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具爭議的性罪犯名冊

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2/01/2012

鑑於性侵犯兒童案件的數字不斷攀升,而當中又不乏重犯的性侵犯者,所以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在2008年提出設立「性罪犯名冊」的建議。其實不少西方國家都有類似的制度,某些地區更容許公眾人士查閱性罪犯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照片等。但法改會並不考慮推出如此嚴厲的模式,並建議利用警方所持有的刑事定罪紀錄,對那些要申請接觸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職位的求職者,進行查核。[1]
 

保障兒童免性侵vs阻礙性罪犯更生

法改會發表「性罪犯名冊」的諮詢文件後,社會對應否設立「性罪犯名冊」的意見分歧。一些家長團體和關注兒童的組織對此表示支持,認為建議能保障兒童免受性侵犯。但另一方面,一些關注人權的組織卻認為,性罪犯被定罪後已受相應的刑責,建議會令性罪犯背負終身罪名,阻礙性罪犯更生,有違協助釋囚更生的精神。此外,性罪犯的個人私隱也應受到保障。
 
在考慮各方意見後,最終,政府在2011年11月落實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並在2011年12月正式生效。機構或企業的僱主如需要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接觸的工作,可以要求準僱員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查核申請須由準僱員自願向香港警務處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提出。申請被接納後,申請人會獲發一個14位數字的查詢密碼。僱主以此密碼致電警方自動電話查詢系統,便能獲知申請人「有」或「沒有」性罪行紀錄,但不會透露任何定罪紀錄的詳情。[2]
 

不包括現職僱員  家長亦無權查核

相信機制本身已能阻止曾犯性罪行的人士應徵有關的職位。但是,機制不包括現職僱員,並且只限應徵兒童或照顧弱能人士相關職業,而家長亦不能查核自僱補習老師,所謂性罪行也不包括偷窺及露體等。政府表示現階段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只是行政機制,保安局最快於半年後檢討是否擴大可查核人士範圍至家長,或擴展至現職僱員,甚至立法強制查核。[3]
 
本港教會內亦曾出現教牧同工向兒童作出性侵犯行為的事件。為著保障教會內的兒童,教會在聘用傳道人,尤其是專責兒童事工的同工時,也有權查核應徵者是否曾有性罪行定罪紀錄。教會雖然是強調愛與寬恕的地方,但亦有責任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風險(特別是有關傷害可能會造成深遠甚至終身的影響)。一些曾經跌倒而願意真誠悔改的傳道人或同工,教會或機構縱然願意給予機會,亦必須有足夠的監督,以及避免令他們陷入試探(如參與一些有機會與兒童個別接觸的工作)。此外,對於一些犯了性罪行的傳道同工,不應該因為聲譽的問題而只私下辭退,若其他教會或機構因為不知情而誤聘有關人士,令他有繼續性侵犯其他人士的機會,有關教會及機構實難辭其咎。
 
 
 

 
[1]〈法改會發表關於性罪犯名冊臨時建議的諮詢文件〉,《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2008年7月29日。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sexoff_pc.pdf
[2]《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計劃守則,《香港警務處》,2011年11月。http://twdc.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doc/SCRC%20Protocol%20(Chi).pdf
[3]2011/11/15,《東方日報》,〈查導師性罪行家長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