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許百姓放火,不許州官點燈?

人肉搜尋:IT監管無可能?
陳永浩博士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
26/01/2010

面對無日無之的網絡欺凌、人肉搜尋的事件,滋事者無法無天,執法者無法監管,受害者無辜被害。究竟在資訊科技、法律,以至教育的範疇裡,我們可以做甚麼?《燭光網絡》特別訪問了中文大學創新科技中心主任黃錦輝教授,了解在資訊科技爆炸,Web2.0盛行時代,從規管及教育角度可以落實的工作。

除了中大創新科技中心主任外,黃教授亦為香港中文大學工程學院副院長及香港資訊科技聯會會長,著有《e社會的資訊頭腦》等書。

IT監管無可能?

 黃教授坦言,現時流行的「網絡欺凌」,「人肉搜尋」,或是facebook不良內容群組等資訊,與一般載有淫褻及不雅內容的成人網站並不相同。從網頁資料和內容看,很多時「網絡欺凌」、「人肉搜尋」牽涉的只是私人糾紛,當中並無淫褻及不雅的成份,所以不構成淫審規管的條件。另外,「網絡欺凌」、「人肉搜尋」的事件,多數「來得快、去得快」,流傳速度高之餘,維持時間很短。網民若起哄,一同回應的時候,相關的網絡資訊流量會極高,想禁止也有困難。
 
在技術層面上,我們的確能有一些方法監管這些資訊,例如最基本的,在電腦加裝過濾軟件,甚或在互聯網上加上防火牆(Firewall)或代理伺服器(Proxy Server),一見問題網站或活動就「封殺」,就像現時國內管理網絡的做法一般。但黃教授強調,這樣的做法,大家根本不會接受,成本極高,完全不值得推行。

教育才是良方

黃教授認為現時問題的癥結,是在於資訊科技的發展,已遠遠跑前過我們應對高新科技所要有的文化、教育,甚至是法律規範等。當這「數碼鴻溝」越來越大的時候,我們本能地就會想到「禁止」和「不用」等消極的做法來面對。但這些「斬腳趾避沙蟲」的做法,在這個大潮流和文化下是不可行的。歸根究底,規管只能治標,教育才是治本的良方。
 
黃教授表示,除了現時著重知識的學校教育,我們的e世代,他們更需要接觸的是人格教育,在德、智、體、群、美五育上有更好的發展。整全的知識,人格教育,使e世代在熟悉網絡文化之餘,也了解社會的道德規範;有足夠的知識明辨是非,懂得自重、自律,尊重他人,就不會做出「網絡欺凌」、「人肉搜尋」等行為了。

第三者私隱:法律上可以考慮的層面

至於現時情況下能否落實規管工作,黃教授提出,在法律層面,我們可以考慮保護「第三者私隱」的問題。其實,現時除了在版權法討論知識產權外,我們甚少在「第三者私隱」等問題下功夫研究。
 
黃教授指出,現時「網絡欺凌」,「人肉搜尋」最大的問題,除了因為本身並不涉及淫褻及不雅內容,而不受淫審規管外,這些「欺凌與搜尋」的爭執,除了當事人外,往往也會牽涉當事人的家庭成員、朋友,甚至是相熟網友等等的「第三者」。可是這些「被迫加入戰團」,往往本來並無意、與事件無關、甚至並不知道有關爭執的人士,卻被無辜牽連入內受到騷擾和影響。
 
我們應該如何保護他們?黃教授認為,在法律層面,「第三者私隱」的問題的確值得我們關注,因這並不只限於「網絡欺凌」,「人肉搜尋」等網絡問題,而是在日常生活中也會碰到的(比如:「狗仔隊」追訪問題),在法律上有何方法保護有關人士的私隱不被侵犯,將會對防止「網絡欺凌」、「人肉搜尋」,以至現時一些侵犯個人私隱的問題帶來正面的影響。

黃教授慨嘆,當我們時常指責政府不夠透明,濫用職權,又或在保護個人私隱、規管截取通訊的事情上做得不足夠的時候,一些參與「網絡欺凌」、「人肉搜尋」的網民,又是怎樣的光景?這是否「只許百姓放火,不許州官點燈」?

後記:

當然,除了在教育層面要更努力外,在處理法律的問題,我們的確要相當小心,在資訊自由與私隱之間,要取得好的平衡(例如若通過「第三者私隱」的相關法例,就可能影響正常的新聞採訪工作),才能既保護言論自由,也可保護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