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回應有關質詢反性傾向聲明

30/04/1998

對於近日明光社(下稱本社)發起“關注民政局舉行的反性傾向資助計劃”一事,根據本社統計得知約有七百份以上的回應信件已寄往民政局,得到各界踴躍支持,實使我們萬分振奮。同時也有一些人士詢問及質疑本社的立場,故我們實有需要作出澄清,使各界人士更了解本社的立場,並明白現存問題的嚴重性和複雜性。
 
首先本社必須重申我們對平等機會的立場。我們相信人生而有其基本權利,也認同世界人權宣言,及支持聯合國人權公約:即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是每一個政府所需儘力實踐的原則,以使人人不因其政見或主張而受到政治迫害,而政府也有責任提供人民受教育的機會、保障人民就業(如:工作條件和待遇等)及領取福利服務的權利,並且成為制定政策的一個重要原則,但在實踐時必須對具體內容作出討論及清楚的介定和指引,否則只會成為一個空泛口號,而缺乏可實踐的內容。
 
有關質詢中多誤以為本社意圖剝削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權利,更甚的指責我們未能堅持公義平等的信仰精神,維護弱勢者的基本人權。對於這些指責其實有欠公道。上次的公開信中本社主要是抱著詢問的態度向政府反映意見,而且我們主要是質詢政府介入的角色問題,當然,按照我們的理解同性戀行為是違背聖經的教導及上帝所創造的男女和夫妻關係。現在讓我們闡釋本社的疑問。
 

  • 首先在政府的單張及回信中多次使用“性傾向”這字,但在歐美所描繪的性傾向人士也不單只是包括同性戀者、異性戀者及雙性戀者。同時性虐待(SM)、亂倫、孌童、濫交等也可算是性傾向的一種生活選擇。若以上種類也是性傾向的一種,那社會是否也要保障以上人等的“權利”,教導他人接受及尊重他們的生活選擇?而當日後他們指控政府沒有保障他們的權利及消除社會人士對他們的歧視時,那豈非與現計劃的目標不能相符,本社在此點上便感到有很大的混淆!

 
2)此外,政府多次提及要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權利和教育公眾消除歧視。 但權利的概念是多方面的,舉凡就業機會、受教育機會、領取福利服務、 結婚生子、私有財產、人身安全等也屬於權利的內容。那若香港的同性戀 或雙性戀者像歐美社會的同性戀者一樣進一步要求結婚,或領養兒童時, 社會大眾是否需要在尊重其“權利”的情況下,接受他們的要求呢?若社 會人士拒絕這些要求時,豈不也是歧視同性戀或雙性戀者,並侵犯了他們 的權利!在此情況下真不知要教育公眾接受甚麼呢?

  • 而外界人士曾宣稱“教育的目的就是讓人掌握足夠的資訊,以作出獨立的思考和判斷。”(時代論壇 551期)。本社並不否定以上的論說,但請 了解教育過程也包括價值觀念的重塑過程,而性傾向本非一個中立價值, 它包含一種生活哲學──認為性行為純屬個人自由,並不涉及道德的範疇。 我們是否真要把這種價值觀念灌輸予下一代呢?我們更要了解成長中的青 少年是需要受到保護,他們正面對著不同的價值觀念所衝擊,把一個在成 人世界也未有共識的價值觀教予青少年人實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也令 本已筋疲力盡的教師及家長更百上加斤呢!
  • 我們需要明白教育工作是教育價值的取向,同樣也表示該種觀念受到肯定。現在政府帶頭舉行及用公帑支持反性傾向活動,實令外界誤以為政府贊成同性戀行為,而事實上也有不少同性戀團體向政府申請資金舉行活動,而他們也對政府的資助理解為是正面的支持和肯定【最近,香港民政事務局同意「同志健康促進會」向某基金申請資金,並一次性批出四萬八千元港幣……只有香港社會有政府出面支持「同志」工作。】(華人「同志」新策略:亞洲週刊 1998年2月16日──2月22日 ),而在同文中也見他們的目標是期望把同性戀置於穩定,永久的地位。在此政府豈可不察呢!

 
本社對是次資助計劃只是作出簡單思考,也引申這樣多問題,當推行時估計將會產生更多技術性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並不贊成倉促地推行“反性傾向資助計劃”。
 
最後,本社必須重申我們對是次事件的立場:

  • 本社支持不同性傾向者有其基本人權,例如就業機會、受教育機會、接受社會福利服務、人身安全等權利。但並不認同他們的行為,也反對政府透過廣泛宣傳把其行為正常化及使之更普及化。
  • 本社再次重申政府是次資助計劃實缺乏具體內容及指引,並以空泛口號來推行是次資助計劃!若繼續推行恐會在日後引發更大的問題。

本社了解有一些團體基於同情心及仁愛的立場對本社作出質詢,但請不要把在成人社會中仍備受爭議的同性戀問題向成長中的青少年及社會大眾作廣泛宣傳。因此我們不贊成政府推行此計劃令成長中的青少年面對更大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