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民事結合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24/09/2018

民事結合(Civil Union)在歐美地區流行,為了避免修改婚姻的定義,民事結合到底是不是一個折衷的方案?筆者分析之後,認為支持男女婚制有獨特性的人,是沒有接受民事結合的合理理由,因為:

  1. 民事結合是策略性部署,最終目標為通過同性婚姻;
  2. 反對同性婚姻者沒有贊成民事結合的理由;
  3. 民事結合將婚姻的盟約特質,降格為合約;
  4. 政府以制度規管同性私人關係,於理不合;
  5. 若附帶同志領養或同志人工生殖等法例,則侵害幼童的基本人權。

 

同性戀政治的策略性[1]

為了迴避「修改婚姻定義」的爭拗,丹麥的同志群體發明了民事結合。縱使如此,紙還是包不住火,它最終依然是指向廢除婚姻的性別組合限制,全球皆然。一些通過民結的地方,支同者會以「地位是二等公民」等說辭爭取同婚。[2] 觀乎現時實行民結的41個地方,已有24個(58.5%)通過同婚;[3] 而瑞士、意大利等國家在改寫婚制上,也如箭在弦。

在本港,公職人員如前平機會主席周一嶽、[4] 議員如陳志全、[5] 民間支同者如大愛同盟的梁兆輝、[6] 黃耀明,都曾提出避重就輕之說,建議先推動民結。就連一些基督教的牧者或學者,也曾提出基於現實,可以接受以民結取代同婚。[7]

 

民結與同婚大同小異

丹麥在2012年通過同婚後,就不再接受民結申請,其他北歐國家也是一樣。在英國,不論在政府文件或是媒體的演繹,民結與婚姻無異,最大分別在於民結只限同性申請。[8] 本港有裁決同意兩者相約的說法,認為入境處看待民結與婚姻不同地位的說法站不住腳,並提出種種論據說明民結與婚制極似。[9]

比較英國、澳洲和加拿大三地的民結法例,不難發現它與婚制很大程度是共通的,例如:人數限制於兩人之間;只容許成年註冊;規定兩人的血親關係;其結合前預早遞交通知書;至少要有一名以上的見證人;終止須經申請和法庭的判令等。在澳洲,民結的定義是「法律認可的關係……與婚姻不同,但在所有法律上與婚姻有同等地位」。加拿大甚至訂明「適用於婚姻的法例,民事結合都一律適用」。

民結與男女婚姻大同小異,唯獨是取消了性別組合的限制,因此,民結可以說是巧立名目的同婚。各地就民結設定了各種名義:民事伴侶、家居伴侶、有效關係、註冊伴侶、終身伴侶、穩定伴侶……這種現象佐證了其巧立名目的特質。

維護男女婚制的人,若非只想維護「婚姻」二字而棄婚制內涵於不顧,則沒有贊成民結的理由。

 

民結為合約,變相貶損婚姻意義

民結與結婚太相似,英國政府就曾解釋兩者的「小異」。[10] 文件提及,結婚所需的宣誓和典禮,民結都刪減了,只餘下簽名。通姦是已婚者終止婚姻的理由,對民結而言則不是。婚制體現了婚姻關係的性質,放寬規定意味民結關係看輕性忠誠、信守承諾,把至死方休的誓約,降格為強調自主私益的合約。

民結和婚制所有的地位、福利和特權並無二致,但民結卻不用宣誓和對對方忠誠。這等於政府公開地表示婚姻的誓約和忠誠,並無任何值得嘉許和表揚的地位,在制度上貶低婚姻意義。

 

拒管同性私人關係

香港在1991年以同性戀為私人關係為由,推動肛交非刑事化。往後數十年,卻相反地不停推動以婚制,規管同性私人關係,變成要求所有他者承認的公共關係。

從羅爾斯的自由主義角度看,政府應保持中立,不插手干預人與人之間的分合自由,不論是男女關係還是同性關係。規管男女關係的唯一正當又充分的理由,在於潛在的固有親子關係,涉及社會存續,是政府、法律存在的先驗條件。保障新生小孩的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如自由、生存權、以及成為可參與多元民主政治的理性公民……政府才有充分正當理由,以婚制規範男女關係,以福利彌補這種干預帶來的個人損失。然而,政府沒有同樣充分的理由設立民結或同婚,干預同性私人關係。

或如哈佛大學哲學教授邁可.桑德爾的看法,「要分辨一社會制度之目的,就等於是分辨它應該推崇獎勵哪些美德。這場辯論基本上辯的是,同性結合在我們社會配不配享受到政府認可婚姻所賦予的榮譽和肯定」。[11] 從社群主義者的角度看,政府也有充分理由,規管有生育潛能的男女夫妻關係,達成保障人類後代的共善。

基於男女伴侶與同性伴侶的性型態和性行為的後果不同,以不同的制度去承認才算公平。若平權是取消性別組合限制的充分理由,則只會無視兩種關係的差異,從而削弱婚制本身。[12]

 

保障幼童人權

現時沒有充足證據支持同性撫養對孩子無害的說法。[13] 一些聲稱同性撫養家庭的孩子和異性雙親撫養的孩子是「沒分別」的研究可信性低,因為研究的樣本數量細,抽樣重複而缺乏代表性,而研究亦偏向以女同性戀撫養為主。反之,另一些運用大規模樣本,如人口普查等進行大數據分析的研究則較為公正。研究人員在比較不同家庭結構中小孩子情況後,發現原生父母的撫養比同性撫養(及其他如單親或繼父母親的撫養)整體更理想。

通過同性婚姻的24個國家裡,只有法國暫時仍禁止同志使用生殖科技,其他地方都將無權決定自己命運的幼童,刻意置於遠離親生父或母的環境裡成長。民事結合、同性婚姻只會削弱幼童與親生父母連繫的權益。

未成年者與親生父母連繫的權利,受到人權所保障。近年一些由同性戀養育的兒童在長大後,都紛紛轉為支持以男女婚姻為主要家庭結構的社會。[14] 這些活生生的當事人進一步佐證了,維持男女婚制,相對取消性別組合而言,更能保障兒童人權,合乎公義和人性。在重視人權和自由的社會,我們仍然有充分理由去維護男女婚制,拒絕民事結合。

 

[1] 民事結合,下文簡稱為「民結」;同性婚姻,下文簡稱為「同婚」。

[2] “Civil Unions Are Not Enough,” AUSTRALIAN MARRIAGE EQUALITY.ORG, accessed August 8, 2018, http://www.australianmarriageequality.org/faqs/12-civil-unions-are-not-e....

[3] 截至2018年2月,24個先後通過民結和同婚的國家包括:挪威、瑞典、芬蘭、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法國、英國、愛爾蘭、冰島、馬爾他、德國、南非、澳洲、阿根廷、新西蘭、巴西、哥倫比亞、烏拉圭、加拿大及美國。

[4] 〈周一嶽為平權警告政府〉,《蘋果日報》,2013年7月24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30724/18346691(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8日)。

[5] 〈車廂遭辱罵 證仇同情況嚴重 慢必盼為反歧視開路〉,《蘋果日報》,2015年6月6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50606/19174407(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8日)。

[6] 〈明光社願討論民事結合〉,《蘋果日報》,2013年7月30日,網站: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730/18355532(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8日);陳柏暾:〈明光社同性婚姻講座 探討同性伴侶權益問題〉,《時代論壇》,2015年1月5日,網站:

https://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87465&...(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8日)。

[7] 〈基督教保守派妥協 牧師讓步 倡同志民事結合〉,《蘋果日報》,2014年4月10日,網站: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410/18685189(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8日)。

[8] 限制同性的規定在2018年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後,現在必須讓異性伴侶可以申請;May Bulman, “Heterosexual couples can have civil partnerships, rules Supreme Court,” INDEPENDENT, June 27, 2018, https://www.independent.co.uk/news/uk/home-news/civil-partnerships-heter... (accessed August 8, 2018).

[9] 參Q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 July 4, 2018)。

[10] Department for Digital, Culture, Media & Sport, “Comparison of Civil Partnership and marriage for same sex couples,” GOV.UK, December 10, 2013,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mparison-of-civil-partnership-and-marriage-for-same-sex-couples (accessed August 8, 2018).

[11] 邁可.桑德爾:《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樂為良譯(台北:雅言文化,2011),頁283。

[12] 離婚、家暴等問題會削弱婚制,不限性別組合的婚制中,同樣有離婚、家暴。這種修改婚制,不單沒有彌補缺損,反而是進一步削減婚制的意義;詳參W. Bradford Wilcox, et al., Why Marriage Matters: Thirty Conclusions from the Social Sciences, 3rd edition. (New York: 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 2011); Sherif Girgis, Ryan T. Anderson and Robert P. George, What is marriage? Man and Woman: A Defense. (New York: Encounter Books, 2012).

[13]〈探討同性撫養「無有分別」研究之問題〉,香港性文化學會,2015年7月29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15/07/29/探討同性撫養「無有分別」研究之問題/(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應該如何解讀同性撫養的研究〉,香港性文化學會,2016年11月25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16/11/25/應該如何解讀同性撫養的研究?/(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Jacky Chan:〈同性婚姻制度化對兒童權利的影響〉,香港性文化學會,2017年10月3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17/10/03/同性婚姻制度化對兒童權利的影響/(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招雋寧:〈關於同性撫養──不能不知道的最新研究〉,明光社網站,2016年9月12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關於同性撫養──不能不知道的最新研究(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

[14] 楊思言:〈同志家庭的孩子何時可以出櫃?〉,獨立媒體,2014年5月21日,網站: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23084(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同二代親證「婚姻平權」的虛妄〉,香港性文化學會,2015年10月20日,網站:https://blog.scs.org.hk/2015/10/20/同二代親證「婚姻平權」的虛妄/(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同二代Katy Faust的故事及她對同性婚姻的看法〉,同性戀資料庫,2016年2月25日,網站:http://www.facts4lgbt.info/b5/article_detail.php?type=database&cate=8&id...(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鄭安然:〈D&G同性戀設計師反對同性領養 「同二代」寫信感激〉,香港性文化學會,2015年4月,網址:http://www.sexculture.org.hk/b5_article_detail.php?title_id=216(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