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難禁慾照 漏洞合法傷人

—— 探討疑似藝人情慾照事件的客觀事實
陸君樂   |   海外傳媒工作者‧前明光社項目主任 (性教育)
13/02/2008

撇除「你有無睇過d相?」這問題外,近期疑似藝人情慾照事件其實是一個很好的討論題目,除了青少年大多數會感興趣外,事件內容廣泛,涉及傳媒、娛樂圈、法律、人權、互聯網、性文化、性教育等,引導合宜的話,可幫助青少年建立正確的價值觀,但切記避免陷入討論照片而非事件,而且其實沒有直接看過或收過那些照片亦可討論。
 
不過大前題是正確價值觀必須建基於客觀事實,而這些事實在這階段應該是價值中立(即所謂的Value Free),或不宜投下任何價值判斷,導師/教師在帶領討論時請留意這點。為方便閱讀及日後引用於討論內,在下把發生至今的事項粗分三方歸類:警方及有關執法部門、相中人及流傳發布者。

討論注意事項

·帶領討論者不宜於討論中直指相中的疑似藝人姓名,或前設相中人必定是某君某小姐。
·討論時避免陷入討論某張圖片內容,盡量集中討論整件事件,例如警方查案拉人方法、藝人的回應態度、或假設性問題,例如「伴侶如果提出要求拍親密/性感/情慾照怎處理?」等。

警方及有關執法部門

·現時整件事件能夠確定犯刑事的應該是那位私自複製硬碟內資料的人士,因為那明顯是盜竊行為。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如果只是「藏有」淫褻物品並不違法。
·如果因為藏有照片便要查要拉,警方應該搜埋各傳媒機構,因為有理由相信他們亦藏有這些照片,而且很大機會是足本原照。
·但警方說如果藏有大量這些照片都可能觸犯法例亦並非不合理,因為「大量藏有」意味著有可能作發布、上載、傳送等用途,但現在那些照片屬否淫褻還是未知之數,警方的「查‧拉‧鎖」行為爭議之處正在此。
·警方有逮捕疑犯的權力,但並非淫審處,在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方面十分值得商榷。
·淫褻定義是一個「流動」的社會標準,隨時間改變,二十年前、現在、二十年後相信會不同。

相中人

·前設拍照的都是情慾照中的那位男主角,但女方亦是清醒和知情,那麼在拍照一事上,雙方的責任其實是均等的。
·如果照片是在女方(前設拍照的是那位男主角)不知情、或被威迫要脅下、或神智不清,例如醉酒、受藥物影響的情況下被拍攝,拍照者便有可能遭受警方檢控,亦可能需要面對受害人提出的民事索償。至於相片尺度是否「淫褻」定義已無關係。
·在數碼科技和互聯網技術成熟的今時今日,任何私人照片外泄的風險均大大上升,而風險更是隨相中人的公眾性、知名度倍增(即「市價」)。當然當事人沒有義務要承擔這風險或擔驚受怕地過活,但卻必須承認這事實。
·藝人與普通人一樣,有權在合法的情況下與心儀對象發生關係,但仍然後果自負,例如懷孕、性病、或被人撞破而形象受損。
·如某藝人在性方面特別開放,他其實和其他性開放的平民老百姓沒有分別,如你要鄙視,甚至歧視他/她,請你一視同仁地鄙視/歧視其他性開放的平民老百姓。

流傳發布者

·流傳無人「認頭」及並未被裁定類別的照片到底犯了什麼法?除非有人承認他/她是相中人、或擁有照片的合法理由(例如公開承認相片是他拍的)、或申請了照片的版權專利,否則照片一日未斷定是否淫褻/不雅,流傳者(包括各大傳媒機構)應該是沒有犯法的。
·於網上發布流傳相片的人士,保險的做法當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是唔傳就一定無事,但如果相片一旦裁定為「淫褻」或「不雅」後則肯定是犯法,反之亦然。
·那批照片應該是逐張斷定那一張屬淫褻,那張屬不雅,那張無問題,而非整批斷定。
·即使相片最後沒有被裁定為淫褻,發布人士亦請不要大安旨意安枕無憂,因為相中人仍可循民事途徑控告發布人(不論網上發布或晒相貼街),例如因發布行為引致精神困擾不能工作。

後記

其實筆者至今仍未收過一張疑似藝人情慾照,但因工作關係,每天難逃討論這件事,不過亦希望事件盡快平息,而且筆者亦能想像牽涉於事件中的藝人的心情。可惜現實是,民間(特別是部分網民) 態度如按球入水,愈往下按,抗力愈強,演藝界愈是大聲呼籲市民銷毀刪除照片,警方愈是高調查案拉人,網民便會更勇於傳播,而且傳得更慶高采烈,就如在伊拉克或阿富汗對抗歐美駐軍的蓋達或塔利班,冀望一嘗列士的光榮。
 
但儘管他們的行為沒有觸犯法律(或未有觸犯法律,因淫審處還未裁定有沒有照片屬淫褻或不雅,或仍未有藝人「認頭」,照片仍屬「無主孤魂」,並不涉及版權問題),每一次的新相上載或舊相死灰復燃傳播發布,相中人便會再受一次沉重的心理打擊。無可奈何的是,現存法律架構是容許我們以這樣的途徑合法地傷害別人,況且即使部分照片將來被判斷為淫褻,有心人仍可上載沒被禁的照片,或自行在照片上「打格仔」便避過法律問題。可見沒有同理心的自由能夠形成多麼強大的殺傷力,我們的社會是否真的需要靠傷害別人來換取快樂和刺激?
 
其實如欲減少某行為發生,不外乎兩策:增其行為代價、減其利益誘因。但現實是警方難以逮捕所有照片發布者,相反有心人如欲發布照片則易如反掌,故在「增加其行為代價」策略上是成本太高,收效太低,不過卻可在「減低其利益誘因」一策方面落手。其實這些照片已在網上流傳了一段時間,相信發布者已無大利可圖,剩下的主要發布誘因便是從挑戰權威帶來的虛榮感(即「列士的光榮」),故如欲減少流傳,警方或演藝界應以低調姿態處理事件,令發布者「無癮」,隨時間讓火勢熄滅。

最後,警察愈是在這單一事件中落力,便愈容易自製出「執法不公」的形象,在以著重包裝形象、任何事件均會被民間記錄在案的廿一世紀,這對其整體形象十分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