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同=壓迫? 不立法就=歧視?

----從「性傾向歧視條例」到「逆向歧視」
陳燕萍   |   明光社項目主任(教育及行動)
20/05/2005

性傾向歧視條例VS 經商自由

全球各地同志爭權運動此起彼落,香港也不例外。現時,政府將為「性傾向歧視條例」展開有關的民意調查工作;並要以法例保障「有別於異性戀的性傾向小眾」的權益。

基本上,我們認同人人都應享有基本權利,亦反對不合理地對待不同性傾向的人仕,但對於政府正考慮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我們實在不能贊同。社會應對性傾向歧視法有更深刻的反思和更全盤的考慮,不能單方面重視同性戀者、雙性戀者或其他性傾向小眾的權利,也要平衡其他不認同非異性戀人仕的權利,並考慮立法對社會的長遠影響。一般人都是本著寬容精神而反對歧視同性戀者,但他們也許不知道,「性傾向歧視法」的前設與涵蓋範圍,可能與他們的理解南轅北轍,到頭來可能是搬石頭來砸自己的腳。

「逆向歧視」 不容忽視

簡單來說,「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原意是給予性傾向小眾保障,免被歧視;但根據外國經驗(詳細資料可參明光社網頁),這一種對性傾向小眾的特殊保護,反而對社會佔大多數的異性戀者不公平,甚至衍生「逆向歧視」問題,意思就是性傾向小眾可引用有關法例,懲罰一些不認同異性戀以外性傾向的人仕。因此,在性傾向小眾獲得保障之同時,他們卻大大侵犯及壓制了不認同他們行為人仕的自由。這情況早在美國及加拿大社會出現。雖然香港現時仍未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但在本年四月中,已經發生了「同志衝擊榆林書局 不滿榆林書店拒絕擺放女同性戀者心路歷程小冊子」事件,這就是一個很明顯的「逆向歧視」個案。書店乃私人經商的地方,究竟書店有沒有權去決定他們的經營方法及運作模式?不同的行業又可以有其經商的選擇權及自主權嗎?

專訪印刷公司老闆

香港是一個出版自由的地方,任何刊物在出版前都沒有預先送檢的規定,刊物的內容亦非常廣泛,題材包羅萬有,如果刊物含有反對或不認同非異性戀的內容(如:反對同性戀及雙性戀等的言論),印刷公司可能因「性傾向歧視條例」而被告歧視,究竟「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對印刷商有何影響?以下是一位印刷公司老闆的心聲。
 
C先生經營印刷行業十八年,印刷刊物無數,類型也十分廣泛,而且近年香港的經濟不景,經營更為困難,因此承接生意的方針多是看價錢是否合理,除了是一些政治敏感的題目或可能犯法的內容才會多加留意及小心看其標題和圖片,決定會否承接該生意(時間亦只容許他們注意印刷品的主要方向),一般來說,印刷公司都會按照客人要求去做,而且在印製物品前,印刷公司在現實上亦不可能先閱讀每字每句才開始工作,如一本書有幾百頁而當中有一小部份是含有反對或不認同非異性戀的內容(如:反對同性戀及雙性戀等的言論),他們可能並不知情,但「性傾向歧視法」成立後,感覺被歧視的人就可以引用該條法例控告印刷商歧視,C先生認為這是不公平的。
 
在加拿大多倫多地區有一個印刷商Scott Brockie,不肯為同志組織印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在2000年2月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五千加幣。究竟,印刷商有沒有自由去選擇客戶及印刷品?就此問題,C先生表示:「做生意當然有其自由去決定承接生意,而且不接一些生意可以是由於價錢、時間或其他原因引致,因此這是印刷商的自由選擇權,並不等於歧視。」

專訪廣告公司老闆

 如果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廣告商及廣告公司會有什麽影響?帶著這些問題,我訪問了一位廣告公司的老闆S先生,希望他能解開我們的困惑。

客戶的要求,無法拒絕

『現在同性戀市場潛力很大,歐美的主流公司都不敢輕視這個市場。』S先生說:『即使在亞洲,在中國,社會主流仍持著相對保守的價值觀,但有一些敏銳的商家已經開始關注這塊尚待開發的處子地。』

有些商家直言這個廣告是拍給同性戀者看的,對於廣告公司來講,商家的要求是不能拒絕的,拒絕就等於失去了合作的機會。『畢竟廣告商與公司注重的是長期的夥伴關係,為了讓客戶滿意,廣告公司會全力以赴;如果廠商要求製作的廣告與同性戀有關,雖然有道德的難題,但廣告商是要從商業角度來考慮廣告投放問題,在不違背自己的道德底線的情況下,我還是會接受這單生意。』

廣告主要刊登在同志雜誌上

 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雖然使S先生並不認同同性戀這種行為,但是在做生意『有錢賺最重要』的金科玉律下,S先生還是願意製作這類題材的廣告。
『現在涉及同性戀題材的廣告以平面為主,大多刊登在同性戀雜誌上,不會讓一般公眾看到。我也曾接過這類的廣告,在接單之前,我會先問客戶廣告會放在何處?如果是放在同性戀刊物中,那我沒問題,可以做。但如果放在一般公眾都能看到的地方,比如說街頭的廣告板、電視、報紙等,我可能不會接受了。畢竟很多人還是不能接受同性戀的。』

道德底線會被破壞?

 S先生認為,雖然目前社會風氣開放,接受同性戀者的公眾越來越多,但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道德底線,而同性戀、雙性戀等行為的出現,就是在挑戰這個底線。

賺錢重要,但不能以犧牲道德為代價

 S先生指出不僅是政客、企業頻頻討好同性戀者,連商業巨頭們也對同性戀群體感濃厚興趣,開始『同性戀者經濟』模式的探索。為了讓同性戀者樂意掏腰包,各路商家紛紛採取各種方式和手段向同性戀示好,廣告公司也不得不跟隨,幫助商家打贏這一仗。『賺錢固然重要,但不能以犧牲整個社會的道德為代價。』談到目前風靡歐美的同性戀經濟,S先生感歎:『現在哪里還有歧視同性戀啊?大家都忙著討好他們,那些做了同性戀廣告的廣告商現在大概數錢都數到手軟吧。』

根本不需要立法

關於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S先生認為實在沒必要。『其實這個社會已經對同性戀持有接受與開放的態度。很多同性戀者也不再自卑於自己的身份,大大方方的公開自己的性取向,也不會惹來歧視或恥笑的眼光。這是社會進步的標誌。如果立法,我反而會覺得是一種倒退,更容易引起一般人的反感。』對於立法,S先生明確表示反對,一是認為並不需要,二是因為擔心會被人濫用。『對於歧視的定義很難去區分,一句無心的話、一個眼神就能被定義為歧視?這也太誇張了吧。而且,目前還是有很多人並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這樣也算是歧視嗎?所以立法還是有困難的,實施起來就更難,怎樣去界定歧視一定要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否則很容易被濫用。』

性傾向歧視條例VS 僱傭關係
專訪保險代理人

 A先生是某國際著名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及投資顧問,當被問到,如政府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會否擔心當解僱員工時,而該名職員剛巧又是具有特別性傾向的人士時,該職員很可能控告僱主歧視。
A先生說:『開除一個職員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工作不適合或者是員工不夠努力等。如果被開除的員工用這個法例去告僱主,僱主就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去調查取證,更要自付訟費,而原告的開支卻全都可以由政府承擔,這對僱主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更何況僱主可能並不知道該名職員的性傾向;老闆很多時關心的是員工能不能帶來效益,性取向是其私人問題,老闆不會多加注意。原本已經有的勞工法例,若再加上「性傾向歧視條例」,會給僱主更多不必要的限制與壓力,這並不是一件好事。』

不認同=歧視?

同性戀原本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但隨著社會的開放,人們想法的變化,很多人都接受了同性戀這一行為。但有些人可能因為自己的道德、宗教方面的原因,還是並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但這是否等於歧視?『若果我不喜歡吃胡蘿蔔,這是不能強迫的事情,不喜歡就是不喜歡,所以個人是否有選擇表達不同聲音的權利?這樣就算歧視嗎?』A先生很困惑,不喜歡就是一種歧視?『其實這只是一種個人感覺而已,談不上歧視與否。如果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會不會連我們說話的權利、表達意見的權利都被剝奪了?』

 擔心《性傾向歧視條例》會被濫用

「性傾向歧視條例」原意是要給非異性戀者多一點認同,但是會不會被濫用?A先生說:『只因為無心的說錯一句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話就要被告上法庭,這是否有些過分?』
因此,如果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如何避免出現濫用的情況,因性傾向不同於殘疾或家庭崗位,可以憑外觀或醫生證明而識別,每個人都可自稱有不同的性傾向,僱主又如何辨別,這真是一個令人非常擔心的問題!
 
有很多人認為,不認同「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人多是基督徒,只有基督徒才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但以上專訪的三位人仕均不是基督徒,他們亦同樣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存有很大的疑問及擔心,究竟立法是否只會對宗教人仕有影響?

立法可否幫助消除歧視?還是增加社會分化,造成「逆向歧視」?

此外,一些不質成同性戀的人現在亦不敢公開表達意見,這又算不算是「被歧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