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國淫褻物品管制面面觀

陸君樂   |   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教育)
10/09/2007

英國

主要有關條例:
(1)         Obscene Publications Act(淫褻刊物條例)1959 & 1964 - 亦應用於互聯網資訊發佈;
(2)         Indecent Display(Control)Act(不雅展示控制條例)1981;
(3)         Customs and Land Management Act - 主要海關部門使用;
(4)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ct 1978 - 主要管制兒童色情。
 
主要執法部門:海關、警隊
 
有關「不雅」(indecent)及「淫褻」(obscene)的定義:
在英國法律中,從一些案例[1]及判刑指引[2]可視「不雅」為「任何違反了社會大眾接受的行為標準的事物」。根據《淫褻刊物條例》1959 & 1964,「淫褻物品」則被定義為「任何可令人墮落及腐敗之物」。
 
若對淫褻、不雅等定義發生爭議時則交予法庭判決。被列為不雅的刊物雜誌仍可於書報攤出售,法定年齡為十八歲,基本上各方面均與香港十分接近。

印尼

色情和不雅淫褻差不多劃上等號,任何色情產業及物品,都被視之為違法,應被禁止,但現實中執法方面卻極鬆散,「老翻」色情光碟在雅加達唐人街容易購買得到[3]
 
主要有關條例:刑事法、出版法、廣播法、保護兒童法等。
 
現時鬧得熱烘烘的「反色情法」雖未通過,但已在印尼國內及國際間引起大量爭議,因為草案不單管轄出版或電影等傳媒範疇,更伸延至規管公眾行為如接吻或衣著等,故此雖然此草案有大量傳統伊斯蘭教徒支持,亦有不少業界人士反對,例如巴里島的旅遊業工作者、時裝設計或藝術創作人士等。
 
2006年印尼版《花花公子》主編被控出版下流內容一案可視之為對色情定義標準的參考。案件中主編最後無罪釋放,原因是雜誌圖片「不能歸入色情類」(法官語)[4]- 印尼版《花花公子》是沒有裸露圖片的,可見裸露在當地是一個十分關鍵性的元素來判斷事物是否色情淫褻,但若果「反色情法」通過後則可能另作別論。

美國 

強調言論自由的美國,若果物品被評屬為淫褻,便不再受憲法有關言論自由的部分保護,州政府便有權管制(或禁制)。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符合以下條件便被視為淫褻[5]
(1)         其目的只管訴諸人的淫慾(按公眾的標準);
(2)         公然地描述或形容帶有冒犯性的性行為;
(3)         缺乏文學、藝術、政治及科學上的價值。
 
主要執法部門:警隊(州警/市警)、海關、甚至聯邦調查局。
 
相對其它國家,美國對淫褻的定義已算十分清晰,但由於州與州之間的法律及道德標準不盡相同,所以一國之內仍有不同的案例或法例出現。例如在法例方面,有州份把購買成人物品的最低年齡定為21歲,但有些州份則定為18歲;又或在道德民風方面,例如在德薩斯州,售賣成人性玩具(如「震蛋」),會有機會被控以違反淫褻條例[6],但在其它州份,這可能只是笑話一宗。

日本

發佈淫褻物品在日本屬刑事罪行[7],而於1957年,日本最高法院把「淫褻」定義為「不必要的性刺激、破壞普通人在性方面的正常羞恥感、或與性道德觀念背道而馳[8]。」但其它不符合淫褻條件的成人刊物,在日本並無「包膠袋」的要求。
 
主要有關條例:日本《刑法》第22章第175條、1957年的案例、關税定率法
主要執法部門:警隊及海關
 
2004年出現另一宗具決定性但亦具爭議的判案,就是東京區域法院裁定成人漫畫《蜜室》屬淫褻物品,其編輯及主筆均被控以「淫褻物品頒佈(發佈)」罪,令人關注的是這是日本近代第一宗漫畫被控以該條例並入罪的案件[9]
 
反對判決者認為日本出產這麼多色情電影及漫畫,不少作品比《蜜室》更淫褻,為何那些物品沒有被起訴檢控?但同時這次事件亦讓人看到日本當局對漫畫中的色情並非不聞不問,亦對漫畫工作者給予了一個清楚的信息。其實問題不在於有其它物品比《蜜室》更淫褻,而是後者本身已經符合了刑法中淫褻的條件,牴觸了法律。就如街上有十名偷車犯,警察只拉了兩個,最後更只有一個被定罪,九人逍遙法外,但並不能說那一個犯人是無辜,極其量只是警察辦事不力。

荷蘭

基本上有關法例都是傾向開放方面,例如一般書報攤都能夠售賣色情雜誌,色情電影觀眾最低年齡為十六歲,而且在西歐國家中,亦只有荷蘭和丹麥允許「硬性」(Hardcore)色情存在及出產。硬性色情物品包括SM及其它「偏門」性癖好,如戀糞癖、偷窺癖等,即使在不少性開放的西歐國家,這些物品亦極有機會被劃入淫褻之列[10],[11]。不過只要物品涉及兒童色情便即屬違法;而自2006年起,出於保護動物的原因,色情物品涉及動物便屬違法[12]

加拿大

主要有關條例:
(1)         全國性的Criminal Code of Canada (加拿大刑事法)- 任何物品當內容涉及淫褻/兒童色情便即屬違法;
(2)         各省級或市級條例,以安大略省倫敦市的Adult Books and Magazine Outlets[13]為例,條例包括「成人」雜誌的定義、購買成人刊物的法定年齡、「包膠袋」的標準(只可露出雜誌書名)、擺放成人雜誌的最低高度(1.5米或以上)或設立「18禁」區域的指引等。
 
刑事法內有關「淫褻」的定義:
(1)         Undue Exploitation of Sex - 不適當的性剝削;
(2)         當性與以下任何一項掛上關係時:刑事罪行、極端厭惡、殘暴、暴力等。
 
主要執法部門:
(1)         海關- 堵截淫褻/兒童色情或有可能被列為淫褻/兒童色情的物品入境;
(2)         警隊- 境內執法,有權進入書局等向外開放的商舖搜查證據,但進入住宅或私人地方等則需法庭頒布的搜查令。

結語

在簡單觀察過這數國有關淫褻不雅的條例後,發現美加兩國在有關定義上有較清晰的條件列明,坊間較易跟隨及理解,荷蘭最開放,日本則有法可依但看來並沒有嚴厲執行。印尼明顯較為嚴苛,但在執行方面亦因國內一些貪污問題嚴重而力不從心。
 
英國在不雅的定義上較清晰,但淫褻定義則較模糊,例如何謂「墮落及腐敗」(deprave and corrupt)呢?但即使是不雅的定義關鍵- 「社會大眾接受的行為標準」亦是一項會隨著時間而改變的標準,所以看來有必要每隔一段時間便進行一次普查來了解何謂大眾標準(香港亦然)。
 
社會大眾的行為標準會隨時間改變,同時世界各地對色情或淫褻等定義及標準亦並未達共識(除了兒童色情方面),而香港社會上有人經常以「全球化」、「世界性」等「口頭禪」來批評本港在色情或性等方面不夠開放,但其實引用的例子很多時候都是以偏概全,大多數是一些最開放國家的例子。

 

 
[1]R v Stamford, R v Graham-Kerr.
[2]即“Sentencing Guidelines”
[3]BBC News (2006)“Playboy Sparks Indonesia Porn Row”, February 7, http://news.bbc.co.uk/2/hi/asia-pacific/4689054.stm
[4]BBC News (2007)“Indonesia Playboy Editor Cleared”, April 5, http://news.bbc.co.uk/2/hi/asia-pacific/6528529.stm
[5]Miller v California, 1973
[6]NBC5.com (2004)“Texas Woman Sells Sex Toys, Fights Obscenity Laws”, May 14, http://www.nbc5.com/news/3306397/detail.html
[7]日本刑法第22章第175わいせつ物頒布等わいせつ=淫褻
[8]1950年《チャタレイ夫人の恋人》案,小山書店店主(出版人)小山久次郎及翻譯者伊藤整被控以「淫褻物品頒佈(發佈)」罪。二人提出上訴,案件最後於1957年由最高法院裁定上訴無效,維持原判。
[9]ComiPress (2007)“Shobunkan President Appeal Denied, Still Guilty for Distributing Obscene Manga”, June 16, http://comipress.com/news/2007/06/15/2124; BBC News (2004)“Japanese Manga Ruled Obscene”, January 13, http://news.bbc.co.uk/2/hi/asia-pacific/3391951.stm
[10]相對之下,不論圖片、影像、聲音或文字,單單描述男女間的性行為的色情物品便被視之為軟性色情
[11]池元蓮(2005)《性革命的新浪潮:北歐性現狀記實》,台灣:萬有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