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混淆 暫解爭議

──《家暴條例》仍有隱憂
傅丹梅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18/09/2009

政府於09年6月5日建議將《家庭暴力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令條例更清晰表達其保障範疇,就是具家庭關係及同居關係兩類人士,因此政府亦新增「同居關係」的定義,就是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
 
政府亦建議刪除最具爭議的釋義內容:「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而本條例中凡提述『配偶』、『婚姻』及『婚姻居所』之處,須據此解釋。」政府的修訂使條例變得名正言順,避免混淆及爭議,亦切合社會大眾的期望,一方面能解決同居人士之間的暴力問題,亦不會衝擊現時的婚姻及家庭制度。
 
這些修訂與明光社於2008年寫給政府的建議大致相同,因此,本社支持政府的修訂建議,希望立法會議員能支持通過有關法例。我們亦同時呼籲政府及立法會在是次修訂條例時,能尊重草案所反映的社會共識,在整個條例的制訂過程中勿節外生枝,偏離以下的重點;
 

  1. 政府在法律地位和政策立場上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這個立場不會因這次修訂而改變;
  2. 同居關係的定義表明這種關係不涉及任何關於「婚姻」、「配偶」或「夫妻」的提述或聯繫;
  3. 有關修訂是由於考慮到人命攸關,有必要為同性同居關係人士提供額外的民事保障,讓他們可以引用法例向法庭申請強制令,避免受到進一步的騷擾,並不表示政府認同要將同性同居人士列入需特別保護的族群;
  4. 有關修訂不會亦不應涉及或影響其他現行法例。

 
我們留意到在整個討論過程中,有議員提出於條例中加入公民伙伴(Civil Union)的概念,有同性戀人士及支持同性戀的團體要求刪除同居關係中「兩名人士」的字眼,以及刪除法院考慮兩人是否同居關係的8項元素,包括該段關係是否具穩定性和永久性;雙方是否在同一住戶內共同生活及雙方是否有性關係等等。
 
其實,假如將這些考慮因素刪除的話,這不正是我們一直提出建議擴闊保障範疇至所有同一屋簷下共同居住的人士,如同居長者嗎?但支持同性戀的團體卻一直反對,只想單單加入同性同居者,且想不限人數,這對其他可能面對暴力威脅的同居人士是否公平呢?
 

 
事實上,在整個條例修訂過程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變數,我們呼籲所有既關注暴力亦關注家庭問題的市民大眾,繼續留意此事件的發展,在修訂過程中,是否有議員提出不同的修訂建議,令最終通過的條文與政府原來的建議有很大出入,甚至偏離政府一貫政策及社會共識。