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共善的平衡
爭取「平權」是世界的大趨勢,在一個現代文明的社會,作為基督的追隨者,捍衞弱勢者的權益是責無旁貸的。不過,當某些羣體的訴求與另一些羣體的權利,以及社會的整體利益有矛盾時,如何努力平衡人權與社會共善,比不斷強調一方面的權利更為重要。
例如同性戀團體是近年最積極發聲的羣體,在歐美不少國家,同性戀運動已蔚然成風,不單參加遊行的人數聲勢浩大,支持她們的跨國銀行和企業愈來愈多,而通過同性戀婚姻或民事結合的國家亦與日俱增。雖然反對同性戀行為的聲音從未終止,不過,同性戀者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權利多已受保障。以香港為例,同性戀者接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集會、結社、參選、被選、出版及言論自由等均不會因為他們的身份而被剝奪。因此,要回應他們的訴求,可以先由較少爭議的範疇入手,例如以持久授權書,確立他們可以授權同性伴侶在他們接受深切治療時的探病權利;陷於昏迷時代作醫療決定;以至死後可以合葬等,既不會改變婚姻及家庭制度,而又可尊重他們個人意願的安排,而整個社會亦毋須不斷重複和糾纏於有關性傾向歧視條例和同性婚姻的爭議。
此外,最容易被忽略的弱勢社羣,往往是一些沒有能力為自己發聲,或是沒有人留意的羣體,他們的需要,更值得弟兄姊妹關注。以墮胎為例,過去一直高舉的是懷孕婦女本身的權利,但最弱勢的其實是胎兒的權利,在維護生命與維護選擇權方面,後者不斷膨脹,前者日漸萎縮。現時很多墮胎的個案,其原因都不是通過法例時,用以爭取大家支持的因姦成孕、繼續懷孕對母親生命構成威脅、胎兒有嚴重的先天缺陷和遺傳病等,而是母親認為不是適合時候,如年紀太輕,正處於學業或工作的奮鬥期;以及未婚等。胎兒與母親之間的權利完全失衡。當然,要重新禁止墮胎在現實上極為困難,亦的確會引起懷孕婦女權利的爭議。不過,要在兩者取得平衡,其實可以考慮修訂法例,要求所有非緊急(不是性命尤關)的個案,都必須有兩週的冷靜期,並給予最少一次的免費輔導,讓當事人了解墮胎對個人日後可能帶來的身心影響,以及墮胎以外的可能選擇和社會及家庭支援途徑,避免當事人以為墮胎是唯一及最容易的選擇。胎兒是沒有平等機會去發聲的弱勢羣體,要有人代他們出頭。
當涉及不同的持份者,如何平衡各方面的權利、義務和公益,避免將人權問題成為單純的倫理爭拗或任填銀碼的支票,是我們在高舉人權的大氣候之下,應該積極思考的方向。
《基督教週報》 2677期 13/1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