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同志圖書不果 幼生家長管教權受削
事件簡述:
猶他州Davis School District為旗下四間學校購入圖書《In Our Mothers’ House》,講述兩名女同性戀伴侶領養三名孩子的美好生活。其中一校的家長發現正就讀幼稚園的孩子把書帶回家,感到驚訝不已,並認為此書不適合兒童閱讀,遂向學校投訴,學校因而將圖書移至較高年級的藏書點。然而,不少家長對此決定仍感不滿,於是向學校表明他們的想法,包括:該書美化了同性戀關係;影響未有判斷能力的幼童認為同性戀的家庭生活是典範;對具爭議性的議題只作正面描述,向孩子洗腦;沒提及同性伴侶領養小孩對下一代的影響……而猶他州的《性教育法》是禁止「提倡同性戀生活」的,因此學校終將該書移到限制書架,只有得到家長批准信的學童才可以取閱。然而事情仍未告一段落。
另一位家長聯同一直推動同運議程的律師組織ACLU入稟法院,控告學校此舉違反美國憲法第一及第十四修正案,並認為如果學校限制此書,是污名了「同性伴侶的家庭」,亦讓同性伴侶所領養的學童受到歧視。學校受壓,不到三個月已妥協並進行庭外和解,條款包括將該圖書放回一般藏書架、不再引用猶他州的《性教育法》移走任何圖書、並支付該家長聘用ACLU控告校方的15,000美元律師費。
分析:
同性戀運動的核心信念在於推動改革,令社會(包括幼童)都要贊成不同性傾向是天生、正常、且道德正當。推動者常以歧視法造成白色恐怖,旨在令不贊同同性戀人士消音,當中尤以中傷及騷擾、服務提供條款為甚。至於在小孩身上,則靠同志教育潛移默化,以歌頌同志家庭的美好來為幼童洗腦。
對於猶他州學校的個案,我們可以從幾方面思考:
一)同性婚姻,並不只是兩個人相愛的事,與你我及整個社會都有關。
二)即使可以出現多元家庭組合,並不代表多元家庭必然是理想的家庭制度。
三)歧視條例會直接影響教育指引細則,從而衍生「同志教育」。
四)父母管教權的進(opt-in)與退(opt-out)。
一)同性婚姻是關乎整個社會的事
很多人說,同性婚姻是他們兩個人的事,與社會上其他人無關。先撇開不說同性婚姻會取得由整個納稅社群提供的社會福利,環顧各已實行同性婚姻的國家,同性婚姻和同性領養近乎是必須一併給予的,否則就被視為有違「平等」。
「同志圖書」一事,讓我們認清同性婚姻絕非只是兩個人的事。當同性婚姻通過,社會須改變制度以承認此婚姻的正當性,甚至在兒童圖書這這細微末節上,,都要認為異性戀及同性戀家庭等不同組合也同樣美好,以示平等。
在同性婚姻通過前,有人會以「同性戀者結婚,關你咩事?」為理由;在通過後,社會上的意識形態就要肯定此制度為正當。當你表示不同意,他們則會說:「同性婚姻已經合法,你憑甚麼反對?」。
二)「理想」和「美好」是有分別的
「讓孩子認識異性婚姻、同性婚姻、單親家庭、破碎家庭……又有何不好?社會現實本是如此,難道要避而不談、壓抑掩飾嗎?」或許這是你的疑問。但我們要在此帶出「理想家庭制度」和「美好家庭」是有分別的。
就以單親家庭為例,單親母親獨力養大兒子;兒子長大照顧年老母親,不離不棄,母愛和孝順等道德價值都顯露無遺,這些都是美好的。我們知道:香港兒童發展指標特別關顧單親家庭的兒童數目,並指出單親家庭的兒童須面對的困難。根據社聯的統計數字顯示,有65個機構會為已領取綜援的單親家庭提供額外的金錢援助。
我們會肯定甚至讚揚單親家庭中一些美善的人性價值,但卻不能否定單親家庭需要社會更多的照顧:而且,這並不是「理想」、值得追求的家庭狀態。擁有理想家庭的人都是有福氣的,但願人人都擁有這份福氣。但當世界如此「不理想」,社會仍應盡力挽救及援助,讓人性的美好一面可以發揮。單親父親與母親的愛和付出很偉大,然而這種家庭狀況顯然會對孩子帶來影響。故此社會從沒設立「一人婚姻」並提供領養,相信也不會有人同意要用制度安排孩子進入單親的家庭中。
同樣,在同性婚姻關係和同性戀家庭中,當然會有人性美好的一面,但不等於是「理想」的制度。如果社會將同性婚姻升格為「理想」制度,刻意安排孩子進入一個缺失了男性作為父或女性作為母的家庭,必然剝奪了孩子透過觀察及模仿男性及女性的行為特質,在有兩性雙親的「理想家庭」的成長機會,建立男作為男、女作為女的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及性別自信。試問這對兒童公平嗎?
三)衍生「同志教育」
在此事件中,提控一方指禁止該同志圖書,會為同志伴侶的孩子帶來歧視。在香港,同運團體所提倡的歧視條例同樣是牽一髮動全身,參照過往歧視法的訂立,教育指引細則也會有相應的修改。
可以想像,如果事情在香港發生,學校有機會要加進「孩子從小就要肯定:同性戀家庭也是美好」的教育理念,以防觸犯服務提供範疇的歧視。《性傾向歧視條例》間接地衍生出同志教育。
四)父母管教權被邊緣化
對學校擺放圖書的種類,有些家長希望適度限制,有些家長希望可任意閱讀,「鬥大聲」的結果是學校需向「最大聲」的一方妥協。但事實上,持不同意見的家長,他們的管教權都受到人權保障。《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指出:「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在這種爭議狀況下,學校或社會可以如何協調?
事件中學校曾以兩種方法處理,一種是opt-out,另一種是opt-in。前者即是把書放回架上,如家長須限制子女閱讀才特別處理,限制學生借出,亦即現時的結果。惟此方法未能預防學生在圖書館自行閱讀。後者則是限制學生取閱,學生在持有家長同意書的情況下才能閱讀(是該校首先採用的方法)。
筆者認為在幼童還未能分辨是非的前提下,後者(opt-in)更有效適度地平衡雙方家長的管教權。家長可按其價值觀,優先選擇是否讓孩子閱讀該書,以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的要求。然而,在同性婚姻的情況下,社會整體在意識上要確認同性家庭的美好價值,會使原來的opt-in選擇消失。同志教育變為正常規範(norms),即學生一般來說要知道同性家庭是同樣美好。即使有個別家長希望選擇opt-out,但此權利在這個案中也被邊緣化,因學校透過行政指令,令到部份家長無法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種類,有優先選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