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慈善組織》諮詢文件說起……

陳永浩博士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18/09/2011

近年有不少關於慈善組織不當運用善款的新聞,而一些慈善團體當街攔截途人並採用近乎推銷的籌款方式,同樣引起社會的關注和反響。有見及此,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於今年6月發表諮詢文件,就如何更有效監管慈善組織諮詢市民意見。[1]事實上,除了一些基督教機構外,香港很多教會也是以慈善組織方式註冊(即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豁免繳稅之團體),所以有關的諮詢和修例其實也會對教會帶來影響。

有關諮詢文件公佈後,惹來社會各界的關注。首先,文件建議改變對慈善組織的監管方式,由過去分散於不同部門的管理,變成「一站式」監管,以具有權力的「慈善事務委員會」來處理一切有關慈善組織的事宜。另外,文件並沒有把「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納入為認可慈善組織的宗旨之一,這對於一些以政策倡議(Advocacy)為工作重點的機構將帶來極大的影響。

改稅務條例  或許更可行

而面對有問題的慈善組織,除了現行在稅務優惠上作出處置(如收回88條的免稅優待),諮詢文件還建議可派人加入有關組織的董事會以作整治。但對於一些社團組織在公眾地方籌款的情況,文件則未有提出如何處理。
 
現時香港大部份的教會和基督教機構都是豁免繳稅的,奉獻者亦可獲發免稅收據,這可被視為政府對慈善組織的間接幫助,也成為界定「慈善組織」的標準。其實要更有效監管慈善組織,從現有稅務條例中作出改良,可能更為可行。而教會、機構面對奉獻者的支持,理應做好管家職份,並提高透明度,這方面,一些教會和機構,無論在財務、會計和行政上都有待改善。

氣氛倘逆轉  恐火速立法

在今年7月22日教會更新運動所舉辦的「慈善組織與教會」交流會中,教新總幹事胡志偉牧師指出,教會與慈善團體應有不同的管理方法;而港大法律系戴耀廷教授認為以現時政府行政立法過程,有關的諮詢文件還未到立法階段,還有時間供社會討論。可是,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同時也指出,只要有一些「惹火」事件被傳媒大做文章,氣氛扭轉過來,可能有關建議就會被火速立法。
 
此外,值得強調的是,文件中對管理慈善組織的不當行為其實是頗「辣」的:如諮詢文件中建議,設立委員會一站式管理;或引入他人進入領導層等(進一步去想,這會不會引伸成類似「宗教局」的模式來管理教會?),都會為教會和慈善組織帶來很大的影響,大家要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