyName:aGayLiberationTheologyLouisville:WestminsterJohnKnox,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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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ChinaMorningPost,94-96.
EasternExpress,94-96.

韋約翰。《禁果》。台北:校園,一九八八。
羅秉祥。《黑白分明》。香港:宣道,一九九二。
王崇堯等。《當代問題與基督思想》。台北:校園,一九九一。
林孟平等。《同性戀透視》。香港:各界關注同性戀法例聯合委員會,一九八三。
《明報》九四年至九六年剪報
註釋:

 

 

  1. RichardCleaver,Knowmyname:agayliberationtheology(Louisville:Westminster,1995),p.21.
  2. 王崇堯,《當代問題與基督思想》,台北:校園,一九九一年,頁一六二。
  3. 同上。
  4. 林孟平等,《同性戀透視》,香港:各界關注同性戀法例委員會,一九八三年,第七章。
  5. 同上,第四章。同註二,頁一六三。
  6. 同註四,第二章。
  7. 羅秉祥,《黑白分明》,香港:宣道,一九九二年,頁七十二。
  8. 明報,21/5/95。
  9. SouthChinaMorningPost,10/4/94;15/8/94,明報,21/5/95。
  10. PhilipJ.Speranza,HomosexualityandtheWordofGod:aBriefOverview(HongKong:TenPerCentClub,1982).
  11. EasternExpress,11-13/7/94.
  12. 同註四,第一章。
  13. 明報,27/1/96。
  14. HelenB.McDonaldandAudreyI.Steinhorn,Homosexuality(NewYork:WilliamVanOrnum,1990),p.23.
  15. citedin#1,p.82.
  16. D.S.Bailey,HomosexualityandtheWesternChristianTradition(London:Longmans,Greens&Co.,1995),p.4.
  17. 如麥尼爾(McNeill)和史賓尼沙(P.J.Speranza),他們都是支持同性戀的學者。
  18. Homosexuality:ABiblicalView(GrandRapids:Baker,1978),p.33.
  19. 同註二,頁一七四。
  20. citiedin#16,pp.31-33;citiedin#10,p.4.
  21. D.J.Atkinson,HomosexualsintheChristianFellowship(GrandRapids:Eerdmans,1981),pp.84-6.
  22. citiedin#10,p.6;citiedin#21,p.89.
  23. citiedin#21,p.87.
  24. ibid.,p.91.
  25. ibid.
  26. ibid.,p.92.
  27. citiedin#4,p.54;同註二,頁一四七。
  28. 同註二,頁一八三至八。
  29. citiedin#14,p.60.
  30. 同註四,第七章。
  31. SouthChinaMorningPost,8/1/95.
  32. 同註四,第四章。
  33. J.J.Davis,EvangelicalEthics(Phillipsburg:PresbyterianandReformed,1993),p.101.
  34. 韋約翰著,溫肇垣譯,《禁果》,台北:校園,一九八八年,頁一二六。
  35. 同上,頁一一五至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