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條例 ── 我們建議

01/11/2012
我們的一些觀察及建議

可參閱此文章:回應性傾向歧視的第三條路 蔡志森|明光社總幹事 14/03/2013

1 同志團體雖然經常強調他們受到歧視,但並未能提出一些具體、可追查及獲公眾認同的個案。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目的只是逼使社會人士完全認同同性戀。
2 社會人士對同性戀者的接受程度已提高(但不等如認同,更不等如希望見到下一代視之為完全正常及參與同性性行為),社會上很少出現刻意針對同性戀者的非理性行為。
3 我們詳細審視同性戀者提出的訴求後,認為政府只須就現有條例作出修訂,便能解決他們某些主要的訴求,而毋須另立一條具爭議的法例,我們嘗試將他們的訴求表列如下,供大家參考:
 

訴求或困擾 《性傾向歧視條例》能解決此問題 備註
1. 伴侶過身後,未能如已婚異性伴侶般,配偶可領受伴侶的資產
(這應是伴侶法或婚姻法所賦予的權利)
由於不屬夫婦關係,本港其他異性同居伴侶亦面對同樣狀況,建議他們可按遺囑條例第30章預先訂立遺囑,以確保指定人士可於自己過身後,承繼其遺產。
2. 過身後未能與伴侶安葬在一起
(這也不是歧視條例所規管的)
建議修改現行法例,容許兩位非近親關係之死者一起安葬,只要他們兩人生前同時有此意願及共識,共同簽署有關文件
3. 伴侶住院時,因不是直系家屬關係,未能知悉伴侶的病況,以作適當的照顧及關懷
(這關乎醫院指引的問題,並非歧視條例所規管的)
建議醫院方面修改指引:
1)入院時要求病人填下准許知悉其病情之有關人士(如該人非直系親屬)
2)如屬急症以致病人未能完成(1),可酌情處理特殊情況
這樣不僅是同性戀者,其他異性伴侶、在港無親屬人士亦可適用
4.1) 未能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單位
 

(這應是伴侶法和婚姻法所賦予的權利)
由於不屬夫婦/ 家庭關係,本港其他異性同居伴侶、共同居住生活的友好亦面對同樣狀況,有關的政策總不能無限延伸。
4.2) 伴侶去世後,未能繼續其有關公屋單位之租住權
5. 同性伴侶關係不被認同,未能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這應是伴侶法和婚姻法所賦予的權利)
由於不屬夫婦/ 家庭關係,本港其他異性同居伴侶、亦面對同樣狀況,有關的政策總不能無限延伸。
6. 因性傾向身份於街上被挑釁甚至毆打
(沒有關係)
建議應報警求助,本港的法例已足夠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
7. 不敢向父母或他人表明自己的性傾向
(沒有關係)
看不出若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有關人士就會有足夠勇氣去表明自己的性傾向的關係,難道若父母或他人不認同其身份,就可以《性傾向歧視條例》向他們作出投訴?這樣,條例的訂立又豈非「強逼他人認同及接受某一價值觀念」?
8. 因性傾向而被無理解僱 現有條例已保障 現時僱傭條例已保護任何僱主不合理解僱員工,若須修例加強保障,應惠乃所有僱員而非單單是同性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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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範疇: 
同性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