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是為了服務誰?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7/05/2015

香港的司法制度假定被告無罪,在整個檢控及審訊過程中,對被告有著重重保障,為的是不要錯告好人。我們認同這制度,並且相信即使有人在過程中失職,只要程序正當,規則做好,社會自然有規則。

近日看警方處理雨傘運動的各種案件,有時也不禁令人扼腕,擔心自己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動搖,因而再不相信規則與程序。有傳媒質疑警方選擇性查案,快快調查支持佔中者的案件,但對反佔中者的案件則放軟手腳;又有人質疑,警方在認人過程中「做手腳」,容讓各人戴帽、戴口罩,增加受害人認人難度。

讓我們在此看看一些數字。截至本年4月10日,網媒《立場新聞》統計出有52宗關於佔領運動檢控及上庭個案有被傳媒報道;當中七人罪名不成立、18人被撤銷控罪、二人警方申請保護接管兒童被拒、九人(當中一人為反佔領者)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11人(當中六人為反佔領者)認罪、五人(當中一人為反佔領者)罪名成立,另外最少25人獲撤回部份控罪。

大家看見數字,不難發現很多案件即使交由法庭處理,如果在調查過程中找不出證據,或者警方程序出錯,最終都會無功而還;這「無功而還」則歸咎於整個司法程序。如果整個制度不告錯示威者,理論上同樣應該不告錯警察。

可惜的是,現在不少人企圖在整個司法程序中,未審先批評整個司法程序,企圖達至傳媒公審的效果。以往這情況比較多出現在巿民身上,但現在居然連高官及警察也出言說,警察成為被告也有權做甚麼甚麼……事實上警察本來就是熟悉制度,知道在制度上如何鑽空子,因而在理論上更應故意避免使用這些空子,做到「比潔白更白」的效果,好去維護制度的中立,但現在彷彿在打了制度一巴掌。

制度,本來是為人而設的,現在政府親手將之破壞。如此,難道管治會變得容易了嗎?
 

曾經刊載於: 

《成報》 7/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