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宗罪」!何罪之有?

—— 回應同志團體於08年8月7日到明光社辦公室抗議的指控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05/09/2008

早前,有同志團體到明光社新址附近抗議,表演街頭劇,譴責本社犯了十誡中其中七條︰一、不可殺人(指責本社反對同性伴侶獲得《家庭暴力條例》保護,間接令同性伴侶面對家庭暴力威脅);二、不可有別的神(認為本社盲目高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說法甚於基督和《聖經》);三、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批評本社常以上帝之名行惡,打嚎勢);四、當記念安息日(譴責本社曾經在周日舉行籌款,違反禁止安息日進行任何活動的誡命);五、不可姦淫(責怪本社總幹事蔡志森曾在接受傳媒訪問時,承認有自慰的習慣;六、不可偷盜(認為本社假借行公義之名向教友募捐)以及七、不可作假見證(責備本社陷害人,散播同性戀可接受治療改變的謊言)。
 
綜觀這「七宗罪」及其責難,不難發現當中的言詞反映了同運人士對本社的立場一知半解、而責怪本社的內容更欠缺理據,有欠公允,甚至曲解了聖經原有的意思。為免公眾單聽一面之辭,誤解本社的立場及相關「誡命」的意義,我們實有需要闡釋上述「七宗罪」謬誤之處。

一、不可殺人

首先,本社反對一切暴力行為,極力贊同受害人應該受到保護。基於現時的香港法例,在《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下稱家暴條例)涵蓋範圍以外的人士可根據民事侵權法或法院固有的司法管轄尋求保護,本社認為即使家暴條例並未包括同性同居者,他們仍能受到法律保障。
 
事實上,本社只是反對單單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卻沒有反對擴大保障範圍。在2008年5月20日本社曾致函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先生及各立法會議員,[1]信中第四段提到反對把同性同居者納入家暴條例的理由,是恐防大眾誤會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是公開的家庭關係,因為《家暴條例》自1986年制定以來,一直只適用於有婚姻關係的人士、有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及他們的子女。[2]另外,更恐怕此條例一旦涵蓋同性同居者,便會有人藉著司法覆核,指控政府不容許他們結婚的做法構成歧視(差別對待)。
 
在最後一段,本社重申「『任何暴力行為皆是文明社會所不容的,政府亦有責任保護每一位受虐人士』,因而建議政府參考美國麻省的做法,將條例的保障範圍擴闊至所有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包括家傭、業主租客、朋友、同學及任何同居人士」。最後一句中的任何同居人士,當然包括同性同居者。本社認為這建議不但可以避免有人誤以為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婚姻關係,並讓更多人受到保障。
 
在一個文明及自由的社會,任何人士均有權利表達不同的意見,本社並非反對保護同性同居者,只是反對將他們納入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暴力條例之內,若然在公共空間表達意見便得到「不可殺人」的罪名,那麼,「不可殺人」這罪名也太被濫用及誤用了。

二、不可有別的神

若然說本社盲目高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便是說本社在沒有任何依據,並未作任何分析,在人云亦云之下,胡亂接受及提倡「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至於說本社高舉這價值甚於基督和《聖經》,猶如說我們把這制度凌駕於神,這些指控實在是無稽之談,毋須花時間討論。
 
根據創世記二18-24,本社認為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神所設立的見解並無不妥。縱然有人持不同意見,反對此段經文指向神訂立「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但論點不同有可能基於不同的屬靈傳統、神學訓練、釋經方法或其他因素所致。解經立場不同,與是否尊神為大,是兩碼子的事。

三、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何謂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簡單來說,便是把神的名與一些「空談」、「謊言」、「無價值」、「虛空」的事情(無論是物質上又或是倫理上)扯上關係。[3]
 
原本是有意義的言行,被人冠上惡行之名,此行為在歷史上屢見不鮮,打開四福音書,我們看到耶穌曾與不同人發生衝突,這些人未能認同耶穌的身份及其使命(約五18),以致在他們眼中,耶穌只是一個說僭妄話、褻瀆神(可二7、路五21),以及行為乖僻的人,當時甚至有一些文士稱祂靠著撒旦力量施行奇事(可三22)。
 
由此看來,基於背景不同、立場不同,一些原本是美善的事情,在利益立場的衝突之下,也有可能被描述成惡行。

四、當記念安息日

根據猶太教,安息日是從星期五日落開始,到星期六晚上結束。對他們而言,安息日有三大意義︰記念以色列人從古埃及為奴之地得釋放;記念神的創造和第七天竭工;以及預表彌賽亞來到之時。嚴格來說,在舊約時代,安息日是神與以色列人之間的約定(出三十一13-17),目的是要記念以色列人被神從埃及拯救出來(申五15)。
 
當耶穌道成肉身來到人間,祂讓我們更深入明白安息日的意義。在四福音中,耶穌顯明自己是安息日的主(路六5),有別於其他依循傳統的猶太人,耶穌看重人的生命,所以他認為可以在安息日行善(太十二12)、祂付諸行動、容許門徒在安息日掐麥穗充飢(太十二1-8)、自己更在安息日治好手枯的人(路六6-10)及醫治癱子 (約五1-9) 等。耶穌常常在安息日作這些事,祂突破了要在安息日「停止」工作,反而說出「我父作工直到現在,我也作工」(《新譯本》約五4)。
 
因著基督,信徒不必再拘泥於守節期(西二 16-17),根據新約傳統,基督徒習慣在星期天聚會,聽道擘餅(徒二十7)、甚至收取奉獻,好完成神的事工(林前十六1-2)。現今,也有教會體恤一些未能在星期天出席崇拜的信徒,在星期日以外安排崇拜。事實上,敬拜者最需要有的,是心靈。真正敬拜父的是那些行善的人(太十二7),也是那些用「心靈按真理敬拜父」的人(《新譯本》約四23)。

五、不可姦淫

根據舊約,失去貞潔的少女、通姦的男女,都必須受到嚴懲,被石頭打死(申二十二13-30)。到了新約時代,耶穌強調愛與寬恕,但並沒有廢除姦淫這條誡命(約八7),甚至把「姦淫」的定義延伸到思想上的淫亂(太五27-28),其中一個原因是避免我們沉溺於性幻想,最終可能會不能自制地在行動上干犯姦淫。很多人在自慰的時候,滿腦子都是性幻想,對建立健康的兩性關係並無好處,因此,是不值得鼓勵的行為。
 
耶穌雖然擴闊了姦淫的範圍,卻沒有收窄祂的憐憫之心。面對干犯淫亂罪的婦人,祂是最有資格審判她、懲治她的那一位,因為祂從來沒有犯過任何罪。然而,耶穌選擇寬恕,只勸喻她從此不要再犯了(約八7)。神永遠都樂意給人回轉的機會:「我們若承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公義的,必定赦免我們的罪,潔淨我們脫離一切不義。」(《新譯本》約壹一9),最重要的,是當事人願意承認自己的錯誤。假若神可以呼召一個曾經逼害基督徒的保羅成為福音的使者,祂同樣可以興起一個曾經在思想上干犯淫亂的人推行性方面的貞潔。更何況,當事人已勇於承認自己曾有自慰的經驗(但卻被扭曲成有自慰習慣),深信必會得到神的寬恕及使用。

六、不可偷盜

自1997年5月開始,本社開始投身於關注傳媒、性文化及社會倫理的事工。作為一個非牟利團體,經常費用主要依賴有心人士捐獻。捐獻者都是一班認同本社宗旨的熱心人士,沒有他們多年來的支持,相信本社的工作亦不能推展。
 
本社所舉辦的講座活動、所出版的書籍刊物,都不是放在斗底下的,公眾可以自行評估。如果說本社假借行公義之名向教友募捐,這說法不但侮辱本社,也侮辱了捐贈者的分析及判斷能力。

七、不可作假見證

同性戀能否被醫治或改變,一直都是一個極具爭議的課題,同性戀是天生,抑或是後天,至今仍未有共識。《六十分鐘時事雜誌》便曾訪問一對同卵孿生子,在同一個家庭長大,一個是異性戀者,一個卻是同性戀者。[4]另外,有人指出同性戀無法變回異性戀,[5]有人卻說同性戀者可藉著醫治而成為異性戀。[6]如此看來,若硬要說同性戀可接受治療改變是謊言,那麼說同性戀不可接受治療改變便是一派胡言。
 
另外,「見證」為之假,簡單而言,可以指到當事人所陳述之經歷原來是憑空掐造、無中生有。打開不少書籍,我們看到一個又一個活生生的例子,當事人述說如何在同性戀中掙扎,其後藉著神改變過來。[7]除非有足夠的証據証明這些人全都說謊,否則,同性戀者經歷醫治及改變是絕對有可能的。
 
 總括而言,本社董事同工只是希望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盡一點綿力,發一點光,我們的言行,當中或有不完善之處,但硬說我們犯了上述七宗罪,不但牽強,亦於理不合,我們樂意與任何意見不同的團體和平理性地交流,但希望大家勿再使用人身攻擊及抹黑的手法。

 
[1]信中內容詳見立法會CB(2)2029/07-08(01)號文件,至於政府的回應詳見《燭光網絡》第61期,vol.11,no.4(2008年7月):p.22-23。
[2]見政府的回應,同上;另見《家暴條例189章2條》的釋義及適用範圍。
[3]Harris, R. Laird, and others. Theological Wordbook of the Old Testament. Chicago: Moody Press, 1980, p. 908, no. 2338.
[4]訪問內容可見於此網頁“Case studies of sexual orientation in twins.”http://tw.youtube.com/watch?v=qi-g5F8NMC8
[5]Douglas Tsai.“Homosexuality is not a personality disorder.”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8 June 2008.
[6]Amanda Chan, To Kwa Wan, “Therapy can help people chang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1 June 2008.
[7]史達拉.艾倫等著,吳蔓玲譯,《給你同志—揮手告別同性戀》。台北︰雅歌,1998;Jeff Konrad著,吳蔓玲譯,《我不再是同性戀》,台北︰宇宙光,1990;Sears, Alan and Craig Osten. The Homosexual Agenda.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2003。在上述書籍中,都可以找到由同性戀者變回異性戀者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