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是罪嗎?教會一直以來的立場

劉志雄   |   香港性文化學會資深牧職幹事
06/08/2012

同性戀是當代敏感議題,社會上存在不同意見。然而,在基督教二千年傳統裡,教會一直根據聖經教導,認定同性戀是罪,由初期教會以至現代也是如此。誠然,我們無法列出歷史上基督教各宗各派在這方面的言論,但參考最有代表性的那些神學家,已可表明教會長久以來的立場。此外,論者往往援引國外某些例子,稱當代基督教教會,傳統立場已有改變;對此,本文在下半部分,將以美國為例,列出其主要基督教宗派的聲明,顯示同性戀是罪這一觀念,仍然是基督教傳統教會的主要看法。
 

歷史部分

初期教會
初期教會正值羅馬帝國時代,男同性性行為非常普遍。許多羅馬君王有同性情人,例如尼祿、加爾巴、提圖斯、哈德良、康茂德等,當中艾拉加巴魯(Elagabalus,在位218-222)有許多同性關係,晚上甚至經常到城裡作男妓![1]當時羅馬社會同性戀和嫖妓成風,人民貪圖享受,迴避家庭責任,不生不育,羅馬人口減少,導致國家衰落,以致敗亡。[2]新約學者賴特(N. T. Wright)研讀羅馬帝國的同性性行為記錄後,同意新約時代的希羅文化對同性戀的理解,就如我們現在一樣。[3]
初期教會反對羅馬社會的性道德敗壞,也反對同性性行為。第一世紀末,一份名叫《十二使徒遺訓》的手冊,指導信徒如何施行聖禮、禱告及接待信徒等等教會事務。《十二使徒遺訓》第二章寫道:「遺訓的第二條誡命如下:『不可殺人,不可姦淫』(太十九18),不可親男色……」聖巴西略(Basil the Great, 329-379)在《書信》(Letters)中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罪;金口約翰(John Chrysostom, 347-407)在《羅馬書講道集》(Homilies on Romans)中,嚴厲批評同性戀是放縱生活而產生的後果。
 
奧古斯丁
奧古斯丁(St. Augustine, 354-430)是初期教會的神學集大成者,其神學思想影響深遠,深深影響整個中世紀、甚至宗教改革以及今天。奧古斯丁反對同性戀,認為是違反天性的罪行,也違反了上帝的自然律。奧古斯丁在《懺悔錄》(Confession, 3.8)寫道:「凡違反天性的罪行,如所多瑪人所做的,不論何時何地都應深惡痛絕,即使全人類都去效尤,在天主的定律之前,也不能有所寬縱……天主是自然的主宰,淫欲玷污了自然的紀律,也就破壞了我們和天主之間應有的關係。」[4]

多瑪斯阿奎那
到了中世紀,多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約1225-1274)是最重要的神學大師,著作影響至今。阿奎那在《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ca, II-II, 154,11-12)中,批評同性戀是違反自然,是嚴重的性罪行:「正如正當理性的秩序是由人而來;同樣,自然的秩序是由天主自己而來。為此,相反自然的罪,由於它們違反自然的秩序,是侮辱天主,自然萬物的統治者……在那些相反自然的罪之中……最重大的是獸行的罪,即不遵循適當的物種的罪……其次則有索多瑪的罪,即不遵循適當的性別的罪。」[5]
 
馬丁路德
在宗教改革時期,改教家也反對同性戀。宗教改革的神學及傳統影響華人教會深遠。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批評同性戀是反自然及反常的罪。馬丁路德反對同性戀,認為這些行為,「非常嚴重,離棄自然本性,(男人)喜愛男性而非女性。這本是上帝賦與的天性,但他們的慾望與此相反。」(Luther’s Works, Vol. 3, 255)[6]
 
約翰加爾文
另一位重要的改教家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1509-1564),同樣反對同性戀,在《羅馬書註釋》(Commentaries on the Epistle of Paul the Apostle to the Romans)中,約翰加爾文指出同性戀是反自然的罪行:「(保羅)提起反自然慾望的可怕罪行,証明他們不僅棄絕自身於野獸般的情慾,而且甚於動物,違反自然的整個秩序。」[7]
 
卡爾巴特
直至二十世紀,卡爾巴特(Karl Barth)是宗教改革以來一個重要的神學家,對當時神學界甚有影響力。巴特在其巨著《教會教義學》(Church Dogmatics, III/4)中批評同性戀,巴特指出:「(同性戀)是生理、心理及社會的病,是一種邪惡、墮落和腐敗的現象,違反了上帝的旨意。」[8]
 

當代例子

       在歷史上,基督教教會一直認為同性戀是罪,這點毋庸置疑。可是,當代基督教是否已經徹底改變二千年來的看法呢?在外國,現時確實有個別教會或宗派,對同性戀行為持不同程度的接納,而外國教會按立同性戀神職人員的新聞,也時有所聞。這些事情,經過大事宣傳後,讓人有一種錯覺,以為很多外國教會已經接納了同性戀,其發展浩浩蕩蕩且勢不可擋。事實卻並非如此。在這部分,本文嘗試以美國教會為例,列出一些主要宗派對同性戀的立場,以表明傳統基督教,主流立場仍然認為同性戀是罪。[9]
 
美國福音派聯會
        美國福音派聯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vangelicals, NAE)是美國福音派的聯合組織,在1985年曾就同性戀問題發表聲明,其後於2004年加以重申︰「聖經宣告神創造我們,乃是造男造女。聖經記載顯示性關係絕對限於男女之間(創二24),且將之確立為婚姻制度。」美國福音派聯會聲明又指「聖經清楚斥責」同性性行為,認為它「偏離創造主為人類性生活所定的規章」。[10]
 
美南浸信會
        美南浸信會,是全美最大的基督教宗派,有一千六百三十萬教友。美南浸信會反對同性戀,反對同性婚姻,一直支持州及聯邦政府修憲保障傳統婚姻的定義。2003年,美南浸信會在年會中聲明:「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向社會表示已經完全認可同性戀的生活方式。聖經稱這種生活方式為犯罪行為。這樣的行為危害當事人,也危及整個社會。」[11]
 
美國循道衛理聯合教會
        美國循道衛理聯合教會(United Methodist Church)有七百九十萬會友,為美國第二大新教宗派,他們堅持性是「神賦與所有人的恩賜」,但「唯獨有了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盟才可以有性關係。」他們並清楚說明,「本會絕不接受同性戀行為,也認為同性戀與基督教訓並不相配。」該會牧者不會主持同性婚禮,所屬堂會也不作此用。[12]
 
非裔美國人教會
        神在基督教會(Church of God in Christ, COGIC)是美國第三大新教教會,是以非裔美國人為主的宗派,有五百五十萬會友。他們在2004年4月發表聲明︰「我們相信同性的結合是罪惡、是直接干犯神的律法,因為這樣的結合扭曲了身體天然的用途和目的。」
 
    至於另一個以非裔美國人為主的宗派,非洲循道聖公會(African Methodist Episcopal Church, AME),有二百五十萬會友,向來反對同性戀,支持傳統一男一女的婚姻觀。人權運動報導(Human Right Campaign)說,「2004年7月AME全國大會代表投票禁止教牧主持同性婚禮或民事結合禮,結果全票通過,完全不用討論。」[13]
 
一些其他宗派
        有二百九十萬會友的神召會認為︰「人類需要男女兩性方能反映神的形像,單憑其一,人類無法延續後世,成就神的定旨。」[14]神召會指出:「貫乎聖經所見,不論男女同性戀都是被定罪的(利十八22,二十13;羅一26-27;林前六9;提前一9-11)。
 
        有二百四十萬會友的路德會密蘇里議會(Lutheran Church-Missouri Synod, LCMS)在2006年表示反對同性結合,「不僅因為聖經指出這樣的結合是罪,也顧慮這樣立法帶來的社會後果︰削弱婚姻制度,純粹基於性向或性行為即可獲得『權利』,對兒童領養及成長環境等……」[15]
 
天主教與東正教
    在此順道一提天主教和東正教的觀點。天主教是世界各地最大的教會,單在美國就有六千七百一十萬教友。[16]《天主教要理》(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2357)反對同性戀:「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17]
 
至於東正教方面,在美國有三百萬教徒。美國正教主教們反對同性戀:「根據舊約,同性戀行為,如同姦淫和亂倫行為,是摩西律法反對的……根據使徒保羅,那些有同性戀行為、淫亂的、姦淫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耶穌教導憐憫及饒恕,但上帝沒有肯定罪……」[18]

 

結論

     本文提綱挈領地列出教會歷史上反對同性戀的主流立場,並引用當代美國教會的例子,表明傳統教會一直認定同性戀是罪,而這一個看法,就算直到現代也沒有改變。然而,教會不能因為這些優勢而忽略異議者的聲音。教會對於其他有異傳統的看法,應該首先聆聽,加以研究思想,平心靜氣地交流對話,並解釋本身立場。可是,假如有人訴諸經驗感受或本身意識形態,無視教會一直以來的傳統及立場,便聲稱基督教認為同性戀不是罪,也不是道德問題,則容易誤導一般沒在這方面深究的信徒,既不利進一步溝通,也是未有負上責任的做法。
 
本文曾刊登於時代論壇網站及印刷版1299期。
 

 

 

 

 
[1]阿爾文.施密特,《基督教對文明的影響》,(北京:北京大學,2005),頁70-71。
[2]易富賢:〈從羅馬帝國的滅亡看中國人口問題和世界未來〉,見http://www.hanminzu.com/Article/xhzd/200812/45.html
[5]見聖多瑪斯阿奎那,《神學大全》第十冊 (台南:中華道明會/碧聯學社,2008),頁319。
[6]Martin Luther, Luther’s Works, American Edition, Jaroslav Pelikan & Helmut T. Lehmann (ed.), 55 vols.,
(Philadelphia: Muhlenberg and Fortress Press, St. Louis: Concordia Publishing House, 1955-1986), vol.3: 255.
[8]Karl Barth, Church Dogmatics III. 4: The Doctrine of Creation. ed. Geoffrey William Bromiley &Thomas Forsyth Torrance (Edinburg: T. & T. Clark, 1958-1962), 166.
[9]這部分資料,更詳盡可參考香港性文化學會即將出版的《婚姻值得維護嗎》一書。
[11]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On Same-Sex Marriage,” June 2003, http://www.sbc.net/resolutions/amresolution.asp?id=1128
[13]Human Rights Campaign, “Stances of Faiths on LGBT Issues: African Methodist Episcopal Church,” http://www.hrc.org/resources/entry/stances-of-faiths-on-lgbt-issues-african-methodist-episcopal-church
[15]Lutheran Church-Missouri Synod, Commission on Theology and Church Relations, “Legislation Regarding Same-Sex Civil Unions,” May 2, 2006, http://www.lcms.org/page.aspx?pid=1290
[16]Eileen W. Lindner, ed., Yearbook of American and Canadian Churches 2009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09).
[18]Orthodox Church in America, Holy Synod of Bishops, “On Marriage, Family, Sexuality, and the Sanctity of Life,” July 1992, http://oca.org/holy-synod/statements/holy-synod/synodal-affirmations-on-marriage-family-sexuality-and-the-sanctity-of-life#Homosex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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