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的性別身份
看過湯漢斯的電影《機場客運站》的觀眾都應該體會,一個無國家肯收留,成為人球淪落機場的人是十分值得同情的,因為人總是渴望有一個清晰的身份和歸宿。而香港終審法院裁定變性人可以新的性別身份結婚,其實亦是為他們找到了一個歸宿。
個人認為一直以來整個問題的焦點,只放在不容許變性人以變性後的身份結婚是否違憲,是不能真正解決有關問題,甚至引發更多問題,特別是終審法院一些法官對婚姻定義的重新詮釋。因為問題的真正核心是如何在法律上令一個完成了完整的變性手術並已獲發新的身份證的人,他的性別身份能夠持續一致。現時一個變性人可以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而日常生活中大部份的時候,社會都會以新的性別身份來看待他,包括進入那一個性別的更衣室;奧運會在2004年亦已容許變性人在符合一些基本條件下以新的性別參與比賽;甚至在一些地區可以參與選美。不過,當變性人打算結婚的時候,香港政府則只考慮出生時的性別,形成了一些不一致的現象。一個人在法律上的性別身份若果有時是男、有時是女,對於當事人和其他與他一起相處的市民,的確會帶來一些困擾和不便。
由於變性人已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據關注團體估計現現時香港約有近300個變性人,如何處理他們法律上的性別身份是一件無法逃避的事。而變性人涉及的不單是婚姻的問題,更可能涉及領養甚至繼承權(例如新界的丁權)這類問題。在修訂法律的時候應全面考慮變性人身份改變會帶來的影響,而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在終審法院的判辭認為,由於現代很多夫婦亦不打算生兒育女,因此繁衍後代不再是現代婚姻的必然要素,需要改變婚姻必須是自然男女的結合這規定,有評論認為這理據亦間接會為注定不能生兒育女的同性婚姻開路。有關憂慮並非無的放矢,因此,更合宜的做法不是改變社會和法律對婚姻的定義,而是確立變性人的法律身份。即一個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她雖然不能生育,但法律上她已經是一個女性,因此,可以按照香港的法律,以女性的身份與另一個男性結婚,正如一個就算一早驗出不育的女性,仍然可以以女性的身份與另一個男性結婚,沒有違反我們認為婚姻是屬於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這基本原則。可以繁衍下一代是我們對婚姻和家庭的期望,至於是否生兒育女則是有關夫婦的際遇和選擇。變性人在法律上有一個持續而一致的身份,可以避免他/她們成為性別身份的人球,令他們和社會人士亦無所適從。
不過,如何界定一個人是變性人,給予身份證上性別的改變,必須繼續維持現時嚴格的程序和標準,包括充足的生理和心理評估和診斷,以及約兩年的觀察和完成了完整的變性手術。不能好像一些國家(如加拿大)漸漸變成接受一個人心理上認為自己是另一個性別,但因為不願意或不適合做變性手術,只要通過心理評估亦接納他/她是變性人。亦不應好像有些個案,當事人只做了切除原來性器官的手術,但沒有加上新的性別的性器官,亦當作是一個變性人,便會令問題愈來愈複雜。亦會令其他在日常生活與他們接觸的市民感到尷尬、甚至不安。相信大部份女士都不會接受一個男性只是認為自己有女性的內心,就容許他進入女性更衣室的。
不過,接納變性人在法律上有一個明確而固定的性別身份,並不代表大家一定要支持或肯定一個有性別認同障礙的人做變性手術。特別是很多香港的教會從創造秩序的角度去看人的性別,一般都會反對變性,但是反對還反對,現實就是社會已經有一批變性人存在,他們在日常生活應該受到合理的保障,正如基督教一般不贊成離婚,但比方說陳太離了婚之後,再嫁給李先生,我們不能夠說教會不承認她再婚,因此繼續叫她做陳太;而教會按她再婚之後的情況稱呼她李太,亦不表示教會支持她離婚,教會可以不接納她在教堂行第二次婚禮,牧師可以不為她證婚,她們只能夠按照法律的規定舉行非宗教儀式的婚禮。
同一道理,法律容許變性人以新的性別身份結婚,不等如教會要完全認同有關的規定,教會仍然可以繼續反對變性,以及不為變性人舉行宗教婚禮,至於變性人若果參與教會聚會、甚至洗禮和事奉,應如何處理,對香港的教會來說是一個很新的課題,在未來一年,除了社會要討論法例如何修訂之外,教會也要多些討論有關變性人的牧養問題。
《時代論壇》 15/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