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運者論述入門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19/11/2018

香港人保守,也未至於視同性戀為禁忌,可是愈來愈多人不敢談這個話題,原因是恐懼,不是恐同,是「恐」恐同。說句真心話就動輒得咎,「歧視」、「恐同」標籤蜂擁而至。到底如何把話說清楚?本文嘗試勾勒基督徒如何有智慧而不失霸氣地反同運。

反甚麼

左翼對反同運者的描述是刻板定型的(stereotyping):年紀大、盲目信教、固執、無知。左翼喜歡問:「你對同性戀的立場是怎樣?」、「你反對同性戀?」,驗證你是否符合哪種定型。這是對話的最佳時機,釐清對方所說「同性戀」的意思,更易澄清想法,破除定型。

沒有反人

有些人口中說的同性戀是指有同性性吸引的人。性吸引是個人特質,關乎引起性慾的對象。性吸引好比慣性(inertia),慣性是被動感受而非自我選擇。人往往發現自己的性傾向,而非選擇性吸引的對象。是否隨傾向而行則視乎個人的抉擇

性傾向一事很難說得上有立場,就正如很難說贊成某種食慾、感受一樣。況且,就基督徒而言,人皆被罪所困,卻獲恩典所救,這點稍後詳論,現在要說的是任何傾向都有好與壞的呈現。性吸引是實然的描述,不是「贊成」或「反對」的應然立場所能概括的事物。筆者更加難以理解甚麼是「反對同性戀者」──很易被誤解為抹煞同性戀者的存在──說法不智,有違人性。

同/異對立

戀愛和性都是與他人的關係,因此具備倫理性質。縱然戀愛不等於性行為,可是,排他和親密的性關係是區分戀愛和友誼兩者的身體語言。戀愛延伸了性親密。許多人說反對同性戀是指不贊成相同性別的戀愛或性關係形態。所謂反對,不是一種公權力的禁止,而是價值觀上的表態,沒有「強加價值」可言。

基督徒普遍認為,[1] 同性的性別組合發生性關係,是神所不喜悅的。聽者或許會誤會這是指同性組合的性關係是犯了香港刑法(commit crimes),但實質意義是說此舉與神所創造的秩序有別,好比箭沒有正中紅心,犯了罪(sinful act),要回轉。

可是不能止於「犯罪說」。同運的論述本來就立足於「同/異對立論」──異性戀為高牆,長期壓迫弱勢的同性戀。反同運者止於「犯罪說」變相正中同運人士的下懷。

在基督信仰裡同性戀的相反不是異性戀,即不是同性戀罪惡、異性戀聖潔,沒有像同運一樣把兩者對立起來。利未記和羅馬書記載著反對同性組合的性關係,其前後文同樣提到異性性關係的罪。跟隨神的人不再以某種「_性戀」作為身份認同。神看「_性戀」的人性尊嚴一樣重,不分性傾向,性規範都置放於男女、長久委身、尊重、盟約之一體關係裡,值以映照基督與教會的一體關係。一體關係指定了兩性組合,卻並非所謂「異性戀」就一定符合基督教性倫理的規範。

強加價值

對於否認上述觀點的信徒或非基督徒而言,他們有自由論述贊成同性戀愛的價值觀。在香港,人人有自由找個同性別的人戀愛,也有私下發生性行為而不被公權所禁止的自由。這些實踐是多元和包容的社會所容許的。不論是支同者還是反同運者都會有自己的論述觀點,倡導價值和想法。倘若某一方嘗試以公權力、妖魔化的論述機器來禁止另一方談論己見,不單是強加價值於別人身上,更加侵害思想和良心自由的基本人權。

同性戀與同志政治

他人的私隱和私生活,原本沒甚麼好作公共辯論。噤若寒蟬的現象實要拜同性戀的政治運動所賜。它關注公共制度對某種性關係、性身份的承認,爭取公權力的覆蓋,確立其正當性,以承認私隱和私生活換取了公共話語權和福利。

過著同性戀生活的人不必然支持同性戀政治;相反,異性戀者也會支持同性戀政治。同性戀者與同性戀政治是截然不同的。

同志(LGBTQIA+)是更準確描述政治份子的用語。同志不單包括同性戀(Lesbian、Gay、Bisexual),也有關乎性別認同的(Transsexual/Transgender),自主、流動、顛覆的性別理論(Queer),因著性別發育障礙定義為同時有兩種性別的(更準確地說,是兩種性別的身體都不完整)(Intersex),以及支持同志政治的異性戀者(Ally)、無性戀者(Asexual)等等。所謂「反同運」就正是反對同性戀的政治,重點不應是他人的私隱和私生活。

同志是政見

同志可說是一種政見,革命的對象是基督教傳統「性、愛、婚姻、生育」緊扣的觀念和制度。你也可將同志視作「__主義」,每種政治身份都有自身獨特思路、性別理論和描述人性的狀態。它們之間的政治利害關係複雜。詳情請參閱本社網站的文章〈身份政治操作:以基進女權為例〉

政治議題複雜,討論想必無從入手,更何況還關乎一堆性別身份的政治呢?此外,同志政治傳遞訊息的手法是一絕:它們的口號漂亮,平權、大愛,言簡意賅;六色彩虹公關華麗;國際銀行和人權組織攜手吹捧;歌、演、藝界和主流媒體等文宣機器協作。在青年和左翼份子裡,同志政治坐擁道德高地的光環。

信奉基督教而又反同運者,套用宗教的說辭不足應對同志政治的論述技倆,不說信仰價值觀又彷彿無從說起,形勢此消彼長。

拆解未夠

活躍反同運者過往於「拆解」同志政治的論述下功夫。拆解平等、人權等口號,努力累積的成果得來不易,值得肯定。關啟文博士的著作《是非、曲直——對人權、同性戀的倫理反思》、《平權?霸權?——審視同性戀議題》、[2]《同性與變性——評價同性戀運動和變性人婚姻》載有堅實的公共論述,值得反同運者細讀。

只是,要到達目的地,單拆解沿路陷阱並未足夠,還要清楚描述前往目的地的路線。反同運者需要正面論述維護甚麼。反同運者至少要知道三條主要戰線:反歧視法、同性婚制(或民事結合)、性別承認法。筆者簡介反同運方面可以從平衡人權、婚制公義、兩性公義這三方面來論述。

平衡人權

反歧視法能達到保障同性戀者權益的效果,直接反對帶來「反對保障」的效果,必需直接論述它是過度立法──消音和強制的方式,侵損異見者(注意,不是異性戀)的言論自由、良心自由、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權。正面地說,反同運者想要平衡的人權──維護同性戀者生活的基本權益,同時維護拒絕同性戀意識的言論和良心實踐。從近年美國或北愛爾蘭關於同婚服務的官司,讓世界知道沒有人權是絕對的,[3] 當「免受歧視」和「良心自由」的人權保障互相衝突時,也要有所權衡,拒絕「一刀切」立法消音。對於反同運者來說,差別對待(discriminate)並非本質上邪惡,因此倡議區分甚麼是合理和不合理的情況。若同志所受的待遇不合理,反同運者也是要基於公義和憐憫,為受苦的同志發聲。

婚制公義

明光社

同性伴侶是緊密的人際關係,他們互相照顧,彼此信任,共同生活,但他們的關係本質卻不是有延續後代潛能的婚姻關係。反對同性婚制的竅門,在於論述婚姻制度的意義,與反對同性戀關係不直接相關。男女婚制的公義性,在於保障兒童的基本人權,因為這種制度能促進人類幼兒與原生父母連結的功能。不分性別組合的婚制剝削了弱勢人類的基本保障。不論任何宗教和性傾向的人,都應為兒童發聲,捍衛婚制公義。筆者選擇站在未出世的兒童權利一方,而不是滿足成人同性慾望那一方。至於保障同性伴侶權益,筆者認為可透過「緊密關係政策」,詳請可參閱本社網站的文章〈保障緊密關係:成為同性伴侶的鄰舍〉

兩性公義

規管變性手術等一系列措施,為嚴重性別焦躁症患者提供一定程度的生活便利,是許多不認為以整形外科手術來解決心理問題的人,也能接受的方案。寬鬆的性別承認法削平兩性觀念,且帶有「心靈重於身體」的諾斯底色彩(Gnostics)。[4] 因此,避免「自我聲明」作為確認性別的準則是良策。支持嚴謹的性別承認規範,有助維繫兩性制度的功能──促進性隱私的保障,尤其是婦女和女童在性別區分設施內的安全和權益;執法部門、公私營機構日常以兩性作為辨認身份的社會功能;或是理性預測各種政策,如女性專用藥物、醫療教育和疾病預防等;於運動競賽、入職要求等以性別區分達至的公平及安全。承認男女的差異,有助肯定兩性公義,詳細請參閱本社網站的文章〈對「性別承認」諮詢聯合回應(撮要版)〉

短結

保守派的英語是conservative,conserve意味著維護、保育,保守派是一群願意守護價值的人。反同運者不是出於仇恨、守舊或恐懼,而是實質地維護兩性制度和婚制的公義,捍衛傳遞價值觀的自由社會。


[1] 在同志釋經的結果下,有些基督徒認為同性之間忠誠、委身、尊重、盟約裡的性關係也是神所喜悅的;只是廟妓、剝削的同性戀關係才是神所厭惡。此外,對某些支持同性戀的神學家而言,在性愛中的愉悅感本身已是靈修,或是盛載神恩典的經驗。

[2] 《平權?霸權?——審視同性戀議題》為文集,將多位學者、專家撰寫的文章集結成書。

[3] 關啟文:〈宗教自由的初步勝利 「反同」蛋糕師傅的平反──美國最高法院就著Jack Phillips的判案〉,香港性文化學會,2018年6月11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18/06/11/%E5%AE%97%E6%95%99%E8%87%AA%E7%94%B1%...(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10月12日)。

[4] 諾斯底主義是由初期教會至今,都被基督教會拒絕的一種世界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