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釋經」似是而非之處
燭光網絡 32期 (p.14)
聖經較明顯定同性戀為罪的經文有以下各處︰創世記19:4-10關於所多瑪城罪惡,利18:22和20:13的禁令,羅1:24-27,林前6:9-10 和提前1:10,同志釋經就是對這幾段經文支持同性戀的新解釋,他們希望說服自己,也希望說服信徒以為這幾段經文都不是論及同性戀,而是其他罪行; 即使說同性戀為有罪,也只適用於猶太人的律法時代,不能應用於現在的恩典時代。故此他們的結論是︰聖經從來沒有一處定兩位成年同性相愛而結婚、性交為有罪。讓筆者介紹他們的「創啟」解釋,然後筆者會逐一反駁這些解釋的問題。
創19:4-10︰所多瑪、娥摩拉的罪只是欺壓窮人,不接待鄰舍?
同志釋經一般認為所多瑪所犯的罪根本與性行為無關,他們的罪行是惡待異鄉人,犯了愛鄰舍如同自己的誡命。博思維(John Boswell)從舊約的背景研究中,發現猶太人相信︰上帝有時會故意差遣天使,化作乞丐和有需要的窮人,來到祂的子民當中求接濟,以此試試他們是否守祂的誡命,愛鄰舍如同自己。所多瑪和娥摩拉正是一段帶出這樣的教訓的故事,神的使者來到所多瑪城,他們因著羅得未曾諮詢他們便擅自帶了兩個陌生人入城,只因如此,便竟然全城出動,一同去害他們(v.9),犯了不接待客旅的罪,結果遭遇到上天的懲罰。同志釋經學者還列舉了後世舊約經卷提到這典故時,都是用來譴責不接待客旅、欺壓窮人的罪,而不是同性戀或淫亂的罪(參賽1:7-17; 結16:48-50; 太10:14-15)。[1]基督徒誤解了這一段犯淫亂的罪證,主要是來自羅得獻上兩個女兒給他們的反應,便以為這班暴徒是要向那兩位使者施暴。其實羅得只是想脫身而已,不想使者們受傷害,在羅馬帝國時代,也有一位仁兄Tertullus將自己的兒女獻出給暴民凌辱,以致爭取多些時間脫身,那班暴民絕對無意姦污Tertullus!
筆者認為同志釋經將第5節‘yada’一詞作字面解釋是有違此段故事的上文下理和忽視這字在整個摩西五經的意義。他們以為所多瑪人只是想揪兩個陌生人出來教訓一番,見識一下。然而「認識」這詞在五經中一向的意義都不是這樣。這字不單在第5節出現,也在第8節出現,形容羅得的兩個女兒,還未「認識」男人,難道這又要當字面解,說這個女兒還未見過男人?[2] 「認識」在第8節的意思與五經的作者一向用這字來表達「同房」的意義一致︰她們未曾跟男人「同房」,像創4:1的意義一樣。故此「處女」是一恰當的翻譯。[3]既然是同一段故事,同一個情節,而且只相隔寥寥三節,為何在第5節就是字面上的「認識」,在短短三節後卻搖身一變成「發生性行為」的意思?事實上,不少同志釋經學者迴避這非常基本的釋經問題,沒有提及’yada’在第8節是與性愛有關這一點。
事實上,所多瑪、娥摩拉的罪行令上帝震怒,要降火滅城,他們的罪行又豈會只有一樣?所多瑪、娥摩拉至少在兩方面為上帝所憎惡,就是欺壓弱小/ 惡待客旅,並他們的淫行,而創世記19:4-8便取了他們同性性交的罪行作為他們淫亂罪的代表作!事實上,耶23:14 正是以所多瑪為喻譴責當時以色列人同時犯了欺壓窮苦人和淫亂的罪。[4]
這樣看來,同志釋經學者在這裏作了無謂的二分法,以為只強調所多瑪人社會不義的罪,便可為他們的同性性交罪行開脫。若按上下文的解釋,則兩者都是所多瑪人的罪,而以性罪作他們代表性的罪行,他們不接待客旅的惡行,是基於他們欲與這兩位男士性交而引申出來的。其實所多瑪正是同志運動人士的天堂︰你公開與同性性交,也不會有人責備你,反而會有群眾鼓掌吹蕭為你打氣。而這正是令上帝視為可憎惡的其中一樣大惡,導致天火滅城的惡果!
利未記18:22; 20:13︰只是「禮儀上不潔淨」而已?
同志釋經學者認為利未記18章和20章只是一些分別猶太人與外邦人的條例,像不潔淨食物不可吃的條例,只是表明禮儀上的不潔淨,不是這行為本身的可惡,[5]就如利20:25所言,沾染不潔淨的禽獸也是「可憎惡的」,[6]18:22和20:13 的「可憎惡的」同性戀罪行也只是「禮儀上不潔淨」而已,對今天恩典時代的基督徒沒有多大意義。
事實並非如此。在利18:1-4的引言中,作者已開宗明義地說明以下的命令是與當時時下文化對性的價值觀背道而馳,當時的迦南地和以前埃及地的居民覺得以下的性行為並無不妥(v.3, 27),但上帝卻稱這些為「惡俗」,遵守這些誡命,不是只單為作以色列人的標記,而是「就必因此活著」(18:5),是活出作神約子民的基本條件,在當時「何人,何動物都可發生性愛」的性解放天堂「迦南地」,這些命令是違反當時的人的常理,是抗衡當時「性行為非常自由的文化」的吩咐。
其次,18章將同性性交與不少大部份現代人都感到髮指的行為並列︰亂倫,包括與親母或繼母發生性行為(v.6-18)、婚外情(v.20)、活生生燒死自己的兒女去獻祭(v.21)、人獸交(v.23); 20章亦然︰咒罵父母、亂倫(v.11-12, 14-17)、人獸交、在前後都提及亂倫的禁令中提到同性性交的罪行(v.13)。若同性性交不合時宜,是否基督徒也要視其他的性罪也是不合時宜?抑或這裏其實是提到人性良知很基本的性道德和人倫關係?現在犯這些罪的不用治死他,皆因有一位無罪的擔負了他們死的代價,但這並不能使同性性交的罪,像人獸交、亂倫、殺子獻祭等罪一樣變為「正常化」,相反,這正反映「同性性交」真是罪,需要基督寶血的救贖和轉化,基督徒需要從這些罪行轉回?
況且,在眾多罪行中,無獨有偶,只有同性性交特別再多加一形容詞︰「耶和華所憎惡」。釋經學者Robert Gagnon列舉了這字在利未記和整卷舊約所論到的,包括拜偶像、燒死子女獻給神明、交鬼、淫亂等罪行,自利未記到以色列列王的歷史,指出這字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是指禮儀上不潔,而是指上帝深惡痛絕的罪行,故此以西結以此字形容所多瑪的罪行,又在聖潔條例中特別用來形容「同性性交」,表明這些行為都是「乞神憎」的行為(申12:31; 箴6:16)[7]。像憎惡拜偶像、燒死自己親生子女等惡行一樣,神憎惡同性性交。
至於18:19,「禁戒與行經的女人發生性關係」(這禁令在15:24和20:18也有提及),他們以為這禁令只是基於古人對「月經視為污穢」的禁忌,已經過時。他們忽視了兩點:a. 沒有證據證明在古代近東文化有「視經血為污穢」的禁忌;b.這禁令的焦點是男性,不是行經的女人,其實這是對女性的保護和尊重,丈夫在古代近東文化中有絕對主權在任何時候要求與太太發生性關係,這禁令提醒男士體貼太太在行經時的情感狀況,加權給女性在這段心情不好的時候拒絕丈夫的性要求。[8]那麼你認為這誡命是否真的過時,不適用於今天?
筆者認為利未記18-20章是十誡的進深解釋,故此對歷世歷代的基督徒都有關切性,例如利未記19:14。即使同志釋經支持者也會視此為今天實踐公義,愛弱勢鄰舍的普遍良知,而不是以為這是當時人們對「聾子」、「瞎子」的禁忌,或以咒罵「聾子」、絆倒「瞎子」為禮儀上不潔淨而已。事實上18章和大部份20章正是十誡中的「不可姦淫」的詳盡闡釋,是上帝基於愛神(e.g. 不作「乞神憎」的同性性交)和愛人(e.g.18:19 做愛前要顧及女性的感受) 而發出的命令,期望世世代代屬祂的子民信守。細看上文下理,我們不難分辨利未記中哪些是作為以色列人的標記,哪些是歷世信徒信守的道德良知,像信守十誡一樣。
羅1:24-27;林前6:9; 提前1:10︰保羅只斥責孌童行為,不是指兩情相悅的同性性愛?
同志釋經認為,這裏所說的同性戀罪行是指原本是異性戀者偶一為之、與同性別的人做愛洩慾的同性愛行為;他們棄絕他應有的召喚,去作不是他的性傾向的行動。這是「逆性的用處」的意思。[9]另一些則認為羅1:26-27,林前6:9和提前1:10都只是指孌童的罪行︰一位成年人強迫或誘使一位少年人與他發生性關係。[10]此外,按他們對第一世紀羅馬世界的背景研究,由於同性戀homosexuality或同性愛homoeroticism這些字要到12世紀的文獻才出現,他們便認定當時根本沒有現代「同性愛」的觀念,新約時代根本不明白現代同性戀的現況,故此聖經的矛頭不是指向現代兩情相悅的成年同性愛行為。
筆者認為保羅在這段所列舉的罪行都是在當時社會普遍可見的罪行中順手沾來,說明全人類都有罪。首先羅馬書並非單單責備男同性愛行為為有罪,於1:26首先提到的是女同性戀,難道又是指一位成年女士與少女發生性行為?難道第一世紀的異性戀女士也會偶一為之地找同性女士去洩慾,以致「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第27節形容從事性交關係的雙方是「慾火攻心、彼此貪戀」(NRSV consumed with passion for one another),原文的用詞表明雙方被對方吸引,在雙方同意下,春情大動而作的性交行為,泛指當時羅馬世界普遍被社會接納(甚至歌頌)的男和男,女和女同性性交。
同志釋經學者重施解釋所多瑪、俄摩拉那段經文時「非此即彼」的故技,強調羅馬書只針對當時風行的孌童行為,只此而已。事實卻告訴我們,第一世紀的希羅世界不單接納孌童行為,更接納同性戀。著名於研究新約背景的學者C.S. Keener指出,成年男性同性性愛在當時希臘羅馬世界很普遍,常見於當時的人物傳記和小說中。[11]除了亞歷山大大帝與麥瑟頓Macedon斷袖分桃的「佳話」外,最近考古學家發現了一位第一世紀末的羅馬皇帝為他男愛妃興建的神廟![12]羅馬皇帝也不用避嫌,公開他的性取向,可見同性愛由希臘思想文化方面的接納和肯定,到新約時代的羅馬世界社會上的正常化過程,同性愛關係根本不能只限於成年男士與少年的孌童關係而沒有兩情相悅的成年同性性愛。沒有homosexuality這個字不等於當時社會沒有這字所定義的性愛關係,就如第一世紀的羅馬世界沒有「中產階層」bourgeois這個字,但絕不表示那時的社會沒有符合中產階層定義的社會階層!成年同性性交在社會上遠比現時更普通和廣被接納!保羅就在性愛很自由的社會時空中,以抗衡潮流的勇氣,從創造的角度定罪同性戀,寫下這段經文。
保羅在羅馬書1:18-32,正想說明神的憤怒怎樣臨到世人,世人以扭曲的真理和逆性(違反上帝創造的本意)交換真理和順性(上帝創造性別的原意)。三個「交換」,人的本性換了罪性。保羅寫羅馬書第一章時,他是以創世記開首記載的創世故事來作背景的,由1:23和創1:26在用字上的雷同就可以看出這段與創世記一章的緊密關係。上帝創造人,原是要人敬拜祂這位創造主,但人三次的「交換」抉擇(v.23, 25, 26),破壞了創造主的創造秩序,受到人犯罪當得的報應。人觀乎大自然,明明可知蒼生之上有一不能見的上帝,人卻選擇以可見之像來代表祂作為敬拜對象(v.23的「交換」);觀乎天道,大自然運作的法則,人應可領略到一些關於創造主的真理,至少知道創造主與受造蒼生存著天壤之別,人卻選擇敬拜受造物,不敬拜獨一的創造主(v.25第二個「交換」);人觀乎自己和異性身體的性器官,明明可知陰陽互補,異性相吸,但人卻選擇與同性發生關係(v.26的第三個交換)。前兩個的交換都表明上帝創造的秩序和心意,就是人類作為敬拜獨一上帝的敬拜者,但犯罪後人心思惘,乖離創造主的原意而犯罪,同樣,第26節的「逆性」並不是指乖離當時社會的文化傳統,而是乖離上帝的創造原意。[13]兩位男士、女士,彼此愛戀而生的性愛關係,都是得罪創造兩性的主。總結而言,保羅順手沾來當時於社會普通的罪行,包括兩情相悅的同性性交,作為人乖離創造主的罪行的「代表性罪行」,這些罪行,不是某一種文化才會犯的罪,而是普遍存在於每一文化,每一世代之中。
當我們在此段弄清楚保羅對同性性交的立場後,我們就不難發現同志釋經在林前6:9和提前1:10的「孌童論」的問題了,筆者願將此問題留待給讀者,作為解釋聖經和批判思考的練習吧。[14]
總結而言,筆者深感同志釋經的「創啟」解釋,實屬為求新解而強解,特別是「非此即彼」的技倆,以為高舉不接待客旅的罪(創世記)或孌童罪(保羅書信),就可以為同性戀脫罪,事實卻是「兩者皆是」,而且往往以同性戀的罪作為人乖離創造主心意的代表性罪行。
現在我們面對外間同志運動的挑戰其實並不比新約時期的教會激烈,更激烈的反而是教會內部的混亂教導,現時教會內部信徒在性道德方面特別鬆懈的態度,這在過往教會歷史中實屬罕見。筆者撰寫此文,盼望能助大家「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不單更清晰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更知道那立場的原委,看穿同志釋經的錯謬。
若問哪一本最能讓你進一步了解支持同性戀的信徒的論點及對同志釋經最有力的反駁,我誠意推荐以下這本書︰
Robert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ity Practice: Text and Hermeneutics (Abingdon Press: Nashville, 2001)
若嫌這本書太深、太長,你亦可到Gagnon的網址 http://www.robgagnon.net/ 細讀幾篇撮述他這本書的論點的文章和訪問,值得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