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地讓犯人改過自新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24/09/2010
專欄:時事木人巷

美國密蘇里州破天荒要求法官判刑時,考慮成本效益,並在網上標明緩刑和監禁對政府開支的影響。以二級搶劫案為例,若判犯人坐監,納稅人要支付超過39萬港元,而判緩刑及接受監視只需約7萬港元。法律界狠批當局將公義變成「數學方程式」,指此舉是變相逼法官減少判犯人坐監,以改善州政府的赤字。

判犯人坐監其實是希望產生阻嚇作用,令其他人不敢以身試法,以及將一些對社會有嚴重威脅的人隔離,避免他們傷害其他人。若果毋須判監而有其他方式協助犯法的人改過自身,例如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或者犯人的中途宿舍,我認為不失為一個好的方法,問題是對一些毫無悔意或無法自拔的人,若果不長期監禁,亦必須有一些有效的監管措施,否則是對其他可能成為受害者的市民不公平。

好像本港最近又發生多宗教師性侵犯學生的新聞,令市民大眾(特別是家長)十分擔心和氣憤,更氣憤的是有關設立性罪犯名冊,令一些曾經犯了性罪行的人士不敢去申請一些與兒童有關的工作的討論,由於政府議而不決,耽誤了四年仍然未有結果,法改會已經盡量平衡私隱和小朋友利益的建議被人束之高閣,令公義得不到彰顯。若果再發生曾干犯性罪行的教師或兒童工作者,因工作的便利而侵犯兒童,政府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