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祉

李芷娜、郭卓靈、歐陽家和、羅遠婷   |   編輯及設計小組
15/10/2015
兒童福祉大要素

根據英國的社會福利署的研究,當要評估兒童的福祉時,應從三大範疇作考慮,除了兒童的個人成長需要,更要考慮家庭的管教能力和延伸家庭的支援。[1]

1. 兒童成長需要
健康、教育、情緒和行為發展、身份認同、家庭和社會關係、社群表達能力、自理能力等。

2. 家庭管教能力
提供基本照顧、確保兒童安全、正面的情緒感受、配合發展需要的適當刺激、指引和定下界線、家庭穩定性等。

3. 家庭和環境狀況
家庭歷史和功能、延伸家庭、居所、家人就業情況、家居入息狀況、家庭與社會的融合情況、是否懂得使用社區資源等。
 

 

「兒童的均衡發展需要」研究[2]
  • 六成半被訪兒童睡覺時間比專家建議的九小時為少
  • 超過三成兒童表示即使自己感到疲倦,仍不能自由休息
  • 四成六兒童每天少於一小時遊戲時間

 
「低收入家庭中小學生生活狀況問卷調查」[3]

  • 63%低收入家庭學生無法保證每逢節日都可以吃到應節食品
  • 52%低收入家庭學生不能保證每日喝到牛奶
  • 52%低收入家庭學生未曾去過迪士尼樂園
  • 34%想要配置電腦
  • 17%遊覽本地著名景點

 

讓孩子在父母的愛中立自己

在兒童成長的過程中,父母與孩子的關係,甚至夫婦關係,對孩子都有著極度重要的影響。現在讓我們一起了解孩子如何在父母身上建立健康正面的自信。

零至兩歲是嬰兒心理社交成長(psychosocial development)發展的首個重要階段,幼兒在這段時間會建立對他者及世界(主要是照顧者)的信任。

父母有責任為孩子的成長付出優質的相處時間(quality time),讓孩子知道父母是自己安全的倚靠。

夫婦關係的質素會直接建構孩子對兩性關係、兩性角色的認知及理解。孩子對自我身份的探索及肯定是建基於與父母安全的情感依附關係。

 

香港法律如何保障兒童權利

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其目的是為全面保障兒童生存的權利、受保護的權利及發展的權利等。1994年9月7日,當時的英國殖民地政府將《公約》伸延至香港實施,並於1997年回歸後,繼續適用。

 

 

公約

香港法例

離婚

第9條:與父及母保持聯繫的權利或聯繫父母

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管條例》第3條「一般原則」,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
 

第20條:確保子女的生活不受影響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及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倘子女事宜未為妥善安排的話,法院是不會頒佈最終的離婚令的
 

領養

第21條:在認可領養的國家,必須在領養的過程中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慮
 

香港法例第290章《領養條例》條文的規限下,法院不得批准單一的男性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而就女性幼年人作出領養令。除非法院信納有特殊情況,可以之作為例外作出此項領養令的理據

第19條:確保孩子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害或凌辱,忽視或照顧不周,虐待或剝削

 

 

通識LITE

兒童權利並非必然

很多人在討論權利時,往往將「權利」化作個人希望社會提供給他的基本需要,只要那些東西是合理、正當、合法和合乎道德的,他們也是應得的。但同時,我們亦強調當每一個人都能得到基本權利時,理論上每個人也會負一些基本責任,否則根本不能得到那些基本權利的。

同理,兒童權利包括三個概念:[4]
一、權利: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權利的實踐能讓兒童健康地成長和發展,使其尊嚴得以維護;
二、尊重: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應享有相同的權利,並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實踐出來;
三、責任:除了享有權利,兒童亦有責任尊重別人的權利。

我們在處理人權等議題時,慣常忽略義務的部份,總以為有些權益既然應該與生俱來,個人或者社會就可以不用付上任何代價就可得到。實際上有時剛相反,即使是基本的人權,很多時也要用相當的方法,付上相當的責任和代價才能得到。例如,當我們要實踐生存權,社會上就需要有建立相應的法制以及醫療制度作配合。

所以,當我們討論人權或者權利議題時,要記住有權利必有義務。天下間沒有免費午餐。
 

通識小秘訣

答題時,有時說因為某某事情是基本人權時,很容易就想不到駁論而陷入思考盲點,因為既然都說是「基本人權」了,那彷彿已變成金科玉律。然而,要為何謂「基本人權」下定義及判斷已經極具爭論性,如果再配合為了讓人擁有某些所謂「人權」而要承擔的代價,有時我們往往會發現,權利論述未必就是「萬能Key」。在某些獨特的處境中,有時人權是不太可能達至的,若是這樣,我們就要想想另一條出路。這樣我們在回答討論的部份時就需要較別人豐富得多,不會停留在「甚麼甚麼是基本人權,所以要捍衞」這種口號式的答案中。例如,當你答了兒童權利之後,就會再論及他們的義務、責任,以及社會對兒童有該等權利;然後,你可以討論社會對他們也有相應的期望等等。如此,答題又怎會無話可說呢?
 
 

 

 

 


[1] HM Government, “Working Together to Safeguard Children: a Guide to Inter-agency Working to Safeguard and Promote the Welfare of Children,” March 2013, p.20.

[2]  〈『兒童的均衡發展需要』調查發佈會新聞稿〉,基督教香港信義會,2011年,網址:http://lllb.elchk.org.hk/center_data/27/filedata/tbl_news_release_related/doc/67_1.pdf

[3] 〈52%低收入家庭學生不能保證每日喝到牛奶〉,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2011年,網址:

http://www.isshk.org/PublishWebSite/isshk/big5/contentPage34897.htm

[4] 〈3R概念〉,童夢同想,網址:http://www.kidsdream.org.hk/v2/web/plain.php?page=b_crights5&lang=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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