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必自侮然後「民」侮之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11/2010
專欄:時事木人巷

為甚麼人民不尊重法律?就是當法律淪為專制統治的工具,而不是公義的守護者。三鹿毒奶粉受害兒童家長、「結石寶寶之家」創辦人趙連海,被北京的法院以觸犯「尋釁滋事罪」重判兩年半。而控罪所謂的尋釁滋事是指他利用毒奶粉事件,糾集群眾圍堵法院喊口號及舉標語;在街頭接受記者訪問,吸引十多人圍觀;以及去年毒奶粉一周年時,聚集十多名家長在餐廳聚會、紀念事件等。

若這樣都有罪,那麼憲法所說的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等內容不過是一紙空文。

今次判決連一直以來較維護中央立場的港區人大和政協都表示不滿,甚至認為是「千古奇冤」!再加上較早前追究四川地震豆腐渣工程的譚作人,以及用和平方式提出零八憲章的劉曉波皆被判監,人民以後還怎能教導子女說法院是維護公義的地方呢?

當受害人變成被告,而貪污瀆職的官員卻安然無恙,人民還會真心樂意遵守法律嗎?當法院不尊重法律,以法律欺壓人民,恐怕只會令更多人以自己的方式,而不是透過法律來解決問題,想追求一個人人奉公守法的所謂和諧社會簡直是緣木求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