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校園欺凌 看清研究報告
早前香港教育學院助理教授郭勤博士得到平機會的資助,發表了一份名為「同性/雙性及跨性別中學生在校園遇到的騷擾和歧視經歷」的研究報告並得到傳媒廣泛報道。及後,明光社聯同教育、社福、法律及醫學界的專業人士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及各界人士加強關愛教育,正視校園內不同的欺凌問題,並討論該研究報告的不足之處。可是,在翌日的報章上,負責調查的郭勤博士只簡單回應指「明光社不熟悉調查方法」,並沒有正視我們提出的質疑。因此,我們希望能從學術的角度詳細列出我們對該研究的疑問,讓公眾自行判斷。
研究理由Rationale of the study
郭勤博士的研究是得到平機會研究資助計劃贊助,其實是次研究的命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本來就和現行的四條歧視條例沒有任何關係,平機會在嚴重赤字下越權批出撥款支持與原來宗旨不符的研究,令撥款指引形同虛設,平機會必須向公眾解釋為何濫花公帑支持與原來宗旨不相干的研究。1
事實上,社會科學研究的入門課告訴我們,研究者並不能將所有問題都視作研究問題(Research question),而是需要有合理的理由證明為何有做研究的需要,例如相關的數據等等。
該研究報告(下稱:報告) 的「研究背景」指出「香港沒有相關法例」保障同性/雙性戀及跨性別學生、「香港也缺乏這方面的研究」,她亦引用了外國的例子說明這些學生若受到歧視所帶來的影響。但是報告由始至終並沒有指出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到和其他形式的歧視(例如樣貌、身型等) 比較有甚麼獨特的(Uniqueness)地方,以至值得用公帑支持這個研究?例如有沒有數據證明香港的校園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比其他形式歧視嚴重,以致「值得教育工作者關注(P.5)」?可惜,我們見到報告只是一項堆砌而沒有實質理據支持、大灑公帑的研究。
概念化 Conceptualization
社會科學研究的入門課也教我們不能將研究問題變得籠統,例如我們想了解一個社會服務的使用者服務是否足夠,我們會先為「足夠」下一個定義,並翻查相關文獻支持這個定義,這個例子的最終問題可能是:「你平均輪候了多少時間得到服務?」,而不是單純地問:「你認為服務是否足夠?」
是次調查同時提出了多個不同的主題——報告名稱是研究「騷擾」和「歧視」,但後來在理論框架(Theory) 卻提出了「偏見」這概念。究竟郭勤博士是要研究「騷擾」和「歧視」,還是「偏見」?而三者的概念及具體發生的相互關聯又是甚麼?我們在報告中找不到有關的定義、框架、論據、甚至相關數據。
再者,即使是探討歧視,也應先為「歧視」下一個清晰的定義。調查的註腳指出了「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的定義(p.5),在現行的歧視法框架下,這說法尚算可接受,但「歧視」在法律體制下所指的情景是有一定範疇,例如僱傭、教育、會社及體育活動、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進入及處置或管理處所,可惜調查完全無法提出所謂的歧視是指哪一種歧視。即使調查主要是做質性調查(Qualitative research),也必須將歧視的定義清楚界定,並讓受訪人知悉,而不是含糊其詞,任由受訪者演繹歧視的定義。
調查指「個人經歷而得來的主觀感受」(p.5)也是「歧視」的一種。這種說法聯同其後的立法建議,顯然是混淆視聽。不論按同運團體或是平機會的說法,歧視並不是指個人的主觀感受,而是有實質利益的折損,因此郭勤博士對「歧視」的說法明顯是誤導公眾。
文獻回顧Literature Review
社會科學調查十分重視文獻回顧,並從有權威性的文獻、研究中找重要的資料和定義,所以好的文獻回顧絕對是一個優良研究的重要元素。好的文獻回顧應列出文獻的背景和論據,並明確指出文獻的優點及缺點,研究最終又採納了哪一個部份,為何選取這些部份等。
郭博士在報章反駁時指「研究報告是按照著名學者Herek 的研究方法進行」,但訴諸權威無助改變研究粗疏的事實。相反,這正好反映了她的調查在文獻回顧的不足之處,該文獻只是列出一份有鮮明支持同運立場的資料,並沒有嚴謹的論證。該學者所建立的所謂「異性戀霸權」這種論述,郭博士為何會照單全收呢?大學的教導教我們要學習批判思維而非盲目順從所謂的「權威」,難道有多年研究經驗的郭博士忘記了這一點?還是因為該文獻能夠支持她要製造的論述呢?事實上,她在文獻回顧的部份完全沒有任何相反意見的文獻,而這類型的研究和文獻根本並不缺乏,我們不禁要問,若非郭博士已有預設立場,為何要自行「篩選」文獻,令文獻回顧變得如此粗疏及偏頗?
樣本Sampling
社會科學研究亦需要有樣本設定,並解釋為何會有這些設定,較理想的方法是以隨機抽樣方式取得樣本(Random sampling)。若果因為條件所限而不能作隨機抽樣的話,便可能需要用「方便取樣」(Convenience sampling),例如訪問服務的使用者。無論如何,一份好的研究報告該說明為何選擇這種取樣方法,而不光是告訴公眾你選擇哪一種取樣。
最令我們費解的是,研究報告的命題明明是「中學生」,但量性調查(Quantitative research)的部份卻變成了所謂的「職前教師」,質性調查卻又變成了「三類受訪者」:青少年、家長及社區工作者,而當中真正的中學生卻只有22位,光憑歸納這22位中學生的主觀經驗和感受,就能推論出香港中學的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歧視嚴重?郭勤博士亦應清楚交待找家長和社區工作者訪談,如何有助了解中學生受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歧視的經歷。針對量性調查,首先,報告應說明為何職前教師對同性戀議題的認識有助改善同志學生受歧視的情況,而不是單單說明量性調查是了解職前教師對這些群體的態度,兩者究竟有甚麼直接的關係?以及如何論證兩者有關係?郭博士必須清楚交待,否則這只是淪為「自我實現的預言」。
其次,所謂從「八大院校作宣傳及招募受訪者」找出的332位「職前教師」也令人費解。第一,香港八大院校並非全部均有可培訓教師的專業課程;第二,亦非所有有修讀課程的學生都會成為教師,調查又憑甚麼肯定他們一定等同「職前教師」呢?
量度方法Measurement
研究報告並沒有提供量性的問卷樣本,以致公眾根本不能從中了解問卷的問題是如何設定。報告說有49%受訪者認為他們對性小眾有「偏見」,但他們是如何歸納出「嚴重」、「中等」程度呢?(p.23) 報告完全沒有交待量性調查中量表/量度工具(Scale/ Measuring instrument)如何;而且,調查亦只交代了使用了軟件SPSS作分析,但軟件不等如分析工具如T-test、Chi-Square、ANOVA等,可是報告卻不知為何可歸納出信奉基督教比信奉佛教或沒有宗教信仰的受訪者對性別小眾更有偏見,這個結論是憑甚麼量度方法及數據分析得出的呢?
在質性調查方面,雖然這種調查方法普遍只用作為了解受訪者的主觀感受和經歷,難以作為政策制訂的工具,但調查亦應交代究竟訪談是用結構式(Structure)或是半結構式(Semi-structure)等方法進行,但報告中有關資料同樣欠奉。
建議Suggestion
研究報告的其中一個建議是訂立《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條例》,不過報告卻並沒有嚴謹的討論和證據支持有關的建議是有效和相關的。
所謂「反歧視法」是否指一條完整的歧視法?即包括五大項目:僱傭、教育、會社及體育活動、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進入及處置或管理處所。研究報告沒有具體指出學生受到哪一個範疇的歧視,較明顯能歸入五大範疇的是屬於語言(騷擾)、設施和校規(教育)及課程(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不過,研究沒有證據和推論反映立法後就能有效改變、甚至杜絕有關情況,例如沒有列出外國的經驗、那些經驗的成效、其他歧視法的實施情況或是數據等。而且,即使是立法,報告也沒有理據支持訂立一條必須橫跨各範疇及完整的歧視法,最多也只是針對校園的處境訂出合宜的指引或局部立法,因此,並沒有理據支持全面立法。例如美國,也沒有全國性的性傾向歧視法,總統奧巴馬亦只是以行政命令處理就業方面的性傾向歧視。
總結
我們反對任何形式的校園欺凌,我們亦歡迎任何有助了解校園欺凌情況的研究,我們認為這都有助建立關愛校園的重要工作。可是,郭勤博士得到平機會資助的這份研究報告顯然和她以往負責的調查的水平有頗大落差,以致調查未能充份讓公眾了解性小眾學生在校園被欺凌(或受歧視) 的真像。我們期望運用公帑所作的調查能受到更嚴謹的監察,使其更全面和客觀。
報告中的建議部分提出訂立《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恕我們無法憑這研究就認同此建議。處理校園各式各樣的歧視、欺凌個案(不少可能只是不知輕重、純粹貪玩或一時意氣,未能有效建立同理心的偏差行為),單用懲罰性的立法方式處理,只會培育訴訟文化。今日,因為校園有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而要立法;明日若有樣貌及身型歧視所以要立法;後日又有政見及鄉音歧視所以要立法,我們真的希望見到這種以公權力懲罰一切學童不合宜行為的校園氣氛嗎?為何我們不能從建立關愛校園開始,以教育代替懲罰呢?為何要老師和心智未成熟的中小學生,整日在可能誤墮法網的惶恐裡生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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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機會研究項目資助計劃」是平機會的一個計劃,宗旨是鼓勵合資格學者和團體進行具創意的研究項目。有關2013/14年度申請計劃,就研究主題可以是推展香港反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原則和應用之外,我們將優先考慮關於兩個主題項目﹝性騷擾、少數族裔﹞的建議書,並提供下列例子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