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用來開殺戒?
生命倫理雙月刊 37期 (p.1)
27/01/2016
十誡,對很多人來說,是十條古老的法令。有些人看之為最重要的誡命,又有些人覺得它不合時宜,可有可無,甚至可以隨便解讀。不少人仗著這十條「誡命」,巧立名目,加鹽加醋,十條原來用以律己敬神的訓誨,卻變成了壓制別人的工具,將之成為「聖經專為我服務」的最佳例子。
當然,時代不同,意識有異,歷代的人對十誡的認知都會有所不同。如「不可殺人」,究竟怎樣才算「殺人」?活生生的人不能殺,那還未出生、仍在媽媽肚腹內的胚胎,可以殺嗎?在今日這樣說,肯定是「政治不正確」,因為這叫「中止懷孕」,是醫學決定,不算殺人;若然反對更會被說成歧視。但我們有時真的要問:這算殺人嗎?
其實,十誡中的每一條都可以衍生種種難題。我不敬拜別神,但這世界人人拜金;我們不可貪戀別人的東西,但現代經濟學說我們天生都是「自我中心」(Self-Interest)的經濟人,貪心不只是原生,更是經濟發展必須的動力!究竟我們應怎樣以現今世界的觀點,去看這古老卻恆久的誡命?
其實說到尾,誡命不止於一條條死板及冰冷的條例,而是神看重與我們關係而作出的訓誨;其重點不是限制,而是關係。今期《生命倫理》,就讓我們再去檢視自己與頒布誡命的主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