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0/09/2007

參照外國的經驗和本港的實施情況,個人認為日後若要討論淫褻物品審裁處及有關條例何去何從,有幾個重點應該考慮:
 
首先,淫褻及不雅的標準難免有主觀成份,在自由社會一般應參照市民大眾可接受的程度,而市民大眾的接受程度會因時間及處境的不同而有所改變,就好像一些過往不能在電影中出現的裸露鏡頭,在電影分級制之後便逐漸放寬;但同樣是裸露鏡頭,在電影和電視的尺度亦會截然不同,因此,如何搜集市民大眾的意見便十分重要。何謂色情,何謂不雅,不應由影視處的職員,或是擁有地盤,可以常常發表意見的專欄作家決定。過往政府曾承諾每兩年就此作一次民意調查,可惜沒有切實執行,若能找出市民大眾可接受的標準供淫褻物品審裁員參考,相信會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爭議。
 
其次,個人認為界定何謂第一類及第二類刊物,最重要的精神在於是否適合18歲以下心智未成熟人士觀看,就像電影分級制一樣,主要是提醒市民該類刊物的適合對象而不一定是要懲罰,但由於法例具懲罰作用,以及書籍刊物毋須事先送檢,因此,出版後若被評為第二類,會導致罰款、甚至判監的可能,容易引起被評為第二類刊物的出版人較強烈的反應。加上淫褻及不雅的準則很難仔細在法例中列明,故此,對於初犯,特別是那些明顯地並非故意賣弄色情和暴力的個案,應該寬大處理,讓大家明白將物品分類的主要精神在於保障心智末成熟的青少年,而不是為了打壓出版及言論自由。
 
此外,市民大應審慎去處理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大家必須明白,就算在所謂開放的西方國家,對有關色情和暴力仍有一定的管制,若果法例過於寬鬆,便會導致色情及暴力的物品大量充斥(其實本港現時的報刊雜誌已經有很多意識極差的內容),正如很多色情片的導演都自詡為藝術片大師一樣,一些誨淫誨盜的傳媒人都喜歡以言論自由作為他們販賣色情暴力的護身符。但另一方面,法例若過於嚴苛,則會影響了市民大眾非常珍惜的言論自由,二者必須取得平衡。
 
最後,過往不少市民最不滿的其實是那些刊登嫖妓指南;在青少年可以輕易接觸的副刊內介紹色情光碟和網站;在娛樂版內「無『性』不歡」的暢銷報刊,而不是大學的學生報和藝術書籍,日後大家作出投訴時應重點出擊,勿讓真正濫用條例灰色地帶的人借其他事件而大造文章,意圖混水摸魚。但另一方面,我們一向認為投訴是市民大眾的權利,只要能提供充份的理據,大家亦毋須「斬腳趾避沙蟲」,不過,對一些並非一向賣弄色情暴力的報刊,可以先向有關機構表達意見,若屢勸不改才向執法部門投訴,以免被別有用心的人借題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