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不是任填銀碼的支票
燭光網絡 34期 (p.1)
打開報章,每天幾乎都有不同的人士,在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方法,提出不同的訴求,但理由卻往往不約而同,就是基於「人權」!彷彿任何群體(無論是否弱勢),只要他們認定了某些訴求是他們的基本權利,而其他人無論基於任何原因(例如倫理道德、社會制度、宗教信仰或醫療健康等)未必認同,便是侵犯了他們的「人權」!是「歧視」的行為!下文嘗試和大家舉幾個常見的例子。
(一)有人走到街上,拉著「妓權=人權」的橫額,要求社會大眾將娼妓合法化,並將娼妓改稱為性工作者,要求大家認同以肉體換取金錢是天經地義的,是一種正常的「工作」,筆者因為不贊同這些訴求,於是便有人指責筆者歧視妓女!彷彿我們最關心娼妓的方式,就是將娼妓合法化,鼓勵她一生一世,甚至世世代代當娼!而不是要求社會改變那些容易令婦女(特別是入世未深,容易受金錢引誘的少女),淪為娼妓的社會因素,例如鼓吹笑貧不笑娼的電影;引誘人縱情色慾,為娼妓日日大賣廣告的報刊嫖妓指南;以及對離婚婦女缺乏足夠保障的贍養費安排等等。而最荒誕的是將人權與妓權之間放“=”號,那麼日後我們講人權豈非=講妓權?若說妓女也有人權,我們絕不反對,問題是將有人權=娼妓有權合法化,明顯是將人權當作個人選擇,而毋須理會其他社會倫理規範。那麼「啪丸」、亂倫和裸跑等可否以同樣邏輯要求合法化呢?
(二)有議員支持通過賭波合法化時表示,選擇賭波是人權,不應該用法律禁止。若果個人選擇,沒有(起碼是表面上)其他人受影響(或傷害)便須認可,這個邏輯成立,那麼香港為什麼不可以開設賭場?為什麼不可以賭NBA籃球賽?溫布頓網球賽?以至奧運所有項目?為什麼不可以賭美國和台灣大選的結果?還有,法律為什麼要「侵犯」人權,強制司機一定要配戴安全帶?為什麼乘坐電單車一定要戴頭盔,剝奪他人享受被強風迎面吹拂的樂趣?若人家願意冒生命危險,又不要求任何保險賠償,那干卿何事?憑什麼立法禁止?
(三)近期同志運動在全世界鬧得熱哄哄的,以前認為違反自然的事,現時已變成趕潮流的玩意,在廿一世紀若不接受同性戀就恍如腦後仍有長辮的前清遺老!同性戀到現時為止仍是極具爭議的行為,肛交亦不值得鼓勵,而同性戀(正確應為肛交)非刑事化已體現了現代社會對一些具爭議性的倫理行為(如通姦、包二奶、未婚懷孕等)的寬容,雖然很多人都不贊成,但不會用刑事的方式來處分有關人士。但同志運動卻以人權為藉口,不單要將一些極具爭議的行為合法化,要社會大眾對他們加以肯定,改變整個婚姻制度,並且要給予如孕婦及傷殘人士的特別保障,禁止其他人反對。他們選擇了一種根本不會有下一代的性行為模式,卻高呼他們有領養下一代的人權!
我們認同在一個多元化的民主社會,每個人的基本權利都應該受到尊重,包括接受教育、醫療和社會福利等。但個人在倫理道德上的行為若有爭議性(如婚外情、嫖妓、賭博及同性戀等)而受到他人非議,並不等如他的人權受侵犯,只要批評者並沒有一些攻擊性的暴力行為。在一些涉及社會制度的問題,由於任何制度皆有排斥性,只要社會有共識不鼓勵某些行為(如嫖妓、抽煙和肛交)而不給予某些人為所欲為的方便,本身並不算是歧視。人權不是任填銀碼的支票,大家不能將自己的訴求輕易等同人權。
天賦人權是源自基督教的觀念,是承認上帝看重每一個生命,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而人的權利是上帝所賦予他的生命質素,是上帝創造人的心意。任何違反創造心意的行為,基本上不可以稱為人的權利。可惜,面對人本主義的抬頭,人往往將自己的慾望放到極高的地位,並將之稱為人權,又對人性的自制能力過份樂觀,以為任何外在的限制都是不應該的,結果社會愈來愈輕視倫理道德,有人稱之為開放和進步,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可稱為放縱和墮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