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青少年參與賭博情況

18/03/2005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監察賭風聯盟在去年十二月發表的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參與足球博彩的未成年中學生的人數較二零零三年上升52.5%,佔學生總數的6.1%。在這些學生當中,76%直接或間接向香港賽馬會(「馬會」)下注,而24.5%可被界定為病態或問題賭徒。為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統計參與足球博彩並可被界定為病態或問題賭徒的未成年中學生人數;
(二) 會否每年就中學生參與足球博彩的情況進行調查;若否,當局如何評估中學生參與足球博彩的趨勢及問題是否嚴重;
(三) 有何具體和持續的措施遏止中學生參與賭博,以及防止問題不斷惡化;
(四) 兩間問題和病態賭徒輔導及治療中心現時的使用率是多少;若已飽和,會否增撥資源加開輔導中心;若否,有何其他服務幫助受賭博問題困擾的中學生;及
(五) 當局會否因馬會未能有效阻止未成年人士進入其場外投注站及投注而對其施加懲罰;若會,罰則為何;若否,理由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本人的答覆如下:
(一) 根據民政事務局在二零零一年委托理工大學進行有關香港人參與賭博活動情況研究,在受訪的十三至十七歲人士中,約有5.7%曾參與足球博彩(當時足球博彩尚未規範化);根據當時該年齡組別人口推算,即大約30 600人。在同一研究中發現約分別有2.6%及4.5%的十三至十七歲人士可被界定為「可能已成為病態賭徒」(即大約14 000人及24 200人),而在「可能已成為病態賭徒」的十三至十七歲人士中,約有42.3%(即約5 900人)曾參與足球博彩。

(二) 政府最近已委托香港大學就香港人參與賭博的情況進行研究,這個研究將會跟進上述理工大學在二零零一年進行的研究。除了就成年人士和青少年的賭博行為進行問卷調查外,亦會進行質性研究,深入分析某些問題或病態賭徒的個案,以詳細了解一些人士,特別是年青人成為問題或病態賭徒的成因。有關研究現正進行中,預計二零零五年中完成。

(三) 與賭博有關的問題一直存在。為了預防和緩減有關問題,我們在二零零三年成立平和基金,以資助預防和緩減與賭博有關問題的措施。平和基金主要資助三種措施,包括(1)預防賭博問題的公眾宣傳教育工作;(2)與賭博問題有關的研究;和(3)為問題和病態賭徒及其家屬提供的輔導和治療服務。香港賽馬會已承諾在首兩年捐款總共二千四百萬元,及在其後三年每年捐款一千二百萬至一千五百萬元,基金亦接受公眾捐款。

民政事務局在平和基金的資助下,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委託香港教育城進行一項名為「屹立不『賭』行動」的教育計劃。這項計劃以青少年為對象,為期兩年,目的是加深青少年、家長及教師對賭博問題的認識,並加強青少年的自制力,以防止他們因參與賭博及其他活動而出現上癮或病態行為。計劃內容包括設立一個中央網站,以及舉辦工作坊、講座、辯論比賽等活動。

為加強青少年對賭博問題的認識,香港教育城最近聯同一個專業劇團在中學進行巡迴互動劇,希望以這啟發思考的形式,提升青少年對沉迷賭博可引致不良後果的意識。此外,民政事務局正委托廣告公司製作新一輯的電視及電台宣傳片,這輯宣傳片將會以青少年為主要對象,提醒他們不應沉迷賭博,以及在出現賭博問題時尋求協助。我們會持續推行相關的教育活動以加強青少年對賭博問題的認識和警覺性,防範賭博可帶來的問題。

(四) 自二零零三年十月開辦以來直至本年二月,兩間由平和基金資助以試驗性質開設的問題和病態賭徒輔導及治療中心一共為1 473賭徒提供輔導和治療服務。我們已委托理工大學就問題和病態賭徒輔導及治療中心的服務水平和成效進行監察及評估,以及就服務的最佳模式作研究,以便策劃將來的服務。同時,我們會與這兩間中心保持緊密聯繫,以監察中心所提供的服務,並會視乎情況考慮是否須增撥資源,以應付服務需求。

兩間中心為不同年齡的賭徒及其家屬提供服務,而為了向年青人推廣有關服務,兩間中心透過不同渠道宣傳其服務,例如網站、青少年教育活動、小冊子等,而在即將推出有關賭博的電視及電台宣傳片中,亦會宣傳兩間中心合辦的「戒賭熱線」。針對青少年較多使用互聯網作溝通媒介,兩間中心亦推出網上輔導服務,使遇到賭博問題的青少年可以在互聯網上尋求輔導員的協助。

(五) 根據足球博彩和獎券牌照條件,持牌機構不得容許十八歲以下的人士進入投注場所或接受十八歲以下人士投注,根據足球博彩和獎券活動牌照的實務守則,持牌機構應在投注場所和網頁展示清晰標誌,表明上述限制,並且採取切實可行措施以防止未成年人士下注。

若持牌機構違反牌照條件,民政事務局局長有權根據博彩稅條例施以罰款。首次施行罰款的上限為五十萬元,第二次是一百萬元,而第三次及其後則為五百萬元。若持牌機構違反博彩稅條例;沒有遵守牌照條件;或沒有繳付罰款等情況下,局長亦有權撤銷牌照。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