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性事」事件簿(性文化‧性教育)

撰文及整理:陸君樂 部分稿件提供:陳碧珊   |   項目主任 (性教育) | 項目主任 (性文化)
15/01/2007
2月– 香港首屆性文化節

本港首屆性文化節於2006年2月26日在中環遮打道舉行,除了家計會及青少年愛滋教育中心教導安全性知識外,也有性用品生產商宣傳,以及同性戀組織與內地的性學會講述兩性關係。性工作者組織紫藤,將大堆胸圍掛在欄杆表達所謂的「女權」;同性戀者組織則宣傳他們的反歧視信息;「觸動舞台」的一群年青人上演幕幕笑中有淚的街頭劇;亦有多個機構均免費派發安全套,而當日參觀市民中不乏一家大小,頗為熱鬧。
 
性文化節的動機其實是正面的,例如希望鼓勵更多港人關注性這個議題、坊間更熱心推動性教育等,但在舉辦當天卻在合家歡時段擺放不少需要家長指引或甚至「不應向十八歲以下人士展示」的物品或演出,這就與原來的動機背道而馳,弄巧成拙。
 
例如有組織把假陽具放在地上,當成「拋圈仔」遊戲的目標,但作為一個開放予一家大細前來的嘉年華會節目,這樣做會否令小朋友誤以為陰莖是可以這樣玩耍的呢?另外,亦有不少關注娼妓人士如表演節目中表達當娼妓的優越感,又會否帶給青少年人一些負面的價值觀呢?這些環節都令人(特別是家長)不得不憂慮到底是否須要預早知道下屆性文化節是在那兒那時舉行,以避免路過那些地區呢?

3月–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情況

2006年3月10日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中,當時的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余志穩先生明確說出「目前尚未是立法的適當時候」。而民政事務局提交給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第二份ICCPR(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報告中,有關「性傾向歧視」的部份則說明本港的立場。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後於2006年3月30日就本港政府提交的報告所發表的審議結論(concluding observation)中,再沒有要求香港政府立法,反而是欣賞香港政府有關消除性傾向歧視的工作,可見所謂「國際上的壓力」並不等於一定要立法。

8月–兒童性侵犯須重視

8月中旬揭發的「玩具叔叔」案,令人正視兒童性侵犯罪行。近年兒童性侵犯罪犯由2003至2005年間上升70%,平均每日兩名兒童受性侵犯,年紀最細的更是襁褓中的嬰兒[1];目前在囚的性罪犯中近40%屬侵犯兒童,有6.7%兒童性侵犯者服刑後重犯。[2]加上近年網上兒童色情資料氾濫,更刺激有此特殊癖好的性罪犯犯案。
 
鑒於兒童性侵犯案件不斷上升,坊間已有聲音要求政府效法英美加等國設立「性罪犯資料庫」,但會否引發「逼虎跳牆」情況?是否侵犯釋囚私隱權?會否剝奪其改過自身的機會?這些都是須仔細考慮的因素。但加強性罪行刑罰、強制囚犯參與治療、設立資料庫等建議並非不可行,卻已非一般市民可參與,而預防兒童受性侵犯的工作仍必須執行,就是從家庭開始,推行家庭性教育(詳情可見於本社出版的「家長錦囊(3)預防子女受性侵犯」)。

9月– 政府上訴失敗合法肛交年齡下調[3]

有男同性戀者不滿《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男子肛交的合法年齡的部分,認為是歧視男同性戀者,而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有關法例。上訴庭於06年9月20日宣佈結果,3名法官駁回政府的上訴[4],維持原訟庭於05年8月24日的判決,指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歧視男同性戀者的。
 
其實不少醫護界人士均可力證肛交是一項高危的行為,對個人及公共衛生均會構成嚴重影響,但有關判決卻完全忽視肛交的危險性。例如肛交有機會導致肛裂、直腸黏膜損裂,在愛滋病感染方面,與陰道交比較,肛交感染愛滋病的機會高16至21倍。
 
肛交問題亦牽涉到社會上不同層面,例如性觀念、日後學校的性教育等,因此醫護人士和其他專業人士也應有權參與討論,而不是單憑幾位法官的意見便作出改變社會倫理價值、影響公共衛生的決定。盼望政府正視是次裁決產生的問題,更希望政府將有關問題帶回立法會和公眾層面討論,以制定社會大眾接受並認同,對社會整體帶來好處的法例。

10月– 紫藤促娼妓非刑事化[5]

關注娼妓組織紫藤委託學術界進行研究,指本港規管賣淫活動的條文充滿灰色地帶,規管政策亦遠較外國落後,香港政府需動用大量資源規管賣淫,不利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促請政府將娼妓非刑事化,改以僱傭條例及商業條例監管,打破犯罪組織操控淫業的局面。
 
其實本港現時娼妓某程度已經是非刑事化(即一樓一鳳),但若把政策改變至規管化或合法化,對青少年的影響將會十分深遠,形成「只要有錢,身體是可以出賣或收買,性與愛可以完全分家」的觀念。特別對一批已黜學、沒有特殊技能的少女來說,賣淫便成了她們賺快錢的一個強大誘惑。
 
在仔細分析紫滕及其委託的學術機構的建議後,發現無論規管化或合法化,其實對本地娼妓反而十分「不利」。合法化後色情場所的營運成本將會上升,最後的大贏家反倒是深廣澳區的黃色事業,不少本地色情場所仍然會「兼營」低成本高利潤的非法賣淫,引入年輕的內地妓女,黑社會問題根本不能夠杜絕,本地妓女(特別是年紀較大的)會繼續被剝削。所以合法化或規管化並非不可能,而是不可行,而真正能夠幫助妓女擺脫其困境的做法應該是幫助她們發展其它技能,及早轉行,而非一世留在那圈子內。

12月– 當小眾成為多數,小眾的小眾又如何呢?[6]

2006年12月1日,於民政事務局的「少數性傾向人士」論壇,有十多個同志團體要求民政事務局驅逐「新造的人協會」離開「少數性傾向人士」論壇的定期會議,認為「新造的人協會」不符合加入此論壇的資格。
 
雖然會議主席(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唐智強先生)多次重申「新造的人協會」合乎加入論壇的資格,而會議進行時,該會的代表和同工盡力地澄清及解釋,但有關團體根本沒有理會,十多個同志團體仍然不斷質疑該會,對他們作出很多無理的攻擊及指控,甚至否定有同性戀者尋求改變的主觀願望,以及否定一些前同性戀者的心路歷程,亦質疑其服務,認為該會是一個歧視同性戀者的組織!但據了解,「新造的人協會」負責帶領和策劃的同工不少都是同性戀過來人,他們本身也經歷過同性戀的掙扎,試問又豈會歧視其他的同性戀者呢?
 
社會上有一些同性戀者強調自己過著很開心滿足的生活,甚至以身為同性戀者而驕傲,但同時亦有不少同性戀者對自己的性傾向感到困惑,想尋求改變,甚至決定改變。如果我們說同性戀者是性小眾,這群不滿意自己生活,渴望尋求改變又願意站出來說話的同性戀者,便是「小眾裡的一部份」。可惜那些聲稱倡議多元社會、「鼓勵」大眾接納差異、強調「尊重」小眾的活躍同志團體(其實他們亦不能代表所有同性戀者,某程度上他們亦是小眾中的一部分),卻未能接受在同志群體中其實都是多元的,更對同性戀群體中的其它意願完全不尊重,但其實性小眾群體裡的小眾的意願和權益都是值得重視的,因為他們才是真正的弱勢!

12月– 愛滋病毒於男男性接觸群體中快速散播(詳情見p11-12)
12月– 調查顯示邊緣少女近半數「未成年,已失身」[7]

香港青年協會一項針對邊緣少女首次發生性行為的調查顯示,在105名已有性行為的受訪少女中(十至二十歲),近半數未滿十六歲已有性經驗,更有些不足十歲已發生性行為。一半受訪者指出,發生性行為是由於男方主動要求,其次是個人好奇心驅使。兩成受訪者擔心發生性行為後會懷孕,15%在發生性行為後感到後悔。若意外懷孕,最多受訪者選擇墮胎。
 
調查亦間接反映出不少青少年輕視或不熟識性行為最低年齡的法例,而意外懷孕便以墮胎解決問題亦反映出受訪者對生命的不重視。當然,是次訪問主要對象是邊緣少女,不能全面反映實況,但或多或少反映出社會,特別是青少年群體中性教育的迫切性,而且不應止於教授性行為的知識,更要傳遞青少年有關的價值觀及認識其它相關課題,及早讓他們對性、愛、婚姻等有全面認識。
 
青協署理督導主任徐小曼於記者招待會中呼籲年輕人最好不要參加現時流行的網上約會或派對,若遭男士輕薄及要求發生性行為,要直截了當向對方說「不」。但問題是:若果當事人心裡沒有一個明確的理由或價值觀去支持她拒絕,最後「人有我有」的心態或害怕男友離去的恐懼還是會推動她接受對方的性要求。說「不」不難,但為甚麼要說「不」呢?所以,性教育是需要,但絕不止於技術性的層面,更必須包括價值觀的傳遞!

 

 
[1]星島日報(2006) “港童遭性侵犯每日兩宗”,10月31日。
[2]明報(2006) “戀童犯兩年飆升七成上癮罪犯淫辱百兒童6.7%重犯”,8月19日。
[3]輯自陳碧珊(2006) “對社會造成深遠影響的裁決”,9月21日。
[4]2005年9月政府提出上訴,指條例原意是指出肛交及性行為,是兩種本質不同的行為,並非歧視男同性戀者。
[5]更詳盡之版本,請參閱本社網頁:http://www.truth-light.org.hk – “娼妓規範化可能?可行?”
[6]更詳盡之版本,請參閱本社網頁:http://www.truth-light.org.hk – “對近日對「新造的人協會」遭同志團體惡意批評的聲明”
[7]明報(2006) “邊緣少女10歲嘗禁果近半受訪者16歲前失身”,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