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條例明年暗渡陳倉

── 同性婚姻間接「合法化」
傅丹梅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15/07/2008

 
政府於2008年5月中向立法會議員發出一份檔案,表示政府計劃於2009年再次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保障範疇,卻沒有清楚交代原因。這個決定與政府之前的立場相抵觸,因此,明光社就有關事件去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詢問政府為何突然改變立場。左面是政府覆信的主要內容:
 
明光社
 
政府一方面強調香港現時的政策是絕對不承認任何同性關係等同婚姻,另一方面又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只保障有婚姻關係,或有猶如婚姻關係人士的《家庭暴力條例》中,此等自相矛盾的決定未能解答我們的疑問。我們認為政府若想保障同性同居者免受暴力傷害,應繼續使用《侵害人身罪條例》作出檢控,或另外立一條新條例,否則,會令社會大眾誤以為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的關係猶如婚姻關係。為了清晰瞭解政府的立場,明光社於6月份再次去信政府,內容如下:
 

來函檔案:LWB CR 1/3281/01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先生:
 
日前收到貴局就本社有關《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意見書之覆函。 貴局只是再次重申家庭暴力的立法原意及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涵蓋範圍內的結論,但並沒有清楚交代原因,只表示有議員提出有關建議。我們認為單單因為有議員提出,而沒有提供足夠的理據,並不足以說服市民大眾同意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涵蓋範圍。雖然覆函第四段提及因為家庭暴力可能於短時間內演變成人身傷害,由於性命攸關,所以將條例適用範圍擴大。這樣的理由實有點牽強,因為任何暴力行為皆有機會演變成人身傷害,包括所有同居一處的人士,例如家傭、業主租客、朋友及同學等。但 貴局卻沒有將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任何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難道其他人士的性命不需要或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嗎?若果現時的民事侵權法不足以保障同性同居者的人身安全,那麼對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人士的保障又是否足夠呢?
 
貴局反對將條例適用範圍擴大的理由是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制定以來,一直只適用於有婚姻關係的人士,及有猶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及他們的子女。同時, 貴局不斷重申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因為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的爭議。這項政策的任何立場改變,將會對社會帶來重大影響。今次 貴局突然計劃將同性同居者納條例涵蓋範圍內的決定,明顯並未經過深思熟慮,亦沒有充分考慮市民大眾的意見,以致出現前後矛盾的情況,一方面不承認任何同性關係等同或猶如婚姻,另一方面又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只保障有婚姻或猶如婚姻關係人士的《家庭暴力條例》中,實在令人感到困惑,政府當局實難自圓其說。
 
政府當局如想保障同性同居者免受暴力傷害,可考慮另立一條《家居暴力條例》,保護任何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這做法既可保護同性同居者,又可維持現時不會將《家庭暴力條例》擴大至非婚姻及非猶如婚姻關係人士的既定政策。若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只會令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承認同性同居者猶如家庭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伴侶關係同性婚姻在社會上仍然極具爭議,若政府未充分諮詢市民大眾,貿然作出可導致政策轉變的改動,定會引起市民極大的迴響,削弱政府的管治。本社將繼續關注條例修訂的發展,並在需要時鼓勵市民表達意見。 貴局如有進一步資料,請與本社聯絡。
 
明光社啟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