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社會造成深遠影響的裁決

陳碧珊   |   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文化)
21/09/2006

有男同性戀者不滿《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中有關男子進行肛交的合法年齡,認為條例是歧視男同性戀者,而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的法例一案。上訴庭於9月20日宣佈結果,3名法官駁回政府的上訴,維持原訟庭於05年8月24日的判決,指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歧視男同性戀者的。
 
該項備受爭議的法例為《刑事罪行條例》118C條,條例指21歲以下男子與同性肛交即屬違法,但高院法官夏正民去年裁定,男同性戀者唯一的性行為方式是肛交,故條例歧視他們的性傾向,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政府隨即提出上訴,指出立法原意是指出肛交及性行為,是兩種本質不同的行為,並非歧視男同性戀者。
 
惟上訴庭法官維持原判,完全漠視肛交的高風險,及對心智未成熟的16至21歲青少年所造成的深遠影響。法官甚至在判辭中指出,過往社會認為肛交違反自然,需受到譴責,但社會價值已改變。同時,法官指出看不到降低肛交的合法年齡會對21歲以下青少年的健康造成影響,特別是與異性戀者比較。
 
其實不少醫護界人士均可力證肛交是一項高危的行為,對個人及公共衛生均會構成嚴重影響,有關判決卻完全忽略肛交的危險性,由於肛門並非設計作性行為之用,乃用於排泄糞便,裡面充滿細菌。進行肛交行為有機會導致肛裂、直腸黏膜損裂,甚至是肛門癌。又由於直腸黏膜層的損裂不會帶來痛楚感覺,其可引致之潰瘍與細菌入血要等到事主出現併發症後才會知道。此外,肛交者患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疱疹、衣原體等之機會較高。而感染愛滋病的機會是1比31至1比125;而陰道交的比率是1比667至1比2000,明顯地,肛交較陰道交感染愛滋病的機會高16至21倍。
 
而且,肛交問題不單牽涉到公共衛生,亦牽涉到社會上不同層面的討論,因此,本人認為醫護人士和其他社會上的專業人士也有權參與討論,而不是單憑幾位法官的意見便作出改變社會倫理價值、影響公共衛生的決定。
 
因此,對於上訴庭法官維持原判,本人深表遺憾。盼望政府能正視是次裁決的問題,更希望政府能將有關問題帶回立法會和公眾層面討論,以制定社會大眾接受並認同,對社會整體帶來好處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