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賣的信仰反思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21/05/2015

人口販賣在現代社會仍然猖獗,被販賣的人沒有主權,任人魚肉,有人認為與昔日的奴隸無異。又有人認為神創造人不是有神的形象嗎?為何會容讓人剝削其他人?此外,人管理的應該是「海裡的魚、全地的動物及天上的飛鳥」(創一26),而不是人類本身,為甚麼神容許奴隸制度的出現?

 

聖經解釋了奴隸的起源?

舊約記載,挪亞最年幼的兒子含看見了挪亞赤身露體,沒有馬上拿衣服遮蓋他的身體,反而跑出去告訴他的兄弟(創九20-23),這種在當時被視為不孝的舉動惹怒了挪亞,挪亞於是詛咒含的兒子迦南,要作閃的奴僕(創九25-26)。[1]

如果做錯事的是含,為甚麼受罰的會是迦南?對此,學者們都有不同的解釋。[2]

最有可能的理由是含不可被詛咒,因為神曾賜福挪亞及他的兒子(創九1)。雖然含還有古實、麥西和弗這幾個兒子,但卻只有迦南被咒詛成為最低等的奴僕,[3] 極有可能在舊約世界中,以色列人視迦南人為淫亂之民,因著他們可憎的性行為,神藉著以色列人把他們驅趕出迦南地(利十八3-30)。

因此,挪亞咒詛迦南,其實是指到日後那些行淫亂的迦南人,他們因著本身可怕的風俗習慣而被神責罰。[4] 聖經這裡主要是闡述的是迦南人受懲罰,而不是制定奴隸制度,又或是奴隸制度的來源。

 

當以色列人淪為奴隸

其實,古代近東每個民族,只要有足夠條件,都可以擁有奴隸。身為神的子民,以色列人也曾作過埃及人的奴隸(出一12-14),只是當神拯救了他們以後,他們只可以服侍神,而不可以成為其他人的奴隸。即使他們因著貧窮而賣給其他以色列人,買家亦不能對待他們如同其他奴隸,只可以當他們為僕人;當安息年或禧年來到時,更要還他們自由,甚至要慷慨地送與他們禮物。而若有外族人買了以色列人為奴隸,後者的弟兄更要把他贖回(利二十五39-46;申十五12-15)。

 

神不容讓以色列人苦待奴隸

奴隸制度的出現,主要是源於人類的貪婪、暴力、自私等罪性。即使神容許以色列人擁有奴隸(利二十五44-46),但根據以色列人的律法,神不容讓以色列人苦待奴隸。

主人若把奴隸即時打死是須要受罰的(出二十一20),若導致奴隸有永久性的傷殘,更要因此而還他自由(出二十一26,27)。至於女奴隸,若成為主人或主人兒子的侍妾,前者若不再喜歡她,要容許她贖身;若後者未能提供女奴的基本需要,更要無條件地讓她離開(出二十一8-11)。

對比於以往被虐待的黑奴,又或是今天人口販賣之下,被迫賣淫、強迫勞動或服務、或被切除器官等受害者,[5] 舊約所列出的條例對古時的奴隸有一定保障。雖然他們沒有自由,也被視為主人的產業,然而,至少有條例保障他們免受苛刻對待。

 

處身不同崗位 對抗人口販賣

今天,奴隸制度看似消失,但人口販賣卻仍然存在於地球上不同角落,不少人的身心靈無時無刻遭受摧殘。人口販賣源於人的罪性,套用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的說法,這已成為「社會上結構性的惡」。聯合國雖已訂立「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議定書,只是這「惡事」並不會因一張議定書便能解決。

不同的人帶著使命,於不同的崗位共同抵抗及消除人口販賣這「社會上結構性的惡」。有人被呼召走上前線,援救受害者;有人照顧孤兒,保護他們免受拐騙;有人慷慨解囊,支持救援事工;有人以文字、電影及活動等喚起他人關注事件;有人為受害者及前線的工作者禱告;亦有人下定決心抵制與人口販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 畢竟,城牆的建立並不能只單靠尼希米一人;同樣,打擊人口販賣也要靠各位共同努力。

面對社會上結構性的惡,若人人都願意擔當「救贖」的角色,當然是好事,只是一般人未必有能力承擔如此沉重的工作。沒有神的呼召及恩典,常人難以只靠自己走上前線工作。然而,我們若有心仍能參與「被擄得釋放」的計劃。

 

「奴隸」制度在現代

或許,對一些人來說,人口販賣是一個很遙遠的課題。然而,香港亦有一些家庭傭工如同昔日的奴隸一樣,被視為「下人」,慘遭虐待及剝削;內地亦有一些工人過著「監獄式」的生活。而在現代社會,奴隸制度或許變得不常見,然而主人與奴隸的關係亦可以其他方式展現,例如剝削型的上司與下屬的階層制度。要如何活出信仰精神,合理地善待下屬,又或是幫助被苦待的工人,也十分值得大家深思。
 
 
 
 

 

 


[1] 參鄺炳釗:《創世記》(卷一)。香港:天道聖經註釋,2006,頁595。

[2] 相關學者的說法可詳見鄺炳釗:《創世記》(卷一)。香港:天道聖經註釋,2006,頁610-613。

[3] 「奴僕的奴僕」,這句式就如「歌中之歌」一樣,含有「最盡」的意味,因此,這裡指到最低賤的僕人。Gordon J. Wenham, Genesis 1-15.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Dallas: Thomas Nelson, 1987), 202.

[4] 參Gordon J. Wenham, Genesis 1-15.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Dallas: Thomas Nelson, 1987), 201-202.

[5] 參”Council Decision of 24 July 2006, on the conclusion, on behalf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f the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sed Crime concern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in so far as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rotocol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Articles 179 and 181a of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http://ec.europa.eu/world/agreements/downloadFile.do?fullText=yes&treatyTransId=3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