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條例修訂問與答

16/04/2014
1. 婚姻條例為何要修訂?

答:因為終審法院在W的案件中裁定政府違憲,因為政府不讓完成整個變性手術(或稱性別重置手術,即將原本的性器官切去,並置入另一性別的性器官的手術)的人以身份證上新的性別結婚,判決要求政府在一年內修訂此條例,解決現時的法律問題。
 

2. 政府現時的建議的修訂為何?

答:政府現時建議根據終審法院的要求,修改婚姻條例,讓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獲得新的性別資格,並以此與異性結婚,即日後所有人登記結婚是以其身份證上的性別為依歸,而毋須像過往一樣考慮其出世紙上的性別。
 

3. 明光社是否認同終審法院的判決?

答:明光社並不完全認同終審法院的判決,亦不認同用傷害自己身體的方法去解決心理上的困惑。唯明光社尊重終審法院在憲制上的角色,明白政府亦須尊重法治,按終審法院的裁決作出修訂法例的建議,但必須盡量將受影響的範圍收窄。
 

4. 社會上有其他修訂的建議嗎?

答:社會上有人認為應該將可結婚人士的定義放寬至「跨性別」(transgender)人士,即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甚至不會做性別重置手術的易服人士。所謂的跨性別人士,除了小部份是變性人,其餘還有易服者(Cross-dresser)、扮裝者(Transvestites)等。
 

5. 將婚姻放寬至「跨性別人士」,會產生甚麼問題?

答:兩個問題。一、這個建議模模糊了兩性定義,男女的分野變相由個人自決,而非用天生的生理性別(sex)去界定。二、讓未做任何手術的人士因為其法定性別身份改變,就可與另一名與她/他生理性別相同的人結婚,變相擴大婚姻定義,產生實質同性婚姻。
 

6. 要強迫人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才能結婚,是否殘忍地逼人接受酷刑?

答:首先,明光社本來就認為整個變性過程極具傷害性,在非必要的情況根本不應進行,而現時要進行變性手術是當事人自願而非政府或他人強逼的,不少社會人士只是不認同但尊重其選擇,若反過來指其他人強迫他們接受酷刑是指鹿為馬,混淆視聽。如果說不用做手術就可以改變觀感上的性別,這叫易服,是兩個概念。
不過,接受變性的人,根據精神心理學的分析,是因為有性別焦燥症導致,在非常情況下,才必須以手術的方式改變性別。可見對於選擇變性的人來說,性別重置手術應該是一種解決方法,而不是多此一舉或者酷刑,否則,她/他就不應選擇做這手術。
 

7. 為何不讓只切除原有性別性器官,但未重置新性別性器官的人結婚?這是否違犯人權?

答:終審法院的裁決,對此部份持開放態度,但強調有必要在變性人和其他因性別認同的改變受影響人士之間的權利,取得平衡。明光社認為,理論上未完成性別重置的變性人,只要完成整個手術,就可以用新性別與異性結婚,在未完成重置前,則可以用生理性別與異性結婚,並沒有令任何人失去「結婚權」。結婚是一種制度,任何人只能按照本港奉行的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制度,享有結婚權利。
 

8. 我從根本就反對變性人和跨性別有任何婚姻權,如果我們堅持反對任何修訂,包括現時政府的修訂,會有甚麼可能的後果?

答:一、變性人以何種性別去參與社會各項事務的問題(包括結婚)始終沒有獲得清晰的界定和處理,對他們如何融入社會,以及社會人士如何合宜地與他們相處會帶來困難;二、未來可能會有其他跨性別人士,以政府現時的行政指令違犯人權為理由司法覆核,一旦受理,政府在尊重法治的情況下只得跟從,被逼放寬婚姻條例讓其結婚。此外,由於一些同運及性小眾的團體亦反對政府要求完成整項重置手術的建議,若政府的建議不獲通過,日後由律政司領導負責制定性別認同法例的小組,便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可以參考,亦可能會誤解民意,以為市民大眾認同毋須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亦可以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將會令日後性別身份的問題更為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