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解人倫的「多元家庭」

資料搜集:尹淦揚、姚慧兒   |   (明光社學生義工)  | 整理: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 吳慧華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研究員)
16/03/2012

多元家庭觀念是近年全世界的熱門話題,台灣最近也為此而鬧得熱哄哄,並為「家庭」重新再定義。在這種文化洪流下,亙古以來由男女婚姻所衍生的家庭人倫關係將徹底被瓦解。
 
在2011年9月30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推出了民法「伴侶制度」修正草案。伴侶盟是一個成立於2009年的民間組織,她們的目標是倡議所有形式的家庭關係,都受到平等與適當的法律保障,故此致力推動台灣的「伴侶法」和「同性婚姻法」的立法。
 
該草案主要是期望政府加快「伴侶法」的立法程序。伴侶盟主張設立更有彈性的另類婚姻制度,讓無法進入異性戀結婚的人士也可以組織一個受到法律和政策保障的家庭。她們認為「三五好友也可以組成一個家庭,一起養小孩,一起養小狗,以家人的身分相互照顧扶持。」[1]這種打破家庭觀念的模式,其開放程度,是其他國家沒有的。
 
她們的主張如下:
一、不限性別、性傾向、並不以性關係作為締結伴侶的基礎
伴侶的結合可以出於愛情或友情,只要兩個人願意承諾相互照顧、共組家庭,就可以登記成為伴侶,而且伴侶間並不以同住為必要。伴侶間亦沒有法定強制的性忠貞的義務(在台灣通姦是刑事罪行)。
 
二、鼓勵好聚好散的親密關係
鼓勵親密關係中的人們好聚好散,允許單方可以不附任何法定理由即終止伴侶契約。但伴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會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三、強調兩個個體的結合
伴侶一方懷孕及生產,另一方不須自動在法律上認定為親子關係,若另一方願意,可以提出收養的要求。伴侶一方單獨收養子女時,毋須得到他方的同意,雙方可以各自收養只屬於自己的孩子。而且,伴侶雙方的親人不會在法律上自動與他方的伴侶產生姻親關係。
 
四、允許同志伴侶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他方子女
禁止法院以收養人之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氣質為由,拒絕認可收養。
 
五、規範「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伴侶制以分別財產制為其法定財產制,除另有約定外,伴侶關係終止時,並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有權利向他方請求家務勞動的合理報酬。
 
六、允許伴侶自行協議財產及繼承權的條款
伴侶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對方是否能夠繼承自己的遺產,也可以自由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分攤的比例。
 
伴侶盟在提出草案文件後,在台灣各地舉辦座談會,期望政府接納她們提出的建議。但截至現在為止,台灣政府的「同性伴侶法」尚未進入正式的立法程序。
 
但世界上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已通過,「公民結合」(或稱「民事伴侶」、「家居伴侶」)的法例,承認同性伴侶的結合。以下我們來看一看四個國家(見表)對婚姻以外的制度,在透過「公民結合」組織家庭時,對申請者的要求。由於篇幅有限,當不同省份有自己的法例時,我們只會選取其中一些地區。

國家 法例及網址 對申請者的要求
澳洲:首府地區 CIVIL Unions Act 2006 http://www.austlii.edu.au/au/legis/act/num_act/cua200622o2006203/ ※兩位16歲或以上,沒有任何婚姻或公民結合關係的人士,不論性別。
※遞交申請表格,通知有關當局,兩人要作一次法定的宣誓。
※雙方若要解除關係,必須書面通知註冊部門。若是單方面提出,其信函也要先得到另一方過目。而提出者也要作一次法定宣誓。
新西蘭 Civil Union Act 2004
http://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4/0102/latest/DLM323385.html
※兩位16歲或以上,沒有任何婚姻或公民結合關係的人士,不論性別。
※向家事法庭申請。至少有一人向註冊主任遞交表格,並作出法定的宣誓。
※如要解除關係,必須向家事法庭證明過去有兩年沒有同住。
英國 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4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4/33/contents
※兩位16歲或以上,沒有任何婚姻或公民結合關係的人士,只限同性。
※兩人要在兩位見證人及註冊主任面前簽署公民伴侶的文件。
※由法院裁定,才可以解除公民結合的關係。
美國:新澤西 the Civil Union Act, P.L. 2006 http://www.njleg.state.nj.us/2006/Bills/PL06/103_.HTM ※兩位16歲或以上,沒有任何婚姻或公民結合關係的人士,只限同性。
※需要有共同的居住地方及彼此願意負責對方的福祉。
※享有的利益、應負的責任、離異的程序,與結婚人士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