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考題引「一夫一妻」被罰三萬元

20/09/2016
背景

今年3月國立台灣大學機械系舉行的入學試的考題中,提到「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有學生因對考題不滿而向教育部投訴。教育部認為,現在國際趨勢,家庭組成不見得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多元成家觀念已普遍被接受,機械系的考題不合時宜。[1]教育部於是判定機械系違反了《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向台大罰款三萬元,並要求台大教授參加性別教育課程。《性平法》第13條規定,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歧視法引申的問題

教育部今次對台大的處罰匪夷所思,有如下問題:

  • 曲解婚姻的國際趨勢

教育部指出,多元成家觀念已在國際上普遍被接受,但是,無論以國家數目計或是以人口數目計,一夫一妻制仍然在國際上佔有主導地位,同性婚姻只在少數國家(主要是西方國家)及人口出現。教育部亦未有證明,目前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國家將會逐步准許同性婚姻。故此,教育部對婚姻的國際趨勢的判斷是站不住腳的。

  • 攫奪司法機構對婚姻的解釋權

台灣的法例,以及司法院對法例的解釋,[2]均確立了台灣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法例方面,台灣《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中涉及婚姻的其他章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夫妻財產制」及「離婚」),均採用「夫妻」的字眼。[3]司法院的解釋方面,大法官解釋文第552號指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4]大法官解釋文第554號亦指出:「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5]

教育部認為婚姻制度不應局限於一夫一妻,除了違反台灣法律所確立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外,同時攫奪了司法機構對法律的解釋權。台灣「護家盟」(愛護家庭大聯盟)指出,教育部無權定義婚姻。[6]台灣「媽媽盟」(媽媽護家護兒聯盟)亦指出,教育部不僅無視大法官的解釋,並公然違背該解釋不願受其拘束,教育部破壞台灣五權分立制度,[7]獨攬法律解釋權。[8]

  • 混淆婚姻制度與平等的關係

《性平法》只禁止學校基於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作出差別待遇,它與婚姻制度無關,故不能規範婚姻的定義。因此,機械系對婚姻的定義作出陳述,並不會違反《性平法》。難怪「護家盟」指責:「拿《性平法》來過度解釋延伸到婚姻,既無依據,且是邏輯上的錯誤」。[9]

  • 損害言論及學術自由

台灣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10]教育部今次曲解《性平法》,不合法理地對機械系的言論作出懲處,無疑是嚴重地侵犯學校的言論及教學自由。此例一開,必然引起寒蟬效應。

結語

以上事件,顯示了歧視法所帶來的逆向歧視影響。歧視法往往被人濫用,因而嚴重損害言論自由,宗教自由,良知自由等。更無稽的是,今次事件的受害者台大更為事件作出道歉。可見,縱使面對不合理的對待,但礙於監管當局被賦予的權力,學校只能無奈屈服。

或許有人會認為,西方國家的歧視法所帶來的逆向歧視,基於文化背景不同,不會在香港發生,但今次事件再次證明,逆向歧視同樣可以在與香港文化背景極相似的台灣發生,香港要引以為鑑,一些所謂平權運動若矯枉過正,隨時變成荒謬的霸權運動。

 


[1] 〈引聖經「家庭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 機械系甄試 考題違《性平法》 教部罰台大3萬〉,《中國時報》,2016年8月25日,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825000423-260114

[2] 台灣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解釋憲法及法律的職責由司法院的大法官負責。

[6] 〈台大考題引家庭申論挨罰3萬 教育部挨轟依法無據〉,《風向新聞》,2016年8月29日,https://kairos.news/47344

[7] 五權分別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

[8] 〈教育部開罰台大3萬 媽媽盟譴責:白色恐怖!〉,《風向新聞》,2016年8月28日,https://kairos.news/47278

[9] 〈台大考題引家庭申論挨罰3萬 教育部挨轟依法無據〉,《風向新聞》,2016年8月29日,https://kairos.news/47344

[10] 《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曾經刊載於: 

相關文章刊登於《星島日報》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