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與法律之間的平衡——認同為變性人訂立明確的性別身份

30/04/2014

變性人結緍權的爭議,終於到了立法的階段。明光社建議讓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可以用新的性別與異性結婚。有關聯署在一個多星期便有 34,000多人參與。不過,亦有信徒群體質疑,此舉會否變相放寬社會對男女兩性的定義?會否產生同性婚姻?以及為何不堅決反對所有變性的可能?
 
從信仰角度出發,明光社的確認為任何人的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等應該與其生理性別一致,即或出現心理上的不一致,亦不應毀壞自己的身體。我們認為身體是神創造的,要好好珍惜,不應以任何方式(包括大量注射荷爾蒙)強行改變,甚至作出無法挽回的毀壞。
 
不過,我們了解部份患上性別焦躁症的人不能接受自己的生理性別,強烈渴望隱藏身體上的性別特徵,對生殖器官有強烈的厭惡感並迫切希望把它切除, 以求用另一個性別的身份在未來過日子。他們進行這高風險的手術前都清楚知道其危險性、影響及可能出現的後遺症,相信沒有人會隨便選擇進行這種不能逆轉的大 手術。除非大家打算從根本上反對本港進行任何變性手術,或認同法律上可有時考慮其原生性別,有時考慮其手術後之性別(好像變相的第三性),否則我們無法迴 避一個人完成了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之後,法律上應否給予他們一個固定的性別身份的問題。
 
明光社不反對政府今次的修法建議,因為這是首次將需要接受完整變性手術納入法律條文中,這比以往只以入境處的行政指令更為清晰明確,相對而言要用司法覆核推翻立法會通過的法例比挑戰政府的行政指令難得多,對推動同運議程有一定的阻攔。從支持同運團體的角度看,是次修法確實是在某程度「收緊」了要 求,對日後制定性別認同條例會產生一定規限,因此他們亦反對。究竟反對條例的通過對誰最有利?大家不妨三思。
 
明光社在過去一段時間曾接觸過不同的變性群體,以及一些同運的活躍份子,我們明白變性群體面對的困難,在重重經歷下他/她們仍決心接受會對他/ 她們的身體造成不可逆轉的手術,目的只是希望以新的性別生活,因此在法律上給予其一致的身份是兩害取其輕的做法。然而,明光社堅拒任何將性別定義無限擴闊 的修訂,今次整個法例修訂的重點是做了完整變性手術的人以後能否以持續而穩定的性別身份生活,避免出現性別混亂、性別流動的情況。因為固定而清晰的性別分 野,對於當事人和所有在日常生活要與他們接觸的人都十分重要。
 
我們認為,作為信徒群體,我們可以對信徒的聖潔生活作出要求,但在公共領域,我們要考慮到整體社會實際情況,並在特別的情況下,容讓一些我們不認同的生活模式出現在社會中。例如,大部份信徒群體均反對賭博和色情,任何人無分年齡都不該參與;但在民主自由的社會,我們在政策制定時,需尊重社會大眾 經過充分討論後的選擇,因此我們雖然亦認為沉迷賭博及色情物品對成年人同樣有害無益,但亦難以立法全面禁止,而是接納以保護兒童為原則,為色情、賭博定立 合法年齡界線。又例如,信徒群體雖然認為婚姻應該是一生一世,但我們今日亦難以訂立禁止離婚的法例,而是以正面的宣傳,鼓勵大家努力維護婚姻。
 
可見,信徒群體在處理世俗的議題時,起碼有兩個需要考慮的原則:一、儘量以公共語言和公眾整體利益為前提。畢竟我們生活在一個多元包容的社會,基督徒是少數,也只是多元社會中的其中一個持份者。當我們在表達意見時,固然可以從信仰角度出發,但卻不能漠視社會上其他不同持份者的關注。二、在一些特 別的情況下,在不嚴重影響信徒群體見證和社會倫理時,即使不完全同意但仍容讓一些並不完全符合基督教倫理的法例出現,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看到一些變性人不同的掙扎和困難,我們認為在不影響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以及男女清晰的性別身份和角色的情況下,給予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以固定的新性別生活,並且與異性結婚,是平衡了各方面考慮之後一個合情合理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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