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

30/12/2015
從美國政治制度看同性婚姻裁決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由各聯邦成員(州) 組成,在成立聯邦之前,他們都是主權獨立的地區,加入聯邦後雖然失去獨立的主權,但他仍然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系統。除了全國憲法訂明聯邦政府的權限,各州仍享有「剩餘權力」去處理自身的事務(主要是國防、外交、徵稅以外的事務)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她們和聯邦是「河水不犯井水」。

一個地方的婚姻制度究竟該由州還是聯邦決定?不論從美國同性婚姻的發展或是國家結構看,婚姻制度都理應屬於州的剩餘權力,應由該州的人民自行決定(不論是公投、立法,或州內的最高法院裁決),而不是屬於聯邦政府層次的最高法院的裁決範疇。

不過,今次美國最高法院就同性婚姻的裁決,由九位法官以五票對四票輕微多數,裁決同性婚姻受美國憲法保障,並強制全國五十個州的人民必須遵從。

 

從美國最高法院就同性婚姻一案判辭說起

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裁定同性婚姻是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1]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這項判決代表同性婚姻在全國合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包括一項「正當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指到任何一個州分(State)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下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此外,第十四條修正案亦有一項「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說明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護。[2]

值得留意的是,本案四位不同意裁決的法官(分別為Roberts、Scalia、Thomas及Alito)對五位稍微多數法官(「五法官」,由Kennedy代表陳詞)的裁決作出嚴厲批評。為了使讀者較易掌握五法官與異議法官的理據,[3] 下面以表列形式將雙方的論點比對如下。

(同性婚姻一案判辭內容)

 

通識Lite

婚姻之外的想像

很多人問,如果兩個人相愛,為甚麼不能結婚?在前面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發現,原來婚姻從來都不只是因為相愛才結合。如果從中國傳統家庭制度來看,婚姻就有傳宗接代,開枝散葉的作用。同性婚姻,在歷史向度來說,因為以前的科技從來未普及至能使同性生育,所以同性爭取婚姻之權利,在不能生育的前設下,是不必要的。再者,當時就是男女婚姻,而前人真的會因為妻子不能生育而選擇休妻,所以男女婚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生育。

根據吳鉤「男風之盛」一文,同性之間有愛有性,在中國傳統社會的框架下,在不同年代,不同階層,均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但統一而言,也沒有「爭取同性婚姻」之說。[4] 吳鉤的結論是中國在不同年代也有所謂類似同性戀這回事,社會亦非全盤反對,同時亦開放選項讓相關人士進入這類關係,但因著同性戀基本上不能生育,在性愛上亦取代不了男女關係,所以根本不當作是一回正事。

當我們回想婚姻在歷史的定義後,我們不難發現「同性婚姻」這訴求在歷史中很少出現,就只在近代,當人將自己的私利變成人權來論述,才有各種各樣的「權」,但很多事,歸根究柢,還是要尋回其歷史的向度,始能知善惡、對錯。

 

通識小秘訣

面對同性婚姻的議題,贊成一方常用人權、歧視入手,反對一方就從道德倫理入手,但其實我們可以從更多角度著手,例如歷史、文化、風俗、自然規律,甚至生殖科技等等,都可以用來切入討論議題。例如同性伴侶如果可以用人工授孕的科技產子,如此,他們是否因而符合「婚姻為了生育」這定義而給予他們同性婚姻?而孩子又是否有在父母照顧下成長的基本權利?又例如在文化全球化的框架下,香港的同性婚姻討論會否受到歐美等地影響,而忽略了本土文化與民情?可見這議題可以從很多方面處理,討論而變得豐富。

 

 


[1]詳細內容可到以下網址瀏覽:“14th Amendment,”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Fourteenth Amendment: “No State shall ……;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4] 吳鉤,〈男風之盛〉,《微信上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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