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跨男」學生控告學校禁止他使用男廁
一直以來,廁所分為男廁及女廁,男人不能進入女廁,女人不能進入男廁。但這個理所當然的做法在美國可能很快會被推翻。美國一名生理上是女性但自認為男性的跨性別學生控告學校禁止他使用男廁,原訴庭判處他敗訴,但上訴庭卻以原訴庭沒有考慮教育部的意見(對跨性別學生來說,「性別」是指自認性別)為理由而撤銷原訴庭的裁決,並要求原訴庭重審。教育部的意見,實際上是容許一名自認為男生(女生)的女生(男生)使用男廁(女廁),嚴重侵犯學生的私隱。
1. 事源
美國維吉尼亞州一名學生(G.G.)天生是女性,但認為自己是男性,並被醫生診斷有性別焦慮症。他要求學校讓他使用男廁,學校沒有批准,但增加了獨立的中性廁所,讓所有學生(包括跨性別學生)使用。G.G.不滿學校的安排,於是告上維珍尼亞州地方法庭,指控學校違反了聯邦教育條例中關於禁止性別歧視的規定。
該條例規定,學校的課程或活動不能存在性別歧視,[1]縱使如此,條例同時指出,學校有權按照性別劃分校內設施。[2] 為落實該條例,聯邦教育部制定了詳細的規則。該規則指出,學校可按照性別劃分廁所、儲物室及浴室。教育部曾應G.G.的要求,就規則的意思作出解釋。該解釋指出,當學校按照性別而對學生作出不同的對待時,跨性別學生的性別是指其「自認性別」。[3]
地方法庭認為,規則已清楚指出學校可按照性別劃分廁所、儲物室及浴室,而性別是指生理性別,故判處G.G.敗訴。G.G.於是向聯邦第四巡迴法庭上訴。
2. 聯邦巡迴法庭的判決[4]
巡迴法庭以2比1撤銷了地方法庭的裁決,並要求地方法庭重審。巡迴法官Floyd認為,教育部規則裡「性別」一詞的意思存在含混,因為對於跨性別人士來說,性別可指生理性別,亦可指自認性別。既使「性別」是指生理性別,這亦不能分辨一些特殊的人的性別(例如變性人、雙性人、擁有XXY染色體的人)。Floyd認為,教育部對規則的解釋(跨性別學生的性別是其自認性別)澄清了規則裡「性別」一詞的意思,故該解釋應予以採納。[5]另外,Floyd又引用一些字典的詮釋,指出性別不一定指生理性別。[6]
對於容許一個學生按照自認性別使用廁所會嚴重侵犯其他學生的私隱的問題,Floyd指出保障私隱屬於政策的問題,不是法庭要處理的。[7]另一位巡迴法官Davis又指出,若其他學生不想被冒犯,可選擇使用不分性別的獨立廁所。[8]
3. 聯邦巡迴法庭異議法官的意見
異議法官Niemeyer卻指出,大多數法官的裁決完全缺乏案例的依據,而只是完全倚靠教育部對其規則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解釋,[9]該裁決亦違反了尊重私隱與完全的普世性原則。[10]Niemeyer又指出,規則裡對「性別」的理解應按照訂立規則時的理解為準,而當時「性別」是指生理性別,故不存在含混之處。[11]另外,按照自認性別這種主觀概念去劃分厠所的使用在執行上亦存在困難。[12]
Niemeyer認為,學校為顧及跨性別學生的需要,已增設了獨立的廁所,此做法平衡了所有學生的需要,沒有違反教育條例及教育部規則,故地方法庭判處G.G.敗訴是正確的。[13]
4. 評論
以上Niemeyer合理地指出,巡迴法庭的裁決將教育條例及教育部規則中的「性別」一詞曲解為自認性別,是亳無案例依據及妄顧學生的私隱與完全的。
另外,以上Floyd指出的保障私隱屬於政策問題而不用法庭處理的說法,是混淆了(1)提出及執行保障私隱的政策與(2)判定一種做法是否侵犯私隱。前者屬於政府的權責,法庭固然不用插手,但後者卻是法庭要處理的問題。面對G.G.的訴求,法庭必然要判定這種訴求如何影響其他學生的私隱。又,以上Davis提出的其他學生大可使用獨立的廁所以避免被冒犯的說法,理由極之牽強,數量極之有限的獨立廁所又如何能容納佔絕大多數的非跨性別學生?
雖然上述案件未最終定案,尚待地方法院重審,但是,若按照巡迴法庭的判決的理據,有理由相信,地方法院很有可能會推翻自己原先的判決,在重審時判處G.G.勝訴。另外,今次巡迴法庭的判決,必然會影響日後類似案件的裁決。
以上這種將法例中的文字作出全新詮釋的做法,其實在香港已經發生。2013年W案中,香港終審法院裁定「女人」包括接受了完整的男變女的變性手術的人。較近期的QT案,原告人亦試圖將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定義內,有幸未被法庭接納。故此,我們不要理所當然地以為美國的情況距離我們很遠,而是要加以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