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 條例》與教會機構

— 專訪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13/05/2013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 條例》(私隱條例)已於4月1日生效,條例將會更嚴格地規管使用「直接促銷方法」進行的「直接促銷活動」。現時,不少教會機構都會透過電郵、郵件、電話向會友發放訊息,好讓會友知道教內和教會的最新資訊,是次修例對教會有甚麼影響呢?為了讓教會團體更瞭解條例的細節,我們邀請了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 的高級律師廖以欣小姐為我們剖析條例細節。
 
教會及社福機有豁免?
2010年八達通涉嫌售賣客戶個人資料,事件讓市民驚覺自己的個人資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售賣予第三方。事件令當時討論私隱條例修訂的社會各界人士更加關注如何加強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不被濫用,減少受商業機構促銷電話的滋擾。不過,廖律師指出條文的適用範圍並不只局限於商業活動上。雖然是次修訂未有對「直接促銷」的定義作實質修改,但是所有涉及條例之下使用「直接促銷方法」的「直接促銷」亦屬規管的範圍,不論該服務或活動是否牟利。換言之,凡是符合條例之下「直接促銷」定義的活動都受到條例的限制,教會團體和社福機構並不會得到豁免。舉例而言,假如教會團體用「直接促銷方法」推廣一些教會活動如社會服務、奉獻等等,無論是否涉及牟利,都同樣地受到條例的約束。
 
條例只對由社會福利署、衛生署及醫管局提供或資助的社會或醫護服務,以及一些符合有救急扶危作用的社會或醫護服務提供豁免,因此假如教會欲採用「直接促銷方法」進行推廣及宣傳的話,最理想的方法是依照公署訂立的指引,以及遵守私隱條例當中的規定。
 
怎樣才算是「直接促銷」?
根據公署的指引資料,條例之下的「直接促銷」和「直接促銷方法」有一個概括的定義(見表一)。
 
表一:「直接促銷」和「直接促銷方法」的概括定義
直接促銷 直接促銷方法
要約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為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可予提供而進行廣告宣傳;
  1. 藉郵件、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的傳訊,向指名特定人士送交資訊或貨品;
  1. 以特定人士為致電對象的電話通話
為慈善、文化、公益、康體、政治或其他目的索求捐贈或貢獻
(資料來源: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直接促銷新指引》)

從上表可見,「直接促銷方法」是有較清晰的定義,但「直接促銷」對教會而言可能會較為含糊,究竟怎樣才算是「服務」呢?傳講福音算是「服務」的一種嗎?
 
廖律師指出一般情況下,透過電郵(向指名特定人士)或電話(向特定人士)方法發放的資訊如果只是單純有關討論信仰,而當中又不涉及任何服務的提供邀約或募(奉獻) 的話,教會是無憂慮受條例限制。但是,廖律師補充指假如有關訊息的內容是和其他服務推廣一併發放的話,則存有灰色地帶。按照公署發放的指引,筆者嘗試整理成表二說明哪些例子有機會構成「直接促銷」:
 
表二:有機會構成直接促銷的情況

不是
發短訊給某位會友,呼籲使用服務、參加活動 發短訊向未信朋友傳福音
寄送刊物給會友,內容含有服務及奉獻呼籲 傳道同工或組長當面向會友宣傳服務和傳福音(不牽涉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
寄送的刊物,替機構屬下的子機構、第三方機構的活動、服務宣傳* 牧師和傳道人在崇拜時鼓勵會友奉獻
傳道同工或組長等從教會取得會友的聯絡方法,並透過電話邀請會友使用服務  
(*註:有關「活動」,廖律師表示「活動」是否構成「服務」或「貨品」要視乎活動的具體內容如何)
 
個人資料轉移問題
在香港,教會的規模大小不一,某些中至大型教會除了有自己的堂會外,更有分堂、屬下的長者中心、鄰舍中心、幼稚園等等。廖律師提醒在法律上,這些不同的機構各自都是獨立的,若沒有事前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主機構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並不能轉移給其子機構作直銷之用,反之亦然。舉例而言,教會如果想將會內長者的個人資料轉交給屬下的長者中心以向其推廣她所提供的探訪服務,如果沒有在事前得到當事人同意的話是有機會被指控違反條例的規定。
 
簡而言之,教會應小心注意「資料轉移」的情況是否合乎公署的指引。筆者整理出以下幾種教會可能會遇上的情況及當中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請注意以下例子僅供參考,條例應用應按實際情況而定:
 
表三:在教會中可能會出現「資料轉移」的情況及注意事項
資料使用者 資料當事人 第三者/代理人 假設例子 注意事項
教會 教會內的長者 教會屬下的長者中心 教會向屬下長者中心提供會內長者資料,由長者中心進行探訪 教會需留意「促銷標的」;已事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
教會 會內肢體 傳道人/團契導師/資深會友 教會向傳道人等提供會內肢體的個人資料,由傳道人等致電肢體,呼籲參加教會活動。  
資深會友等和教會在這些情況的關係可能已構成「代理人」和「主事人」的關係。教會需對代理人在條例下的違法行為負責。
各堂會 慕道者 教會聯會/
大型佈道機構
教會聯會/大型佈道機構在佈道會上收集到慕道者的個人資料,並將之分發到各教會,由教會聯絡慕道者 如涉及「直接促銷」,教會聯會/大型佈道機構和各教會都有責任讓慕道者知悉並同意使用其個人資料。

(本部分的例子由本刊編輯編撰, 並不代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立場)
 

 
教會如何自處?
最後,廖律師表示不論是條例的修訂前或後,只要教會注意和執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個人資料原則及「直接促銷」的條文,其實無需過度憂慮條例的影響。
 
如教會在4月1日後進行條例下的「直接促銷」活動,廖律師建議教會應檢視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私隱政策/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的程序,作出相應修改資料,並依條例規定的內容和形式,以清晰的條文向會友發出通知並取得同意。
 
如果是4月1日前已收集而並在無違反法例的規定之下用於直接促銷的個人資料,教會可以引用「不溯既往」條文而繼續為同一目的使用資料,而無需重新通知會友和徵求會友同意。由於篇幅所限,筆者未能對條文的內容或「不溯既往」的條件一一說明,公署表示假如教會機構希望更瞭解條例的話可以參考公署的網頁,公署亦會定期舉辦培訓課程、出版刊物,讓公眾更掌握私隱條例的內容。
 
延伸閱讀: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六項保障個人資料原則》
http://www.pcpd.org.hk/chinese/ordinance/ordglance.html
 
直接促銷新指引
http://www.pcpd.org.hk/chinese/files/publications/GN_DM_c.pdf
 
直銷規管新條文新聞稿
http://www.pcpd.org.hk/chinese/infocentre/press_20130115_2.html
 
保障個人資料專業研習班
http://www.pcpd.org.hk/chinese/activities/worksho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