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忽視的新「妓權」運動
燭光網絡 16期 (p.2)
香港似乎每隔數年便見到一個現象:有團體高呼成立「紅燈區」,倡議賣淫活動合法化,諸如:1992年某高級警官便提議在旺角成立「紅燈區」。回顧歷史這情形正不斷重覆出現。近日被傳媒廣泛報導的「性工作者」爭取權益事件,是否只是歷史事件的翻版,並於今天再次在社會上挑起「戰火」?她╱他們行動的目標及要求與過往是否完全一樣,今天只不過是「老調重彈」,陳腔濫調地把過往的理念再訴說一次呢?筆者卻認為是次倡議「妓權」的團體所提出的內容是有別於前。
偷換概念 轉變價值
首先,在這次行動中倡議「妓權」者放棄使用「娼妓」這一詞彙,因為他們認為這是一個充滿歧視及具負面價值的用語,於是她╱他們以「性工作者」來自稱及作為討論的用語。其實這不單是改變一個社會常用及具共識性的詞彙,「性工作者」本身也是包含著一種觀念,這可見於二千婦女聯合政綱中,有關性工作者的部分:「她們並不認為她們這行業有甚麼問題,這一不是偷、二不是搶,不傷天害理。她們就像其他香港勞工一樣,靠自己的身體、自己的勞力賺取生活。」故此,她╱他們使用這詞彙時,其實是認為從娼只是投身一份工作,而職業是無分貴賤,從娼者是與其他出賣努力的工作一樣:是正當及合法的,因此她╱他們是有工作的權利,這是人的天賦之一,是不可被侵奪!而我們亦可以發現這詞彙已成功為大眾傳媒所接受及使用,「性工作者」或「提供性服務」已成為一「專有」名詞。
高舉妓權 吶喊歧視
其次這一輪行動與先前不同的是:過往倡議者的主要論調是便於管理、免除黑社會入侵及合理現存事實等,可是這次倡議「妓權」者,更明言娼妓只是一種「行業」,她╱他們認為「每個人都有權選擇職業的權利,性工作亦是工作」換言之,他人對娼妓的非議或阻止其「業務」發展,影響她╱他們生計,也可算是侵害她╱他們的工作權益,意即可能是歧視她╱他們的工作。
這便成為倡議「妓權」者所強調的:「妓權=人權」。在關注「性工作者」團體紫藤的網頁中便道出這種濃厚的「人權」觀念:「性工作者,從事世界上最古老的行業,一直受歧視和忽視,她們得不到應有的權益……..因對這群婦女的忽視,她們生活沒有尊嚴,沒法享有基本的人權情況。」因此倡議者在行動中,經常指出從娼者的人權是受到主流社會的壓迫,當然在她╱他們的指控中,所有持道德立場者也是侵害她╱他們權益的「凶手」之一。工作權、人權成為她╱他們行動中的「尚方寶劍」,歧視則是行動中的戰略「口訣」!
放大壓迫經驗 塑造弱勢社??
而在行動中,倡議者同時著意突出及訴說從娼者的故事,不斷從她╱他們自身的角度詮釋其遭遇、慘況。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爭取過程,因為在行動中有「受害者」出來指控他人的壓迫:弱勢群體對主流強權的挑戰,控訴他人加深社會對她╱他們的歧視,並一再把她╱他們推到社會的邊緣。從娼者把自身塑造成一個被壓迫的群體,她╱他們的基本權利:工作權被侵奪,現在她╱他們以小眾的聲音,反抗社會的歧視,因此在二千婦女聯合政綱中她們要求,把「性工作」非刑事化和推行公眾教育,以糾正一般社會人士對「性工作者」的誤解等。
娼妓「正常化」的訴求
可是倡議「妓權」者是否單以非刑事化為她╱他們行動的最終目標呢?事實上她╱他們便經常指出現時「一樓一鳳」並非違法,反之是相關法律如「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經營賣淫場所」等與從娼者的現況存有矛盾,她╱他們常要求修改這些法例,以使「不公平」的規例得以除去,方便從娼者公開及正常地「營業」,故此倡議「妓權」者要求的是合法化及正常化。歸納不同國家規管娼妓的條例大致可分為三類:禁制、規管及合法化,現時倡議者所提議的似乎不單只要求「發牌」或「紅燈區」,反之是更徹底地讓倡妓成為一合法及正常的工作!
筆者本文的重點只是指出是次「妓權」運動是與過往不盡相同,是故對倡議者的理據不作評論。而我們可以發現今次行動的特性是合乎現時社會的「人權風」及「歧視潮」,而她╱他們行動的目標是比過往前衛,影響更為深遠,故此我們不可輕看是次風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