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 明光社發言稿

(立法會2009年7月30日會議)
29/07/2009

過去一年多,明光社一直透過不同途徑表達對家暴條例修訂的意見,由一開始我們已表明,任何人若受到暴力對待,政府必須正視及予以適當的保障,但任何條例的修訂亦必須留意其細節,避免令人誤解及出現可能導致司法覆核的伏線。
 
今天,欣然看見政府終於肯聽我們及一些關心家庭人士的意見,將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令條例更清晰表達條例的保障範疇,就是具家庭關係及同居關係兩類人士,此外,亦刪除最具爭議的釋義內容:「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而本條例中凡提述“配偶”(spouse) (在第3A(2)條中除外)、“婚姻”(marriage) 及“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 之處,須據此解釋。」使條例變得名正言順,避免混淆及爭議,亦切合社會大眾的期望,一方面能解決同居人士之間的暴力問題,亦不會衝擊現時的婚姻及家庭制度,屬可接受的方案,希望立法會議員能支持通過有關修訂。
 
我們深盼政府及立法會在是次修訂條例時,能尊重草案所反映的社會共識,在整個條例的制訂過程中勿節外生枝,偏離以下的重點;
 
一)  政府在法律地位和政策立場上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這個立場不會因這次修訂而改變;
二)   同居關係的定義表明這種關係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提述或聯繫;
三)   有關修訂是由於考慮到人命攸關,有必要為同性同居關係人士提供額外的民事保障,讓他們可以引用法例向法庭申請強制令,避免受到進一步的騷擾,並不表示政府認同同性同居人士列入需特別保護的族群;
四)    有關修訂不會亦不應涉及或影響其他現行法例。
 
最後,本社關注有議員提出於條例中加入公民伙伴Civil Union的概念,這與政府一貫政策及社會共識有抵觸,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已多次於立法會及公開場合表示,政府現時的政策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伴侶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政府就家暴條例作出的修訂是考慮到同性同居關係人士的特殊情況,並非等於政府的政策已改變。認同同性關係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的課題,此政策的改變,會對社會帶來重大影響,因此,在任何法例的制訂過程中不應暗渡陳倉改變此政策立場。所謂魔鬼在細節,我們呼籲所有既關注暴力亦關注家庭問題的市民大眾繼續留意此條例的修訂,積極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