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的存在價值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21/03/2013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邱誠武在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上表示劏房「有存在價值」,這番言論引來社會一片嘩然。可是,在群起而攻之的背後,其實副局長的言論或多或少反映了香港基層住房的悲涼現況。
 
近年樓價颷升,帶動私樓租金不斷上揚,就連劏房的租金亦不能倖免,據關注綜援低收入聯盟的調查顯示,一個位於深水埗的劏房單位的呎租竟高達34元,足可媲美豪宅[1]。可是,高昂的租金並未能換來舒適的環境,這些劏房多位於舊區的唐樓,由一個大單位「劏」成多個附設廁所的小單位,每個面積只有約60呎,僅僅可放下一張床。更甚者,不少單位是被非法改建,內部的主力牆被拆去,地台被升高用作鋪設喉管。這種改建方法不但危害到樓宇的結構,更嚴重影響住客的安全。
 

劏房 時代的產物

無可否認,類似劏房的「惡劣居所」一直存在於香港歷史中,諸如木屋、板間房及籠屋等,可見這類住房有一定的社會需求。九七年樓市泡沫爆破後,特區政府為救市而在2002年推出「孫九招」,減少對房屋供應的介入,減建公屋、停建居屋等招數陸續出台,但犧牲的卻是基層盡快獲配公屋「上樓」的希望。
 
衣食住行是市民的基本需要,基層市民總要「有瓦遮頭」,劏房因此應運而生。除了正在輪候公屋的低收入人士外,入息上限超過公屋申請門檻又未能承擔私樓租金的人士、需要在市區工作的年青人、新來港人士等等都對劏房有殷切的需求。
 
當然,營商者往往從利潤著眼,將單位劏成多個小單位分租比將整個大單位出租,可讓他們獲得更大的利潤,商人自然樂此不倦紛紛加入劏房市場。
 
據社區組織協會的調查顯示,住在這類惡劣居所的市民已超過10萬人。[2]
 

取締?To be or not to be

市民選擇劏房除了因為租金較可承擔外,更重要的一點是其坐落的位置。綜合不同的調查顯示[3],這些劏房多位於市區,當中又以深水埗、九龍城和油尖旺等舊區最多,地理位置的優勢讓租客省下不少車資和時間。而且,在舊區的生活成本和就業配套一般較新市鎮為佳。相反,政府新建公屋多位於偏遠地區,例如天水圍、港九的邊緣位置,對一群低收入人士造成諸多不便。難怪邱副局長表示有些人即使獲配公屋亦不願上樓。在這種城市規劃下,即使公屋建屋量足夠,劏房會否因而被自然淘汰是值得懷疑的。
 
不過租金和位置的優勢不應成為縱容劏房繼續發揮其「存在價值」的合理理由。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早於1991年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中的「適當住屋權的決議」,確定了住屋為基本的人權及需要,它包括了六點「適足的住房權」:
 
一)住房權保障;
二)服務、材料、設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
三)可負擔性;
四)宜居程度;
五)無障礙;
六)文化環境;[4]
 
毋庸置疑,不論是傳媒報道或是學術調查均反映出不少劏房的環境惡劣,地方狹窄,有調查更指六成四的劏房單位是少於5.5平方米,即60呎,低於房署訂下的擠逼戶標準。而且,不少劏房大廈是由「三無大廈」改建—即無管理處、無業主立案法團、無維修,如此高危的環境令住客每日都生活在惶恐之中。
 
這種劏房的居住環境又是否符合「宜居程度」、「文化環境」等「適足的住房權」呢?
 

基層住房的出路

針對基層住屋需要,大多數政黨和團體都贊成儘快增建公屋及復建居屋。但亦有反對者擔心這些措施會對樓價造成打擊;更有中產認為他們白白繳稅而未能享受任何房屋福利。怎樣平衡多種聲音已成為特區政府近年的考驗,這些爭議亦導致政府在房屋政策上採取保守審慎的態度。
 
行政長官梁振英的首份施政報告便因此令不少基層市民失望,增建公屋的力度明顯不足,解決住房問題流於片面。更何況建屋是需要一段時間,短則三至五年;若要另覓新地建屋,將「生地」發展成「熟地」[5],建屋時間恐怕需要更長。試問遠水又如何救近火?
 
排除建屋所需的時間和爭議,假若特區官員有決心、有承擔,基層住屋其實尚有不少改善空間。其中一個可考慮的方案是由政府主導,儘快落實工廈活化計劃,將合適的工廈改建成臨時住宅單位,讓正在輪候公屋的市民按其經濟能力用「租得起」的價錢承租,直至上樓為止。
 
對政府而言,這計劃毋需再另覓熟地建屋,成本低廉,又能迅速緩和惡劣居所的問題;亦同時創造出一個新的住房階梯,即—工廈臨時住屋、公屋、居屋(日後新落成) 、私樓,讓不同人士按照其經濟能力作出選擇。他們日後可透過累積財富,拾級而上,從而促進住房的流動性。
 

政府有責任令市民活得有尊嚴

邱副局長的劏房言論誠然是個可悲的現況,若現時全面取締劏房,這批基層市民恐怕未能承擔高昂的私樓租金。不過特區政府卻絕不能因此忘記自身的責任,強行將「惡劣居所」和「無瓦遮頭」這個無奈的選擇加在基層市民身上。
 
香港,作為一個人均生產總值達285,146港元的城市,政府的責任不應單單只讓市民「有瓦遮頭」,而是讓市民得到「適足的住房權」,活得更有尊嚴。因此,政府有道德責任在房屋問題上對症下藥,做到真正「務實為民」。

 
[2]香港社區組織協會,《2009籠屋、板房及套房研究報告》,http://www.soco.org.hk/publication/private_housing/cage_report_2009.doc
 
[3] 許丹妮,〈「劏房」揭示香港住房條件的問題〉,《社聯政策報》,第四期 (2012):,第4頁。
 
[5]「生地」是指未有條件即時建屋的土地,例如農地等;「熟地」是指已具備排水、供電、道路等配套設施的土地,例如市區重建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