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人權還是壟斷人權?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5/11/2005

  由於教統局在眾多標書中,選擇了明光社作為一個中小學教師人權課程的承辦機構,惹來一些同志團體強烈抗議,而一些支持人權的組織和部份教育團體的負責人認為本社是保守的宗教團體,對同性戀者有偏見,甚至指控本社歧視同性戀者和違反人權,因此認為本社沒有資格統籌一個有關人權的課程。
 
  首先,他們提出控告時,有關課程尚未舉行,連講師說什麼大家仍未知道便斷定內容一定不正確,未免太過武斷!本社邀請的講師包括熟悉人權法的大律師;熟悉歧視法例的律師;前立法會議員;前記者協會主席;資深社工及前議員助理等等,若未聽過他們的言論內容便妄下判斷,其實亦是對他們專業的侮辱和另一種歧視!
 
        明光社雖然是一個由基督徒組成的團體,但我們在討論很多社會議題的時候,都是以社會大眾(特別是年青人)的福祉為重要考慮,其實不單對同性戀,對傳媒和賭博等問題我們亦發表過不少意見,我們一直堅持要有嚴謹的資料搜集和理性討論,雖然有人不同意我們的觀點,但亦有不少人十分支持。而明光社過去亦曾擊敗多個競爭對手,為教統局舉辦賭博防治教育的課程,並獲得很好的評價。過去幾年,明光社每年獲邀往二、三百所中小學主持不同的講座,當中包括不同宗教背景和辦學理念的學校,足以證明我們得到不少教育界人仕的認同。
 
  很明顯,今次事件不少人是衝著明光社對同性戀的立場而來,但請問開腔批評我們的人是否真正了解我們對有關問題的看法呢?我們一直不是反對同性戀者,而我們本身亦有不少同性戀的朋友,我們的董事及友好多年來亦關懷和輔導了不少自願尋求協助的同性戀者。我們只是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捍衛現時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並常常提醒年青人肛交及濫交是高危的行為;以及透過嚴謹的資料搜集,指出坊間一些有關同性戀問題的謬誤。
 
  對於同性戀者的人權,一直以來我們的基本信念如下:
 
1 我們支持人人平等,同意社會應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接受教育、醫療及社會福利,但不同意以反歧視為藉口,將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
 
2 我們反對歧視任何人(包括同性戀者),亦反對任何人因為價值觀念不同而對對方採取暴力、中傷、惡意攻擊及衝擊行為,但不同意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批評視為歧視。
 
3 我們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大眾的倫理價值觀念,對一些影響社會倫理道德深遠及具爭議性的行為(如同性戀),非刑事化已反映了社會的寬容,我們不同意將這些具爭議性的群體包裝成弱勢群體,並予以特別保護。
 
4 我們認為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任何人不應因為基於信仰及倫理觀念而作出的評論受刑事處分或被排斥。宗教團體及基於特定信念成立的會社,有權因為其信仰及倫理觀念,決定是否接納一個人成為其會員及僱員,以及為何人提供服務(除非有關服務為壟斷性質並影響個人的基本權利)。
 
5 我們深信關懷互愛有助消解人和人之間的矛盾,我們雖然不同意同性性行為(特別是肛交),亦反對同性婚姻及向青少年灌輸同性戀乃天生、正常及不能改變的性傾向等觀念。但我們鼓勵更多人對同性戀者表示關懷,對需要幫助及自願改變的人提供協助
 
雖然一直以來我們對一些前衛的性學組織和同志團體的言論都十分有保留,但由於我們尊重言論自由,從來沒有事先反對政府部門和電台邀請這些人作顧問和主持,而是當他們有一些出位言論之後,我們才提出批評,主要亦是對事不對人的。對於一些與我們在性傾向歧視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團體,我們一直堅持尊重多元文化,理性討論,不會人身攻擊。
 
但令人遺憾的是一些所謂重視人權的組織,卻對不同意見的團體採取極不寬容的標籤態度,根本不用探究明光社有關課程的實際內容,只因明光社與他們在一些問題(特別是性傾向歧視條例)有不同意見,便理直氣壯地認為教統局不應將有關人權的課程批給明光社,這和一些人一知道對方是同性戀者或支持同志運動便立即破口大罵有什麼分別呢?
 
我們明白有些人對明光社的印象,純粹基於傳媒一鱗半爪的報導,而不幸地由於部份傳媒工作者十分支持同性戀,根本未能客觀公正地報導我們在這方面的意見,因此,我們期望大家在批評我們之前,能先看看我們網頁上的詳細資料。認為明光社歧視和違反人權是很嚴重的指控,希望大家能舉出具體的事例,不要以言入罪。
 
人權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什麼是基本人權?基本人權是否可以無限擴充?什麼是濫用人權?社會上明顯有不同意見,究竟關注人權的團體是否就有權壟斷對人權的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