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心婦女權益反對娼妓合法化

吳永康   |   明光社研究幹事、前城市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31/01/2001

最近一些婦女團體及關注「一樓一」妓女團體紛紛高舉「妓權=人權」及「性工作者權」,她們要求政府把娼妓非刑事化及要求政府設立紅燈區。這訴求背後的理據是「一樓一」妓女受盡社會歧視,特別是警員在執法時候的歧視;所以娼妓合法化是合情合理的訴求。而「一樓一」妓女是因經濟環境緣故被迫當娼,娼妓也是職業,因此社會人士應支持娼妓合法化,不然便是歧視妓女。一言以蔽之,要關懷妓女便要支持娼妓合法化。

到底「性工作者權」及「妓權」是什麼呢?關懷妓女的唯一進路就是把娼妓合法化嗎?難道只有爭取娼妓行業正常化及合法化才是站在「弱勢社?纂v的一方嗎?現在香港有慈善團體默默地服侍妓女,若果她們不支持娼妓合法化,難道她們又是在打壓妓女嗎?

篇幅所限本文只能單從報章及具代表性的婦女團體言論去作出分析及討論。

I.《二千年婦女聯合政綱》中所揭視的妓女問題

去年七月立法局選舉之前,有十個婦女團體1擬定了《二千年婦女聯合政綱》(以下簡稱婦女政綱)並要求參選的立法會議員簽下保障婦女權益承諾。在婦女政綱的其中一章「婦女與人權」中,2這些團體提及現時香港「一樓一」妓女所面對的不公平及改革建議。簡單內容如下︰-

社會對妓女的誤解

  1. 普遍人不理解妓女行業中的狀況,因此對妓女「存有偏見,不把她們當作朋友,家人親戚亦以她們為恥」。
  2. 妓女申請綜援時,有員工因為她們妓女身份而拒絕她們的的申請。

娼妓法律對她們的不公平

主要是圍繞警察在執行現有娼妓法例時的不公平對待

  1. 警方經常非法進入妓女經營地方並作出騷擾
  2. 警員迫令業主將妓女趕走
  3. 警員不合理拘捕妓女
  4. 在警署內警員有針對妓女的表現

最近更有團體提出有警員嫖妓不付錢的指控。3
基於以上的指控婦女政綱中提出六點的訴求︰-

  1. 性工作非刑事化
  2. 推行公眾教育,糾正一般社會人士對性工作者的誤解。
  3. 每個人都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性工作亦是工作。
  4. 要求平機會接受及處理性工作者受歧視的個案,並立法保障不受歧視。
  5. 為警察、社工、法律等接觸性工作者的前線工作人員提供訓練,以提高其處理知識及保持尊重的態度。
  6. 於警局當眼處張貼協助調查者應有的權利,於警局內放置提供支援予性工作者的團體資料。

II.妓權/性工作者權定義含糊

其實要明白性工作者權益我們先要清楚什麼是「性工作者」(sex worker),這個名詞未有在國際人權公約出現過,包括被國際社會公認為國際婦女人權法(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 for women)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onvention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而婦女政綱及爭取妓女權的團體亦沒有以明確原則及理據為「性工作者」確立界線;而婦女政綱中討論性工作者部分中,講述的只是「一樓一」妓女在經營上的情況,因此她們爭取的似乎只是「一樓一」妓女的權益,而不是泛指香港所有的妓女權益。4可以說婦女政綱中所指的性工作者並不包括所有妓女。

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理應所有人都在相同的公義條件下生活,法律條文、執法者以至司法部門都不應純綷因為某人的身份而給予不同的待遇。因此若果警方對「一樓一」妓女有不同的執法準則,或者在執法過程中沒有給予妓女應有的法律保障,那是值得社會人士關注的。

不過,這些訴求特別是娼妓合法化的訴求,又與「性工作者權」有何關係呢?「性工作者權」或者「妓權」是指那一?臚H的權益呢?就算我們清楚界定是那一類的人,究竟這類人的權益又是什麼呢?為何社會中某一類人可以在現有的法律保障中爭取更多及更大的權益呢?在考慮給予某類人權益時,其他人的權益以至整個社會的權益又會受到什麼程度的影響呢?這都是婦女團體在討論「妓權」時要討論的問題,在提出訴求之時總不能一方面簡單地把每一個訴求都包裝成人權的訴求,而另一方面又因為這些是人權的訴求而推論出這些權益是必然的合理合情,並必然地壓倒其他人的人權。當然更不能把一切反對的聲音定性為歧視妓女。

從聯合國公約及重要文件中我們看不到「性工作權」或「妓權」這人權概念,一如其他人權公約中沒有為某一種職業提供額外的保障,因為這些公約都是以人為本而不是以人的職業為本,不過這並不代表這些公約並不關心娼妓問題。

III.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中對娼妓的立場

在婦女政綱的「婦女事務中央機制」部分,簽署政綱的團體要求政府「全力推廣及落實CEDAW[即《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及行動綱領[即《北京行動綱要》]內的條文。」5到底這兩份國際婦女人權文件如何看待娼妓呢?

婦女政綱中提及1979《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以下簡稱1979婦女公約)及95年在北京簽署的《北京行動綱要》(Bejing Declaration and Platform for Action)。這兩份文件都是具代表性的國際保障婦女人權文件,前者更是具法律約束效力的國際公約,更被認定是國際婦女人權法,中國早在1980已是該公約簽署國。而後者則是自1975年來其中一次的國際婦女大會,會議的主要目的是訂定一些實際行動去推動婦女在社會中的地位,95《北京行動綱要》就是這個會議出來的結果,而中國更是東道國。這兩份文件都沒有提及「性工作者權」或「妓權」,而較為清楚及直接提到娼妓(Prostitution)的條文便是1979婦女公約第六條︰-

States Parties shall take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 including legislation, to suppress all forms of traffic in women and exploitation of prostitution of women.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和強迫婦女賣淫對她們進行剝削的行為。

這條文並沒有鼓勵簽署國把娼妓合法化或非刑事化,而是視娼妓為剝削婦女的行為,把它與販賣婦女並列,而簽署國更應以一切方法,包括法律手段遏止這些活動。而《北京行動綱要》則較集中處理因娼妓而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例如國際販賣婦女、雛妓、性暴力等問題,至於娼妓問題本身,國際婦女會議則傾向針對「迫娼」(forced prostitution)問題。整體上無論是「迫娼」或「自願當娼」(voluntary prostitution)6娼妓本身已是一個對女性極多剝削的一個行業,撇開黑社會及其他人士的操控,嫖客光顧妓女已是對女性極大侮辱的行為,現在嫖妓已不是單單進行性交那麼簡單,在交易中涉及口交、肛交、性虐待7及一些特殊性癖好8已不是新事。試想想一個女人每天要不停的與陌生男人性交,她所受的身心靈痛苦有多大?娼妓徹頭徹尾是一個讓男性可以盡情踐踏女性自尊的「行業」。男姓在妓女身上取去了她的自我價值及作為一個人在社會中最基本及應有的尊嚴,更重要的是妓女在接客時會被嫖客奪去身體自主權。

其實自從1979《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的簽署,聯合國已漸漸視娼妓為一種違反婦女基本人權的一種性暴力及性別歧視。9聯合國人權宣言第5條亦指出任何人不得向另一個人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

婦女政綱一方面要求政府推廣及落實一些政策以消取對婦女一切歧視,但另一方面又要求政府立例容許香港更多男性繼續在更多妓女身上「任砌任做」,10這是互相矛盾的立場。把娼妓合法化視為「妓權」的一部分甚至是妓權的全部都是一個倒退了的人權觀。

IV.反對娼妓合法化是踐踏妓女權利嗎?

婦女政綱中提及警方及一些政府人員對「一樓一」妓女有不同且不合理的待遇,若果那些指控屬實,雖然現時未有相關的法律視這些行為為歧視,但概念上這些行為有機會構成歧視。不過沒有這方面的歧視法律並不等於香港現時沒有法律保障她們這方面的權益。若果濫用警權(若果真有其事的話)是因為法律條文的不足;便應從修訂法律入手並加以改善,若果個別警員的問題便應向有關方面投訴,對症下藥,這才能有效的保障妓女的權益。娼妓非刑事化或合法化不是消取對妓女一切歧視的靈丹妙藥。凡事都訴諸娼妓合法化,是很難得到社會廣泛人士的支持的。
其實娼妓合法化問題並不只有支持及反對兩種立場,11就算有不同的論者持守這兩極的論點亦不等於他們是對立的、有必然的矛盾而又是敵對且相互抗爭的。把問題及社會中的言論過早及過份簡單的兩極化是不利於理性討論。沒有理性及較全面的研究及討論基礎,而一面倒倡議娼妓合法化是不利於社會整體發展。

V.總結

無論娼妓業是否合法,從事這行的女性都受到嫖客極大的凌辱。我們關心警方權力問題,但同時我們亦關心嫖客肆意在妓女身上進行身心靈虐待的問題。基於這些原因明光社雖然是反對娼妓合法化,但卻不是踐踏妓女,相反正正因為我們關心婦女權益而要反對娼妓合法化。  

  1. 新婦女協進會、紫藤、新家庭社區教育及資源中心、香港婦女協進會等等。
  2. 參http://members.hknet.com/~hkwomen/platform.html
  3. 太陽報24/8/2000
  4. 在《婦女政綱》內的婦女人權部份,陳述了社會對「性工作者」的誤解及現時警察及法律對「性工作者」的不公。從這部分的內容,性工作者是指那些以「一樓一」作經營方式的合法妓女而不是其他妓女例如在夜總會?堛滿u女公關」、OL(office lady)應召女郎、提供電話性服務的人等等。
  5. 婦女政綱內「婦女事務中央機制」部分的政綱要求第六點。
  6. 個人不同意這種對娼妓行業的分類,從入娼妓行業的原因來看,從娼者或多少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迫利誘;從每個娼妓的性交易來看,事實上妓女沒有完全的自主權,所以或多或少也有一些被迫的成份;而從離開娼妓行業來看,我們更難找到一個能完全自由離開這個行業的個案(被淘汰者例外)。因此把娼妓簡單的分為「迫娼」及「自願從娼」是不切合現實的。
  7. 現在普遍的色情場所也提供「四味」、「五味」及在一個時間內「任做任砌」,這些服務包括一般的性交、口交、肛交等等。
  8. 有香港妓女更表示要被迫看嫖客吞食妓女的內褲及妓女的排泄物。
  9. Reanda Laura, Prostitution as a Human Rights Question: Problem and Prospects of United Nations Action, Human Rights Quarterly 1991 vol 13 p203-228;
  10. 色情場所慣用的術語。
  11. 有關香港娼妓合法化的問題請參拙文「娼妓合法化不是靈丹妙藥」燭光綱絡第十六期p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