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對香港的啟示

傅丹梅   |   明光社 副總幹事
26/05/2017
事件起因

起源於「臺灣第一位出櫃的男同志」祁家威先生想與伴侶結婚,十幾年下來多次申請釋憲未果,終於在去年透過與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合作,再次申請釋憲,今年3月一眾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並在3月24日進行言詞辯論,5月24日公佈裁決(釋字第 748 號)。裁決主要針對幾項重點,首先,《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是否允許同性別的兩人結婚?

法官裁決

台灣的大法官認為,裁決要處理的問題是:「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裁決認為不讓同性建立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乃違憲,要求「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未來影響

同性婚姻的勝利標誌著同運在台灣的巨大勝利,他們所提倡的價值觀和社會政策將會在制度化肯定的巨浪下,全面衝擊台灣社會的每一方面(如傳媒、教育、宗教自由等)。其實同運不會停留於大法官們支持的二人婚姻,今次提出釋憲的祁家威接受傳媒訪問時便清楚表示「能夠收領養小孩才是完整的同性平權」。

護家團體回應

5月25日下一代幸福聯盟召開記者會,發動公投聯署,兩個項目包括「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一男一女的結合?」及「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不應對未成年孩子實施同志教育?」,但要成功推動公投,他們需要收集93萬9,150人簽名。

香港情況

由於台灣及香港都是華人社會,對香港有一定的影響,要避免台灣情況在香港發生,有兩方面需要留意:

  1. 教育台灣自2000年開始撰寫「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開始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大家都以為性別平等是一件好事,都支持,後來卻發現原來所教的內容並不只是推動兩性平等,而是不同性傾向、性別特質及性別認同的平等,2004年正式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小學生每年都必須強制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而這些教教材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製作,其中第八單元:男女要分得那麼清楚嗎?(多元性別),兒童及青少年在這樣的教育下,自然會覺得不同性傾向人士都有結婚權。前車可鑑,香港要留意是否有些團體藉推動性別平等及性教育為名,實際是在推動同性戀運動,對於這類性解放的內容,應拒絕進校。
  2. 議會近年立法會內一些支持同運的議員,在審理條例草案時都會習慣性地偷襲,將一些與同性戀有關的關係加入草案中,由2009年的家暴條例,將條例涵蓋範圍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最新的有《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有議員就親屬定義要求進行修訂,涵蓋外國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亦有議員提出在「親屬」及「相關人士」定義,加入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幸好,這些修訂都被否決。不過,肯定陸續有來,絕不能掉以輕心。

 

關注範疇: 
性文化
同性戀
社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